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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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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申报截止
2019-03-22   申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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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17]170号)规定,现开始2019年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及复核工作,通过免退税资格认定或复核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依规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免退税资格,根据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进口设备需在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内(见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需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内(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签字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附件5);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列明总支出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支出额、实物资产支出额、其它支出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6);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7);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方式

  请初次申报及认定已满2年(2017年6月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盖章,编写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A4尺寸),一式两份,报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5号窗口(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同时将《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附件3)或《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附件4)发送至邮箱:zhangxy1@sipac.gov.cn。

四、申报截止时间

  2019年3月22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五、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67068000

  业务咨询:67068236 、66681044


附件: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3.《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

  4.《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

  5.《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6.《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清单》

  7.《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8.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节选自财关税[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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