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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苏委办发〔2020〕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苏州市级,现代服务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旅游项目积极走向世界,根据《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3〕5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苏州市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或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从事文化、旅游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苏州市文化“走出去”项目是指我市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展演、展览、展销的文化旅游项目,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弘扬苏州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反映苏州当代文化发展优秀成果,提升苏州文化旅游海外知名度和影响力有积极作用。

        第四条 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内容为:项目策展费用、海外推介费用;场地租借费用;展品、道具等设计制作及运输保险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补贴性扶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的 15%至 4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 万元。

        (二)奖励性补贴。对由邀请方或主办方全额出资的申报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视活动的人数、规模、影响给予奖励性补贴。

        (三)已经财政专项经费全额列支的项目,或已由市本级财政其他专项经费给予补贴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补贴或奖励。

        (四)每年度补贴总额以财政预算为准,各项目最终补贴额度由市文广旅局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调整。

        第六条 补贴流程。

        (一)项目申报。

        1.时间范围:上年度 10 月至当年度 9 月。需提前 2 个月向市文广旅局或通过各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文广旅局预报备案。

        2.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封面使用统一模板。统一采用 A4 纸、胶装,推荐使用彩色印刷。

        (2)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经费列支明细表;申报单位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图片及视频资料;项目资金决算明细及收支凭证、发票复印件(与经费列支明细表对应);邀请函、人员职称证明、项目批文、海外主流媒体报道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中应明确项目出访人次、出访国家及地区、出访任务、出访费用承担情况、活动举办场所、举办场次、活动名称、邀请方和主办方等具体信息。

        3.申报程序:市文广旅系统直属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旅局提交申报材料;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将申报材料送至单位注册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由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作为申报责任主体,向市文广旅局统一报送。

        (二)项目评审及公示。市文广旅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评审结果经市文广旅局、财政局审定后予以公示。

        (三)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在项目评定中弄虚作假、拒绝监管及其它欺诈行为的,将视情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进行处罚,并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文广旅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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