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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
扶持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减免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的买方,即吸纳方)
委托开发——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来源:《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政策
1、输出方奖补(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标准如下:
(1)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00万-1亿元,最高奖补比例0.6‰,上限4万元;
(2)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亿-10亿元,最高奖补比例0.4‰,上限15万元;
(3)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亿-60亿元,最高奖补比例0.15‰,上限30万元;
(4)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超过60亿元,直接补助50万元。
说明:
1、对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奖补,以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为准。
2、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按150%的比例计入奖补额度。
政策来源:《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
2、吸纳方奖补(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买方,即吸纳方)
通过揭榜挂帅机制促成的技术交易,以及吸纳长三角等外省、技术交易额超百万元的优秀成果。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成果拍卖季”、“创新挑战季”需求张榜实现技术交易,以及吸纳外省的优秀成果。
说明: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单个企业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来源:《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