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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机构集聚政策兑现业务
金融机构开办补贴金融机构购房补贴金融机构租房补贴法人型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和业务奖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奖励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针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持牌专业法人子公司、新引进的保险中介机构总部、新设的金融机构总部所属非持牌独立法人子公司、新引进的银行分行以上地区总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公司以上地区总部,给予一定开办补贴。
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开办补贴
1、针对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业务总部以及金融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开办补贴。
2、针对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持牌专业法人子公司、新引进的保险中介机构总部、新设的金融机构总部所属非持牌独立法人子公司、新引进的银行分行以上地区总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公司以上地区总部,给予一定开办补贴。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针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持牌专业法人子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购房补贴
1、针对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业务总部、银行分行以及外资银行代表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支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说明: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2、针对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持牌专业法人子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说明: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针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持牌专业法人子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一定的办公用房补贴。
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租房补贴
1、针对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业务总部、银行分行以及外资银行代表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支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一定的办公用房补贴。
说明: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2、针对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持牌专业法人子公司,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一定的办公用房补贴。
说明: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或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按当年融资总额或采购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扶持政策
法人型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和业务奖励
针对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新引进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或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按当年融资总额或采购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对银、证、保等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且对园区金融和经济发展确有贡献的,经认定,根据新增业务季均余额给予一定奖励。
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奖励
针对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银、证、保等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且对园区金融和经济发展确有贡献的,经认定,根据新增业务季均余额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