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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天使投资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天使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所投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所在地财政局、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
1.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入库的天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
2. 项目自入库之日起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通过破产清算或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实现股权投资完全退出,并在企业登记机关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扶持政策
风险补偿
经入库的天使投资项目,从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省财政厅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其中:
被投企业属于“种子期”,或属于第八条(二)中优先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被投企业属于“初创期”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上述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风险补偿
项目入库期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由投资机构向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实后,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各地上报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提出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投资损失按比例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