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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2022-12-01   申报截止
2022-12-01   申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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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工贸〔2020〕130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工〔2021〕101号)的要求,现将2022年省级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2〕54号)、《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商财〔2022〕223号)的要求,将下达苏州市本级外贸稳中提质因素法分配资金部分用于支持稳定发展和企业扩大进口。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苏州市登记注册。

   2.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3.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配合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附件2)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实施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三)对于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同一笔投入和费用支出,本专项资金不重复给予支持。

三、具体要求

  (一)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和《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规〔2017〕5号)的规定,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承诺书须签名、盖章。

  (二)相关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关单据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各板块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申报节点

  (一)园区系统申报:请企业通过园区企服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加工贸易激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系统提交后即可递交纸质材料,无需等审核。

  (二)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附件2,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编写目录(一式两份)胶装成册,并每页加盖公章,封面需要有项目名称及单位名称,报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注:纸质材料中必须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索引页,并且胶装在申报材料中最后一页,未按要求装订和打印索引页的将不接收

  (三)系统和纸质材料申报截止为2022年12月1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热 线: 67068000  

  二  处 : 67068037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666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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