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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2025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商资〔2021〕318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减免,退税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商务、江苏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做好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核定我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时间

  “十四五”期间,每年集中开展2次,申报主体应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通过各设区市商务局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签字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年度研发中心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八)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报送。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指各设区市、县(市)商务局,江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同),各设区市商务局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二)地方初审。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通知中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商务局汇总。

  (三)汇总上报。各设区市商务局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填写《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和《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份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电子件OA报送省商务厅。

  (四)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召开省级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资格复核。经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含2021年前认定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并据实填写上一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省级联席会议依据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对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进行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的外资研发中心视同主动放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外资研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材料报送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商务局每年6月30日前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六)实地核查。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七)结果公布。经省级联席会议核定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认定结果或审核意见应在联席会议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核结果与每年首批认定结果一并发布。

  六、其他事项

  (一)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2021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1年1月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联系人:商务厅 王慎滕,电话:025-5771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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