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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含事业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含事业部功能性机构),进一步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提高我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以加强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建立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员出境入境、工作许可及居留、子女教育、跨境结算及投融资、贸易物流、税务服务等便利化政策以及资金支持。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在江苏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跨省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内研发、财务管理、营销、采购、检测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事业部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在江苏设立,履行事业部跨省以上区域范围内研发、财务管理、营销、采购、检测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跨国公司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内,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申报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住所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且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有持续业务贡献;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至少有1家住所或营业场所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且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有持续业务贡献。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事业部地区总部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报功能性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内,持续经营1年以上。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的,其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申报企业为非独立法人的,财务需独立核算,就业人数需达200人以上,总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申报企业近3年年度营业收入均不低于200万美元(以申报企业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申报功能性机构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三)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至少有1家住所或营业场所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且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有持续业务贡献。         (四)已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省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但认定的功能性机构不超过2个。         (五)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事业部功能性机构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便利化措施         第八条 出入境及居留         (一)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邀请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有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二)对因商贸业务需要多次往返的,入境后可以换发3年内多次有效商贸签证。         (三)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单位函件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四)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参评“荣誉居民”、国家及省级“友谊奖”。         (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凭省商务厅的认定证明在办理健康证明时,海关有关部门可采取预约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六)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大陆员工,如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可以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七)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第九条 工作许可         (一)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外国高端人才,持Z字签证或其它签证入境的,均可依规办理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二)其他外籍员工,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外籍知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三)对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工作的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依规办理最长期限达2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四)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差异化流程,对信用优质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时,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证明和相关任职资格证明采用信用承诺制,实施学历证书免于认证,材料核验流程简化等绿色通道。         (五)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海外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第十条 子女教育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我省入托入园或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的外籍子女,可以申请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也可以以国际学生身份申请就读本地学校。         第十一条 贸易便利化         (一)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加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海关信用培育,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海关信用培育重点企业名单,优先培育、优先认证,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后享受 AEO(经认证的经营者)通关便利。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发展需求,探索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化的海关信用培育模式。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对其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方便开展研发活动。         (三)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我省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研发用品样品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可以享受通关便利化措施。         (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高端医疗设备等产品维修业务,并根据维修商品目录,开展全球维修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批准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         (五)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被评定为一、二类出口退(免)税企业。         第十二条 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规定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支持其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新型国际贸易。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江苏成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运营中心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         (四)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外籍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         第十三条 税务服务         (一)外国投资者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或其他形式的税企协议,帮助企业提高政策确定性,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及时解决遇到的涉税问题。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本政策实施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包含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获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设立事业部地区总部和事业部功能性机构的可按同等金额叠加享受),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所获运营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         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享受资金支持期间必须持续满足相关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对已完全享受资金支持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增资扩能奖励。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省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共同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省商务厅会同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工作,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等内容,各设区市商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商务厅及时将审核通过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名单反馈给省各有关部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建立省级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重点外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各设区市加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招引,建立本市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及时将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推荐列入省级外资总部企业培育库。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设区市推动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支持在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全省外资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苏南地区重点招引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地区总部;鼓励苏中、苏北地区按照各自产业优势招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我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发展外资总部经济。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鼓励政策,出台切实可行的便利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且符合国家级和省级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就此事项开展的各项监督和管理。申报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江苏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本文有删减) 江苏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江苏基本建成资源配置效率高、要素市场活力强、配套服务供给足、利益共享机制优的专利转化运用体系,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显著提升,全省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800亿元,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17%,为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专利质量,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   1、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覆盖专利“全生命周期”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存量有效专利进行全面盘点评价,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登记入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匹配至相关中小企业,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全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评价、筛选、登记、匹配全覆盖。建立企业参与的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反馈机制,形成供需对接、分层管理的专利资源库。实施差异化推广对接措施,高频率、专业化组织专利展示、路演、对接、交易、拍卖活动,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2、培优专利产出增量。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贯彻《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范》地方标准(DB32/T 4308-2022),精准对接市场需求,加快培育一批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到2025年全省累计拥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1000家。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支持具有市场价值或者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申请专利。开展知识产权产才对接,面向重大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精准专利布局等服务。建立专利代理质量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切实提高专利代理质量。强化专利代理服务采购需求管理,坚持质量优先,遏制恶意低价投标中标行为。建立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工信、卫生等部门专利申请质量信息通报机制。   3、突出专利质量目标导向。进一步优化省政府督查激励中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各地、各部门在涉及专利的考核中,避免设置专利申请量约束性指标,不得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在省级及以下涉及专利指标的相关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二)打通关键堵点,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机制   4、深化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进一步打通成果管理、国资监管等的机制壁垒,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5、优化专利转化运用利益分配。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   6、建立专利转化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声明制度。整合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的信息资源,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实现专利转化供需信息一点发布、全网通达。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   7、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其作价入股所形成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实施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整体考核,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   (三)赋能实体经济,提升专利转化运用实效   8、着力打造专利密集型企业。支持科研人员携带专利技术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探索“专利-产品-企业”的孵化新模式。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利产品备案,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9、发展壮大专利密集型产业。聚焦“1650”产业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体系,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和转化,增强产业竞争力。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根据产业不同发展需求,加强产业预警分析,组织实施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项目,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遴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探索运用免费专利许可、组建专利池等专利开源方式,开发应用场景,推动产业加速发展。推动创新主体深入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利用自主专利技术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增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机制,发布产业目录和发展报告,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监测评价。   (四)强化支撑保障,激发专利转化运用活力   10、加快建设专利转化运用平台。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一批综合型和专业型概念验证中心,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原型制造、性能测试、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等验证服务。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二次开发。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汇集产业专利数据信息,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广泛开展专利对接活动。   11、加强专利转化运用人才培养。依托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一批专利转化运用人才,鼓励从事专利转化运用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师系列职称,参加技术经理人业务培训,到2025年全省累计培训专业技术转移人才1000名以上,其中同时拥有“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证书”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业人才500人以上。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专利转化运用相关课程,自主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交叉学科,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加强高层次复合型专利转化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专利转化运用专业服务人员特点,分类建立岗位考核、职称晋升机制。   12、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受惠面。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和更高水平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将更多优质技术进出口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建设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助力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到2025年推动全省科创板上市企业达130家左右。支持保险机构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险种,探索开展研发保险、成果转化保险以及涉及专利许可、转化、海外布局、海外维权等新型保险业务。   13、强化专利转化运用配套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支持江苏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强数据底座,整合汇聚科技、产业、经贸、政务、知识产权等相关数据,研究开发专利价值评估模型、专利供需对接算法等信息服务产品。大力发展市场化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机构,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服务,整合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资源,积极参与各类科研项目服务,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成立专利转化运用促进联盟,高质量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打造“全链条覆盖、多业态协同”的服务资源集聚高地。   14、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设区市开展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一体推进专利保护和运用。持续开展“产业链+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统筹协调律师、调解、仲裁、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有序保障专利转化运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构建覆盖全省、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1+13+N”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服务。   15、深化专利转化运用开放合作。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制度开放,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贸易。建立区域专利转化长效对接机制,主动承接产业国际技术转移。探索与东盟、“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金砖国家开展专利推广应用和普惠共享,支持国际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放实施。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则,推进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促进知识要素合规、高效流通。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联合组织开展专利转化对接活动,促进专利跨区域转化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党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建立省级跨部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优势,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见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大资金支持。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投入。认真落实支持专利转化运用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各设区市认真落实技术转移相关财政政策,结合实际出台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支持政策。   (三)强化绩效考核。加强对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督查。加强专利实施、转让、许可、质押、进出口等转化运用相关数据统计监测,将专利转让许可数量和金额纳入高校和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四)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提炼推广特色工作、亮点做法和先进经验,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发挥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成效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认知度,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

  • 【江苏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自愿登记、诚实信用、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和运用等工作。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五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包括:        (一)数据名称。名称应包含数据主题、用途等。        (二)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人是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处理产生的数据、接受他人委托处理产生的数据,除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登记的权利属于完成处理或者共同完成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单位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取的证明;涉及单位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情况;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获取的证明。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五)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及其应用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数据结构。主要包括数据类型、数据项字段名称、数据格式名称、数据记录条数等。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登记样例数据。        (七)更新频次。说明登记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八)算法规则。说明数据处理算法模型构建及处理规则情况。        (九)存证情况。说明数据存证途径、存证编码、哈希值等。        (十)存储载体。说明数据保存的介质。        (十一)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        申请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载有上述登记事项的制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提前对拟登记数据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公证保全证据。向登记部门存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数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之外的其他平台存证的,应当提供存证基本情况、存证采用的可信技术说明等材料。经过公证保全证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机构的名称、公证编号。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或者接受登记文件送达的,应当与登记部门签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注册。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格式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登记部门通过登记系统送达登记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日以登记系统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登记部门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电子登记申请后,与登记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及手续办理均应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纸件材料、数据载体。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登记系统查看送达文件,除有证据证明无法通过电子方法送达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登记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公证编号等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登记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登记部门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异议申请。        登记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登记部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期间暂缓登记。        第十五条  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颁发。        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        登记数据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或依协议获取的其他数据,且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证书证明期为授权运营截止日或相关协议截止日。        登记证书证明期届满,申请人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证明期为三年,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核准之前,可以请求撤回登记申请,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撤回申请或声明放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理由。        申请人声明放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合法来源的;        (四)存在登记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        (五)申请登记的数据存在权属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        (六)登记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        (七)登记数据内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以转让、继承、赠与、强制执行等方式转移的,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办理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设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用于记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情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登记系统注册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对其注册账户下发生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前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复杂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相关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        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查询目的,并提供合法有效手续,不得将查询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营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促进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登记业务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6年2月20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在江苏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加速推进江苏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江苏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影响力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在江苏省内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等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服务大局,突出实务导向,激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发展促进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举措。   第五条  促进高层次人才优先发展,进一步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空间,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优待人才、服务人才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六条  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应充分征求和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交流沟通,畅通高层次人才献言献策渠道。   第七条  创造条件促进高层次人才跨地区、跨部门合理有序流动,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交流挂职,通过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能力水平。   第九条搭建高层次人才助企强链平台,推动高层次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创造活动。   第十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加入江苏省知识产权智库联盟,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人才合作与交流,实现人才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组织高层次人才参与知识产权交流互鉴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设置高层次人才专项研究课题,鼓励高层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举办高级研修班,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向高层次人才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布局、专利导航等。   第十五条 向高层次人才赠阅知识产权报等相关期刊和推送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第十六条 发挥“尚贤”热线和知识产权服务站作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咨询、转化运用、维权保护等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已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高级知识产权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评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鼓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合理提高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政策制定、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好促进人才发展的政策设计,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   第二十条  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优化经费投入使用结构,完善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促进产才对接。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按专业优势、学术特长、擅长领域等进行科学分类,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提供精准化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拓宽高层次人才使用渠道。   第二十二条  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讲人才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大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遴选,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遴选,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经省工信厅认定,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园区。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负责做好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培育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主体,需在江苏省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单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主体,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备的审批手续,正常运营2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满足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评价指标(附件2)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园区消防、安全、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对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有明确的配套政策和服务能力。   (三)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工业设计载体建设成效明显。   第七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审查合格的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信厅加强指导服务和政策引导,构建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鼓励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建立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培育库每年动态更新。择优推荐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市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有序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送省工信厅。未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应加强培育引导,按要求组织本地企业申请列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动态监测及日常指导,每年12月31日前,将动态监测情况及本地区工业设计发展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二)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评价。参加复核评价的应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组织复核评价并公布复核评价结果,复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自行放弃复核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3、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动态监测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2、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中心所在企业或园区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经信规〔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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