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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版权制度运用能力,充分发挥版权工作示范单位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根据全市版权示范单位推进工作总体要求,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面向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版权工作,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和培训,员工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         (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工作制度,并配有相应的版权管理工作人员;         (三)注重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效应;         (四)遵法守规、尊重版权、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制品。 第五条 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企业开展版权工作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作品的复制件等相关材料;         (四)可以说明企事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有关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区版权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第八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签订《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 【国家级】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 【苏州市级】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作品的创作,支持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重大版权的推广和运用,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苏州版权产业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设立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为规范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根据全市版权创造和运用的现状,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面向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的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版权工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版权工作制度,并配备有相应的版权管理工作人员;         (二)注重版权的创作、运用、保护和管理,并具有较强的作品创作和运用能力;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者为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获得著作权登记的作品;         (二)作品创作水平高,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t 经济价值或较高文化艺术价值;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或优势传统产业的版权。 第六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知识产权及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作品的复制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区版权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签订《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软件使用效益,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设立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为规范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根据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总体要求,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面向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的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有较为完善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软件正版化工作基础好,制定了软件正版化长期计划;         (三)申报单位应有相应配套资金,项目完成后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实施软件资产管理。 第五条  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发票等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苏州市软件正版化工作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第八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签订《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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