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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苏市监标[2019]235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质量标准政策,江苏省级,省标准化试点示范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的实施,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目的的典型引路、标杆引领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  依据实施目标不同,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试点是为了探新路,在特定领域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规范生产、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示范是为了树标杆,将某一领域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开展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向其他地区或领域示范推广。

        第四条 依据管理层级单位不同,分为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省级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及考核验收;负责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管理、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及考核验收。

        第六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协助完成试点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二章  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宣传发动、材料审核、试点示范项目答辩、确定年度计划并下达等环节。

        第八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管理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应符合本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中相关类别试点示范项目的有关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示范项目申请不予立项: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

        (二)申报单位所具备的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试点示范目的;

        (三)申报单位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

        (四)申报单位有未完成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省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包括查看资料和质询答辩。

        第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年度标准化专项经费补助计划,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年度试点示范项目并下达计划文件。试点示范项目涉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可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应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要求,原则上从已建或在建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筛选产生。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确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四条 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申报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上报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及承诺书等材料,召开启动大会,明确阶段分工,启动实施试点示范项目工作。

        第十五条  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或明确试点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和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及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具体落实。

        2、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准体系,收集现行有效标准,编制标准体系表,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制定为标准,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自主制定标准数占体系标准总数比例不低于60%。

        3、开展标准化培训。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

        4、组织标准实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

        5、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对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持续改进措施。

        6、总结、宣传和推广标准化经验。在项目实施期内,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及时上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着力发挥标杆作用,丰富完善已取得的标准化成功经验,在该领域或更大范围内宣传、示范和推广,引领、辐射和带动领域内其他单位,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7、每半年向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试点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8、其他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十六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日常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的或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要求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该试点示范项目。

        (一)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弄虚作假的;

        (二)试点示范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违规使用经费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的。

        试点示范项目撤销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接受该单位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如有以上情形,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建议上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实施的,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终止申请。经国家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下文同意后,该试点示范项目终止实施。

        第十九条  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经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变更的试点示范项目,按变更后的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于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要求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说明情况,确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前2个月,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任务书进行自查,自查合格,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按照相关类别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考核验收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档次。其中,优秀≥90分, 85分≤良好<90分,80分≤合格<85分,不合格<80分。优秀、良好和合格视为通过考核验收;不合格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发文件确认,建立档案备查。评分结果为优秀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考核验收后,建立标准化长效机制,继续宣传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后再次申请考核验收。试点示范项目再次考核验收仍未通过的,撤销该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撤销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日常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优秀或者良好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一次性的奖补资金,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筹措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撤销以及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试点示范项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奖补资金。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和考核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当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29日发布的《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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