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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政策措施

    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苏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日 苏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体系,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服务品牌,推动实现营商环境“优无止境、优上更优”,让广大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现提出以下十条政策措施(简称优化营商环境“苏十条”)。       一、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       持续优化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等53项高频“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实施企业投资促产“一件事”改革,助力工业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探索涉企鉴定评估“最多评一次”改革,帮助企业审批减负。在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试行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企业可以在申请上市、融资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专用信用报告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记录的情况。深化市场准入、公共服务等领域“同城通办”改革,不断提升“帮办代办”服务,推动多元化“就近办”,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       二、构筑“1+10+N”助企服务网络       打造企业动态感知系统,加快建设完善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企业服务中心,依托“一企来办”、12345服务热线等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产业链畅通等“一站式”服务。组建“助企员”队伍,开展定期联系走访,依托“助企通”平台上报企业诉求,实现企业诉求云办理。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助企直通”政企恳谈会,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诉求。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举办“苏州市中小微企业日”主题活动,实施中小微企业“满天星”计划,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深入实施“新领航”新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促进民营经济代际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市、县级市(区)两级企检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推进企业重整中心建设,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推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慎用逮捕、起诉、羁押权,尽可能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委编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三、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以“营商惠企,一键通达”为宗旨,升级“苏商通”数字化平台,在推出稳岗返还等12项“免申即享”事项基础上,全面梳理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免申即享”改革,力争2024年再推出一批含金量高、企业获得感强的“免申即享”事项。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找企”机制,在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方面全面推进“直达快享”,实现企业享受政策“零延误”“零折扣”。(责任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四、深化“免证苏州”改革       依托一体化公共数据底座,打造法人数字空间,方便企业对自身数据资产和电子证照资源的查询、管理、应用。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直接取消、数据调用、部门核验、告知承诺”等方式实现证照证明材料免提交。探索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实行“刷脸办”“一照通办”“一证通办”,让企业“最多报一次”。深入推进企业经营、项目建设、金融支付等“免证办”应用,加快拓展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覆盖范围,加快推出一批具有苏州辨识度的标杆应用场景,助力企业实现“零跑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五、推行制造业企业“数据得地”       创新工业用地保障方式,从企业成长、经济效益、技术创新、质量建设、转型升级等多个维度,建立存量制造业企业“数据得地”评分体系,将有限土地资源向优质项目集聚。鼓励对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优先供地。通过物理形态再造,推动“工业上楼”,为企业实现生产空间、生活配套、生态环境共赢提供支撑。深化产业定制地模式,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供地方式。积极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实施,让原权利人、优质企业和社会资本有更多参与机会,提升企业用地效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       六、升级“苏融通”综合金融服务       实施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行动,推动“苏融通”优化升级,推出“数字金融账户”“智融 AI”“政策AI”等支持工具,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为企业提供信贷、股权、金融顾问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年内为企业提供涉企贷款贴息资金不少于4亿元,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不少于25亿元,企业转贷资金不少于8.45亿元;深化普惠金融“滴灌润苗”行动,年内为小微企业提供200亿元左右的融资支持;持续为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建立“科创指数贷”风险补偿机制,为企业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的科技贷款利息补贴。深入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努力做到应免尽免。引导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纵向垂直整合,支持企业不断做大规模,实现“二次创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苏州监管分局)       七、助力企业和人才“双向奔赴”       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企业人才服务体系,落实人才落户管理新规,加快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实施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利用好国际精英创业周等平台,助力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实施百万“姑苏工匠”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3万人次以上,在人才评定标准上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落实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政策,开展“校园苏州日”系列活动,力争年内引留高校毕业生18万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做好对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等方面的动态摸排与跟踪服务,开展“春风行动”,推出更多“点对点”直达送工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平台功能,提供就业、引才高水平服务。用心用情解决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关键小事”,强化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助力企业“拴心留人”。(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八、推行现场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       在生态环保、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等领域推行现场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建立“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清单,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白名单”,推行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深入推进“审管执信”闭环管理,实现“信用+智慧”分级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行非现场监管。严格落实“免罚轻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清单,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为企业提供容错空间,让企业“放开手脚”谋发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九、实施出海企业“护航行动”       鼓励企业“走出去”抢订单,围绕苏州优势产业,拓宽展贸结合的海外市场,助推苏州品牌抱团和搭伙出海开拓市场。支持企业赴新兴市场参加各类展会,对展位费和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补贴。推动铁路“快速通关”服务,支持苏州国际邮件互换局叠加国际邮件交换站,推进海关原产地签证“智慧审签”和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合规认证,让企业享受更多通关便利。发挥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功能,为企业承接海外离岸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孵化落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定期组织各类投资说明会、离岸金融业务说明会、对外投资政策宣讲会等活动,深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发布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指引,为企业及时传递海外投资信息。支持“市采通”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合规辅导和风险防范,优化监管方式,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助力中小微企业合规便利出口。引导和支持对外投资企业将管理总部、研发设计、高端制造等留在苏州。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订单,防风险”作用,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完善智能化、一站式出入境智慧大厅,实现出入境证件办理“随到随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苏州海关、市外办、市工商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苏州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中国信保苏州营业部)       十、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新出台以及延续优化完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落实好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经营主体税费负担。倡导各类物业业主为存在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物业费用等,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加强涉企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营造健康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履约、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察、审计、督查范围,坚决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

  • 【国家级】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大力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引导商家适度让利,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        ——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加快制定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有序推动标准落地实施。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        (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五)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六)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以提升便利性为核心,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七)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八)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十)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        (十一)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及时完善退役动力电池、再生材料等进口标准和政策。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        (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和节能知识。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碳标签等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等作用。        (十四)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完善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出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可用程度分级标准。        (十五)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开展我国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比对分析,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十八)优化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十九)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跟踪分析,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 【江苏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有效提升我省产业绿色低碳竞争力,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8日 江苏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建立健全省级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以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为主线,以建立健全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体系为关键,全链条推动我省产品碳足迹的标准建设、核算、标识认证和应用场景开发,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助推产业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到2025年,出台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力争完成400个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电池、光伏、钢铁等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搭建,省级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启动运行,产品碳足迹标识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到2030年,全省产品碳足迹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电池、光伏、钢铁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得到广泛推行,完成100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市场主导、多方协同、高效服务的碳足迹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碳足迹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等领域应用广泛,碳足迹国内外采信互认机制不断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标准体系。按照国家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加快构建江苏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快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认证规则。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认证机构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研究编制,团体标准先行先试,争取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到2025年,发布电池、光伏、钢铁等若干类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到2030年,基本建成支撑我省重点优势产业链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体系。(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商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重点,每年优选1-2个行业重点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聚焦锂电池、晶硅光伏、钢材等产品类别,建立涵盖原材料、制造、运输、使用、废弃和回收处置各阶段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模型,每年组织完成约200个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归集工作。鼓励企业运用全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探索研究制定我省重点产品碳足迹的限定值、基准值和标杆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重点行业碳足迹数据库。以服务产业强链为导向,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构建标准规则库、产品模型库、排放因子库、基础数据库,融通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碳足迹核算结果数据,构建完善电池、光伏、钢铁等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安全有序归集行业数据资源,并按需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自主建立各行业细分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丰富省级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数据来源渠道。支持企业自愿开展碳足迹数据共享,数据结果经过同行评议、行业主管部门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后,有序进入省级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做好省级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的有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发布的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识,逐步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工作。以实践为基础,在电池、光伏、钢铁等行业率先探索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鼓励有条件城市探索开展风电装备、纺织品、输配电设备、绿色建材等特色产品碳标识认证。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标识认证工作,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碳足迹市场服务体系。按照“立足江苏、服务全国”的定位,建设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全省碳足迹的数据归集中心、管理平台和服务枢纽,提供数据支撑、碳足迹核算、供需对接、政策宣贯、教育培训、消费引导等公共服务,聚合低碳咨询、检验检测、绿色设计、标识认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法务商贸等市场服务资源。支持有条件城市或重点园区打造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服务重点产业链的低碳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企业碳排放对标、降碳诊断和低碳技术改造,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碳资产管理、绿电绿证交易、碳效码、数字护照等专业第三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鼓励企业将产品碳足迹作为重要指标,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强化节能降碳诊断,挖掘节能降碳潜力,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加大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绿色消费、绿色金融等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高碳标识认证产品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碳足迹标识产品,结合碳普惠体系建设,建立低碳产品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鼓励有条件企业依法依规示范开展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形成标杆引导和经验示范,激励全社会参与减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形成碳足迹互认互信机制。加强对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碳足迹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跟踪,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推动碳足迹核算评价、标识认证等方面跨区域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国内外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碳足迹相关的绿色倡议和交流活动。强化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上下联动,加强国内外碳足迹方法学、技术规范、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增加共识、增强互信。(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切实履行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协调职责,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标准研制和背景数据库建设、碳标识认证等,实施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本地区碳足迹管理工作机制,按需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        (二)开展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成立碳足迹管理专家委员会,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认证机构、骨干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服务。        (三)实施政策激励。将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产品碳足迹核算与认证结果纳入省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评价指标。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等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重要参考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鼓励有条件城市对积极开展碳足迹核算认证、主动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且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奖励。        (四)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将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运用于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和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        (五)确保数据安全。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数据安全意识,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加强碳足迹核算、认证机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保障碳足迹核算认证过程数据安全。加强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安全风险管控。

  • 【国家级】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新兴产业绿色高起点发展,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培育绿色化数字化服务化融合发展新业态,建立健全支撑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技术、政策、标准、标杆培育体系,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制造流程数字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全方位转型,构建绿色增长新引擎,锻造绿色竞争新优势,擦亮新型工业化生态底色。       (二)主要目标       到2030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到2035年,制造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碳中和能力稳步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竞争优势凸显,绿色发展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普遍形态。       二、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三)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优化重构。加快传统产业产品结构、用能结构、原料结构优化调整和工艺流程再造,提升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动产品向高端、智能、绿色、融合方向升级换代,推动形成品种更加丰富、品质更加稳定、品牌更具影响力的供给体系。构建清洁高效低碳的工业能源消费结构,实施煤炭分质分级清洁高效利用行动,有序推进重点用能行业煤炭减量替代;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园区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就近大规模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终端用能电气化,拓宽电能替代领域,提升绿色电力消纳比例。推进绿氢、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再生资源、工业固废等原料替代,增强天然气、乙烷、丙烷等原料供应能力,提高绿色低碳原料比重。推广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纺织、机械等行业短流程工艺技术。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到2030年,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5.1亿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2%,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短流程炼钢比例达到20%以上,合成气一步法制烯烃、乙醇等短流程合成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       (四)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定期更新发布制造业绿色低碳技术导向目录,遴选推广成熟度高、经济性好、绿色成效显著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企业、园区、重点行业全面实施新一轮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大型企业围绕产品设计、制造、物流、使用、回收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实施全流程系统化改造升级。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找准绿色低碳转型短板,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鼓励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对标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开展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整体改造升级,组织园区内企业持续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支持行业协会制定重点行业改造升级计划,鼓励地方开展环保绩效创A行动,提升行业环保治理水平。       (五)引导区域绿色低碳优化布局。坚持全国一盘棋,综合考虑区域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推动传统产业形成集群化、差异化的绿色低碳转型新格局。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定位,把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结合起来,加强跨区域产业分工合作、科技协同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发挥地区特色和优势,综合平衡生产力、能源、资源、市场需求等要素,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符合环保、能耗、水耗、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动高载能行业向西部清洁能源优势地区转移。严格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推动区域产业绿色协同提升,重点发展钢化联产、炼化一体化、林浆纸一体化、以化固碳等产业耦合模式,以及冶金和建材等行业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向城镇居民供热等产城融合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资源耦合和循环利用,加快建设“无废企业”“无废园区”“无废城市”。       三、推动新兴产业绿色低碳高起点发展       (六)加快补齐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短板弱项。聚焦制约新兴产业绿色发展的瓶颈环节,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着力解决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后顾之忧。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引导数据中心扩大绿色能源利用比例,推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应用,探索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算力应用体系。在新能源领域,加快废旧光伏组件、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体系,推动规范化回收、分级资源化利用。在新材料领域,开展共伴生矿与尾矿集约化利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稀土、稀有金属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高端装备领域,加快增材制造、柔性成型、无损检测和拆解等关键再制造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装备开展再制造。在环保装备领域,针对新污染物治理等新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航空航天领域,积极发展电动飞机等新能源航空器。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加快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电池等动力形式的绿色智能船舶研制及示范应用,推广内河、近海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       (七)着力锻造绿色低碳产业长板优势。立足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带来的巨大市场空间,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提高绿色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占比。鼓励产业基础好、集聚特征突出的地区,优化产业链布局,集聚各类资源要素,提升集群治理能力,推动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跃升,在绿色低碳领域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绿色低碳产业链分工协作,支持龙头企业争创制造业领航企业,加快产业延链强链,在产业链关键环节打造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努力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商业可行的应用模式,形成产业增长新动能。       (八)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聚焦“双碳”目标下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需求,谋划布局氢能、储能、生物制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未来能源和未来制造产业发展。围绕石化化工、钢铁、交通、储能、发电等领域用氢需求,构建氢能制、储、输、用等全产业链技术装备体系,提高氢能技术经济性和产业链完备性。聚焦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等电力系统各类应用场景,开发新型储能多元技术,打造新型电力系统所需的储能技术产品矩阵,实现多时间尺度储能规模化应用。发挥生物制造选择性强、生产效率高、废弃物少等环境友好优势,聚焦轻工发酵、医药、化工、农业与食品等领域,建立生物制造核心菌种与关键酶创制技术体系。聚焦CCUS技术全生命周期能效提升和成本降低,开展CCUS与工业流程耦合、二氧化碳生物转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及示范。       四、培育制造业绿色融合新业态       (九)推动数字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发挥数字技术在提高资源效率、环境效益、管理效能等方面的赋能作用,加速生产方式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深化产品研发设计环节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应用,分行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基础数据库,开发全生命周期评价、数字孪生系统等工具。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发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建立回收利用环节溯源系统,推广“工业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模式。加快建立数字化碳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园区协同推进能源数据与碳排放数据的采集监控、智能分析和精细管理。推进绿色低碳技术软件化封装,支持开发绿色低碳领域的专用软件、大数据模型、工业APP等。       (十)推动绿色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紧跟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变革趋势,在绿色低碳领域深入推行服务型制造,构建优质高效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引导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方面的经验,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绿色提升服务。鼓励绿色低碳装备制造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积极培育专业化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发推广绿色制造解决方案,提供绿色诊断、计量测试、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检验检测、评价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深化绿色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在供应链场景下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绿色低碳转型融资服务。       (十一)推动绿色消费需求和绿色产品供给深度融合。紧紧围绕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全社会各领域绿色消费需求,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培育供需深度融合新模式,实现供需两侧协同发力,支撑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运用无害化、集约化、减量化、低碳化、循环化等绿色属性突出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方法,构建工业领域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全链条的绿色产品供给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覆盖主要工业行业的绿色产品标准、标识、认证体系,研究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推广应用光伏光热产品、新能源车船、绿色建材等绿色产品。鼓励大型零售企业、电商平台丰富绿色消费场景,优化购买使用环境,建立购销激励机制。       五、提升制造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       (十二)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一体化部署绿色低碳技术攻关、转化应用、主体培育等,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集聚,实现创新效能转化为产业竞争新优势。依托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有序推进与绿色低碳转型密切相关的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颠覆性技术攻关,加快突破绿色电力装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等一批标志性重大装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绿色低碳领域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创新联合体和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在钢铁、石化化工、家电等行业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开展绿色低碳关键计量技术、设备研发。布局建设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试验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发展。健全技术应用推广机制,组织制定供需对接指南,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十三)完善绿色化发展政策体系。以精准、协同、可持续为导向,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创新政策实施方式,逐步建立促进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财政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绿色低碳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绿色低碳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向和领域。充分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金融资源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库和标杆企业库,加大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培育和孵化绿色低碳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正向激励作用,落实好对绿色技术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依法依规合理用能。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阶梯电价制度和水价政策。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套制度,研究有序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绿电绿证交易等市场建设。       (十四)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强化标准顶层设计和规范性管理,推动各级各类标准衔接配套,加强标准贯彻实施和应用评估。发挥各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作用,按照需求导向、先进适用、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制定碳排放基础通用、核算与报告、低碳技术与装备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到2030年完成500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制修订。持续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装备标准,稳步升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标准,协同推进数字赋能绿色低碳领域标准。加强国际标准研究和对比分析,推动先进国际标准在我国转化应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推动我国绿色低碳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十五)优化绿色低碳标杆培育体系。发挥绿色低碳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构建绿色制造“综合标杆”和细分领域“单项标杆”相衔接的标杆培育体系,打造制造业绿色化发展领军力量。制定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办法,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通过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到2030年,各级绿色工厂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比重超过40%。鼓励绿色工厂进一步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创建“零碳”工厂。深入开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培育,不断探索绿色低碳路径和解决方案。持续遴选发布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再生资源规范条件企业、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等,从工业全过程深挖能源资源节约潜力。       六、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对地方绿色低碳产业培育、技术改造升级、工业领域碳达峰等重点工作指导评估,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支持政策,合理设置政策过渡期。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第三方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推广,助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十七)深化国际合作。利用现有双多边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合格评定交流对接。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绿色装备、绿色服务以及产品碳足迹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等技术装备有序走出去,鼓励国内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合作绿色工业园区,为全球绿色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十八)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增设绿色低碳领域急需紧缺专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订单式”培养。依托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卓越工程师薪火计划和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引进和培育绿色低碳领域海内外高水平人才。支持地方面向绿色低碳领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全国生态日、环境日、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中国水周等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舆论引导,加大对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先进技术、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举措。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2月5日

  • 【江苏省级】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鼓励外资参与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吸引优质外资参与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省、市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围绕“1650”产业体系建设,推荐一批重点外资项目列入工信部调度的制造业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外资项目落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现代服务业开放水平。推进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围绕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加大服务业引资力度,提升服务业利用外资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江苏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和示范区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江苏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加快落实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积极争取外方股东将其对本公司的外债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支持外资以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并购省内企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商投资区域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江苏南北结对帮扶合作机制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富余产能向对口地区梯度转移,鼓励苏南、苏中、苏北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全面推进跨区域合作,推动南北共建园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的合作,推动双方产业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重点项目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省市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省市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对纳入国家及省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提供全方位要素保障。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外资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扩大绿电来源,明确带补贴项目可在交易电量部分不领取补贴的情况下参与绿电交易,完善绿电交易价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发展外资总部经济。完善江苏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加大培育力度,拓展总部类型。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获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和便利化措施。加大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支持在集聚区内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申请外资研发中心核定,鼓励各地在政策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八)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服务品牌等,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依法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招标投标、税费减免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十一)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用好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网络,全面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将优化外商投资网络环境纳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网络平台和账号,并视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推进实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庭审规范地方标准,指导各地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力度,推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主办方申请,设立展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站,对重要展会进行现场巡查监管,支持各地区版权主管部门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为展商提供参展产品的作品自愿登记服务。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信息通报会商机制,推动涉药品、医用耗材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支持南京、苏州、泰州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药企提供专利快速审批服务。(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严厉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的执法力度,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侵权盗版“剑网”和“集中办案周”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著作权行为。(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便利度。优化“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及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专业服务人才来华执业及学术交流合作等提供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省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永久居留。(省科技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加大“苏知贷”投放规模和惠及面,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政策体系,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和其他金融创新模式的企业给予贴息、贴费。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用工和人才保障。大力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深入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双元制”、学徒制等模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订单式人才培养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质效。支持有条件的自贸片区建设数据跨境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安全合规服务。引进培育数据安全服务咨询、合规认证、检测评估等高水平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支撑能力。(省委网信办牵头负责)   (十九)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编制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和通用执法事项指导清单,围绕清单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持续优化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开展多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减少重复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水平。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和“外企与部门面对面”等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沟通。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项目招商,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各地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当年利润再投资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落地项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支持力度。对具有外资性质、依法依规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年度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临床试验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五)创新外资招引工作方式。强化我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招商引资功能,加强驻外经贸代表机构与省级以上开发区联动,有效对接优质外资项目。鼓励各地与海外投资促进机构、创投机构、头部产业基金等合作,拓展招商新途径。对成功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机构和个人,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推介产业政策和营商环境。发挥省市外事部门联合工作专班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国公司高管、技术人员等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优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提高企业人员持卡量。(省商务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更大力度开展外资投资促进活动。组织开展“跨国公司江苏行”系列活动,持续办好江苏开放创新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等活动。高质量举办新加坡-江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省-巴符州混委会、江苏省-北威州合作联委会等机制性活动,推动务实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落实各地外资项目招引主体责任,注重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高、带动效应强的外资项目。加强外资数据源头质量控制和统计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促进相关评价体系。(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稳中提质目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协力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有效提振外商在江苏长期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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