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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众创空间
申报条件
序号 | 申请条件 |
1 | 本年度参加申报的机构,成立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并且按要求上报3次火炬统计数据(2020年半年报、年报及2021年半年报)。 |
2 |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
3 |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4 | 运营时间满18个月。 |
5 |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
6 |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
7 |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
8 | 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
9 |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
10 |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
11 |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
扶持政策
本级资金支持
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绩效奖励
每年对区内众创空间组织考核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