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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金融创新生态,打造长三角特色、全国领先的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40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数字金融项目申请和政策兑现,重点引进持牌金融机构的数字金融项目,培育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推动数字金融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在园区快速、健康、创新发展。 第二章  持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项目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征信、支付、基金、互联网金融等由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证监和相关协会及下属公司属于金融监管或金融服务类机构,设立的相关机构归属持牌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公司、业务总部、总部级研究中心和创新实验室等数字金融项目,需具有上级机构批准设立文件;         (三)设立的数字金融项目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四)新设数字金融平台或子公司人员规模超50人。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设立文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五)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政策措施:         对持牌金融机构新设数字金融平台或子公司,人员规模超50人,经认定后的数字金融人才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第三章  数字金融创新企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金融业务进行革新的科技企业,并与持牌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提供数字金融应用解决方案;         (二)营业收入中30%(含)以上来自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50%;         (三)设立的项目企业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营业收入构成证明材料;         (五)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六)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数字金融创新企业落户园区,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月租金的50%,补贴金额不超过40元/平米/月,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人员规模超30人的数字金融创新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认定的数字金融人才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第四章  数字金融创新平台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由园区金融机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大学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设立;         (二)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字金融服务;         (三)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建设和服务体系。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年度运营收支明细;         (五)年度运营情况说明;         (六)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七)其它证明材料。         材料要求:申报内容须真实、客观、准确。其中,年度运营情况说明需包含:具体数字金融服务对象、服务类别、经营状况。         第十一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三个等级;         (二)评定后根据等级给予每年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运营补贴;平台获得国家级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数字金融创新孵化载体         第十二条 数字金融创新载体,包括数字金融众创空间、开放实验室等。         第十三条 数字金融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在园区的机构设立,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配备2名以上具有数字金融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二)具备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众创空间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         (四)配置共享办公空间,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数字金融相关项目占比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数字金融开放实验室认定条件:         (一)由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并在园区注册,形成明确研究方向和具体研究课题,建立运营管理体系、人才培养和企业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生产实训和配套服务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与产权方合作共建;         (三)主要面向数字金融产业,配置数字金融相关项目场地面积占比超60%。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五)场地规划及相关所有权或租赁文件;         (六)年度运营情况说明;         (七)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八)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材料要求:申报内容须真实、客观、准确。其中,年度运营情况说明需包含:数字金融孵化项目运营情况,培训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金融创新孵化载体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二个等级;         (二)对经认定的数字金融创新孵化载体根据等级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启动资金。 第六章  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应用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园区金融机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         (二)在金融应用场景上已取得成效,具有示范效应。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应用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三个等级,每年度认定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         (二)根据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应用评审等级,分别给予金融机构项目团队或数字金融企业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推荐市级数字金融创新项目评选;         (三)鼓励数字金融创新案例同时申报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获批国家资质的,另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         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园区金融机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数字人民币产业机构;         (二)对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覆盖推进具有创新示范效应。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应用进行评审,         每年度认定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         (二)对于首创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给予应用开发机构30万元奖励;对于普惠性、具有示范意义的数字人民币场景,给予应用开发机构10万元奖励。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市级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评选。 第八章  数字金融生态企业规模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园区数字金融生态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当年及往年营业收入构成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实现超1000万元、且增长率超30%,给予50万元成长性奖励。         (二)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突破奖励。 第九章  数字金融领军人才专项         第二十六条 对数字金融相关企业、团队和个人,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21〕9号)进行申报,同时设立数字金融领军人才专项。         第二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数字金融领军人才项目,推荐申报园区数字金融相关产业基金,予以投资支持。 第十章  数字金融行业展览、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举办数字金融应用博览会,主办方提交会展方案和资金预算,项目审定后给予办展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支持数字金融生态圈相关机构举办数字金融开放性、公益性论坛等活动,开展数字金融产业分析研究,组织参加数字金融专业展会、学术交流、技术对接活动,促进国际间、区域间和企业间的合作,项目审定后给予项目经费的3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章  数字金融突出贡献表彰         第三十条 针对推动园区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的机构和个人,经专项评审,予以相应表彰并推荐相关人才申报园区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计划。 第十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由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并负责初审,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可以要求申报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放弃申报。         第三十四条 针对评审项目,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指导,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议,按各类项目评审要求,拟定获评建议名单。关于数字金融人才认定,联合行业协会探索审定机制。         第三十五条 数字金融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获评建议名单,提出拟获评名单。         第三十六条 数字金融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将拟获评名单报数字金融专班负责人审核,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定期召开园区数字金融项目审议联席会议,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审议和决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细则支持范围的重大数字金融项目,经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         第四十条 本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兑现中如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专项经费承担。         第四十一条 政策兑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追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解释,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40号)配套实施。

  • 【国家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研发中心,聚焦绿色低碳、新能源、数字化、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一体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开放创新融合发展 (一)落实科技创新政策。开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资格核定,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服务应享尽享。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全省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享用大型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江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协同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更好发展。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金融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外资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江苏省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参与政府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江苏的研究成果提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奖励。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及后续监管程序。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测试用的产品、车辆、设备,以及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等,按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和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最长期限可以至2年。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多部门联合监管”原则,复制推广上海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推荐外资研发中心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试点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保税研发办理流程。综合保税区内研发机构从境外进口并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除禁止进境的外,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进行核销,区内研发使用的设备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引进人才 (十一)提高工作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内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出入境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省公安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放宽职称申报限制。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职业技能评价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加强人才奖励资助与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报省卓越博士后计划,加强博士后人才跟踪培养。为有需要的外资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医联体内提供转诊预约服务。鼓励外资企业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补充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高端研发人才的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本着“就近就便、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海外员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支持银行按规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员工便利化办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水平 (十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程序,加强对诉讼中的秘密信息保护,通过完善取证和审查办法、不公开审理、第三方专家审查、限制复制或摘抄、签署保密承诺书、签发保密令等方式,防范商业秘密在诉讼中被二次泄露。推广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1+13+N”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强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省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探索将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发展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综合考评体系。 (二十二)推动落地落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制定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各地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支持,积极做好用地、人才等方面保障。

  • 【江苏省级】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江苏工业软实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江苏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江苏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江苏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江苏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江苏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江苏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江苏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三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江苏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六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江苏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江苏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江苏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加强对江苏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江苏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体验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江苏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江苏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江苏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江苏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江苏省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江苏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江苏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国家级】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

            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有关任务要求,破解当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能力薄弱等难题,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赋智”中小企业,持续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开展本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供需两端发力,深挖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强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畅通技术供需对接渠道,持续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实力,建立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助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围绕中小企业核心技术能力提升,聚焦科技成果有效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新型体制机制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加速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集聚。整合政产学研用资源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精准性、有效性,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         协同联动。推动政产学研用金各方主体精准发力,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统筹和协同,促进产学研、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形成科技成果有效赋智中小企业的工作合力。         系统推进。坚持把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战略和系统性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需求,有步骤、成体系地推进各项赋智举措,确保有成果、转得好、持续转。         赋智提升。把握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方向,推动中小企业理念、组织、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先进适用技术供给和赋能应用,提升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健全成果项目库和企业需求库,完善赋智对接平台体系,遴选一批优质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推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到中小企业落地转化;开展不少于30场赋智“深度行”活动,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围绕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全成果转化服务格局,促进中小企业产出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形成闭环激励机制,构建成果“常态化”汇聚、供需“精准化”对接、服务“体系化”布局的创新生态,实现成果价值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成果“常态化”汇聚         1.丰富科技成果来源。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分层次、分领域建设科技成果项目库,推动成果项目库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用得起、用得上、用得好”的科技成果。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依托科技成果多方评价体系,建立行业和地方常态化筛选报送机制。做好国家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评价,推动相关项目成果入库。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作用,探索利用科技成果“自我声明”的承诺制新模式,开展赛展会等活动,扩大优秀科技成果来源。         2.强化产业需求牵引。依托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组织园区、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常态化征集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以需求牵引高质量成果产出,提升技术创新精准性,高效驱动成果转化。支持地方依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深度挖掘中小企业多样化技术需求,分级分类梳理形成科技成果需求库,做好与成果项目库的对接。         3.加大先进适用技术供给。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各类重点实验室、科技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加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供给并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增强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的供给及推广,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与建造,通过智能化技术改造和“上云上平台”,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数字基础设施、中试基地、数据库等基础创新资源,支持各类先导区、示范区、产业基地、集群等共享测试验证能力,优化壮大开源社区,降低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         (二)实施供需“精准化”对接         4.加大科技成果数据开放共享。完善赋智对接平台体系,推动现有成果库、需求库等资源整合,提升成果展示、需求梳理、技术交易、能力培育、场景示范等“一站式”服务能力。依托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加强细分领域的成果梳理和精准对接。选择若干地区,探索构建面向当地产业需求的赋智对接服务节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性服务互补发展,持续提升平台服务广度深度和质量水平。         5.持续开展赋智“深度行”活动。强化部省联动,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在地方每年开展不少于10场“深度行”活动,通过大会论坛、成果路演、供需对接、展览展示、产融对接等多种形式,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拓宽中小企业技术获取渠道,加速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优势产业集聚区率先开展“深度行”活动,支持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举办“深度行”活动,形成“月月有活动、季季出亮点、年年有成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培优扶强营造良好环境。         6.促进大中小企业合作。落实大中小企业“携手行动”,持续开展“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发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服务平台作用,助力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最佳“合伙人”。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大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智带动、数据联通等方式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典型模式,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7.加强产学研协同。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结对子”,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技术瓶颈和特殊技术难题“发榜”,高校、科研院所“揭榜”,建立联合式、订单式技术研发新模式,实现科技成果与中小企业需求精准对接。举办产教融合论坛和校企、校地对接会等活动,加速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到中小企业落地转化。         (三)加速服务“体系化”布局         8.推动成果中试熟化。建立周期短、效益好的制造业创新成果服务体系,加强成果中试熟化能力建设,为中小企业输送更多高成熟度成果。支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材料重点平台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共建试验检测环境,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前期成果试验验证、中期中试熟化、后期批量化生产检测认证等全流程服务。制定并运用技术成熟度、制造成熟度等评价标准,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与成效。         9.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服务,优化企业技术路径选择与知识产权布局,加强高价值专利储备。优化升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推动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利优先审查,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一对多”许可,加速向中小企业许可专利技术的进程。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加强“制造业知识产权大课堂”培训,鼓励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竞争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共同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化工作。         10.加速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中小企业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更多中小企业由成果需求方变为成果产出方。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依托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重点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链图谱,支持中小企业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使其成为掌握独门绝技的“单项冠军”,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前沿领域和未来产业布局,抢占发展先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政府部门、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中小企业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及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评估机制,监测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的成效。         (二)强化产融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获取、转化、应用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扩大优质中小企业直接投资规模,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分层分类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和上市规范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赴新三板、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各项产业、金融配套政策,引导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质效。         (三)开展试点示范。遴选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创新水平、实现规模化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案例,推出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优、保障好、有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品。推动中小企业集群与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合作试点,支持技术经理人按规定在园区、基地任职,参与需求发布、技术匹配、对接谈判、项目落地等全链条服务。         (四)完善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强对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扶持,鼓励地方政府对其委托和指导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予以支持。适时组织企业开展中介服务机构活动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广泛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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