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及入库机构资格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天使投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14年度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及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被投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相关指标截止时间以股权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1)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立3年以内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2)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或属于“国家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3)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5)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6)企业投资前一年度营业收入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不含无形资产)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2、已经列入天使投资机构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可直接申请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尚未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入库:
  (1)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登记,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2)天使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天使投资机构章程(或股东决议)中规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且已投资资本的3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
  (4)已投资3个或以上天使投资项目;
  (5)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总资产的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6)有3名或以上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7)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8)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9)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参加省科技创业大赛的初创期企业或创业团队新创办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机构实际股权投资的,且天使投资机构符合入库条件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
  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以被投资企业为单位申请,同一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不同企业,需分别报送材料。
  (1)《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正式投资协议复印件(如协议中未明确首轮投资额的,需补充提供首轮投资额确认说明材料,首轮投资额分期到位的,按截止申请之日累计到位的资金额确认首轮投资额);
  (3)验资报告及其他投资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投资分析报告(天使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行业及市场、销售、财务等方面尽职调查后,作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5)被投资企业接受天使投资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构成情况证明材料;
  (6)被投资企业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材料,或创办、领办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立项证明材料;
  (7)成立不足18个月的被投资企业提供签订投资协议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立18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被投资企业提供签订投资协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被投资企业拥有的与主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9)被投资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前一年度研发投入情况证明材料(如研发费用辅助账等);
  (10)被投资企业职工、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名单;
  (11)被投资企业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创新证明材料;
  (12)被投资企业同意开展征信调查的委托授权书(见附件2)。
  2、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审核材料及装订顺序
  (1)《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
  (2)天使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天使投资机构章程;
  (4)内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等有关制度文件;
  (5)天使投资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至少3名,格式文本见附件4);
  (7)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8)以往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含已投资企业的清单,近三年投资的每个企业均需提供投资协议复印件,投资退出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已完成首轮实际股权投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可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委)提出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同时提交天使投资机构入库申请,已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可直接提出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对省内异地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地方可不配套,对获得地方配套的异地投资项目,省资金将予以优先支持。天使投资机构的入库资格申报材料由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地科技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2、各省辖市、县(市)、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考察,切实发挥地方监管员在项目组织和全流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对被投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投资协议、天使投资机构内部制度文件等有关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上出具正式推荐意见,地方监管员签字确认,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各地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省科技厅,并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地方推荐上报汇总表》(见附件5)和《天使投资机构地方审核推荐上报汇总表》(见附件6)。
  4、各地在推荐上报资金项目申请材料时,由配套资金管理方和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共同对每个推荐上报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见附件7)。天使投资机构省内异地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给予配套资金承诺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新设立地方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配套资金的,地方科技部门同时报送配套资金设立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其他工作事项及说明
  1、2012年1月1日后签订科技型小微企业首轮投资协议、符合相关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均可申请本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
  2、天使投资机构上报的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和机构入库资格申报材料均要求一式七份分开装订,附件材料按封面、申请表、佐证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并在书脊处注明所属地区和申报单位。地方主管部门还需同时上报地方推荐上报函、汇总表、地方配套资金设立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和配套资金承诺函,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3、请申报机构登录苏州科技金融超市网上平台(),完成机构注册、完善机构信息、完成项目备案、提交项目申请,审核通过后,导出申报项目汇总表,汇总表于5月8日(周四)前报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 号窗口(项目汇总表无需装订入册)。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基金处:张弥  联系方式:0512-67068078 电子邮箱:zhangm@sipac.gov.cn
  4、被投企业注册地为苏州市的,需获得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证,认证方式:被投企业登录苏州科技金融超市网上平台(),完成注册,完善企业信息,提交认证申请,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区科技局。
  5、经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批准,签订《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的天使投资机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将给予首轮实际投资额30%的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地方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配套。合同有效期内因投资失败,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或投资股权减值转让等发生投资损失的,天使投资机构依据合同向省和地方资金申请风险补偿。
  6、对获得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准备金支持的天使投资项目,省科技厅将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依托地方监管员队伍和省天使投资联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天使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并纳入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