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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成长性好、研发投入大的企业。自贸区苏州片区内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鼓励自贸区苏州片区开展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属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 版)》要求。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遵照以下原则:         (一)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产出,实现快速成长,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二)高效管理。充分吸收各市(区)推荐意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         (三)客观公平。根据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按照客观条件遴选,无需企业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第五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备选企业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培育的企业;         (二)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已失效的企业;         (三)各市、区科技部门重点推荐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的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可以直接列为备选企业。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根据备选企业名单,按照如下指标进行:         (一)年度销售收入;         (二)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         (三)年度利润总额;         (四)年度毛利率;         (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六)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七)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         (八)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比重;         (九)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十)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所列十项遴选指标,按每项遴选指标确定企业排名,将企业的十项遴选指标的排名累加,确定企业的综合排名。根据企业综合排名顺序择优遴选。对于各市(区)、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遴选范围。         第八条 每年滚动遴选 1000 家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九条 对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奖励参照标准为企业实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对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发展态势良好的入库企业,经批准,奖励期可延长三年。         第十条 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         第十一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市奖励资金对县级市的奖励承担 10%,对市辖区的奖励承担 30%。         第十二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市(区)确定备选企业名单,遴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负责测算奖励资金。         (二)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已失效的企业名单、重点支持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自贸区苏州片区负责推荐重点支持的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名单。         (四)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经营情况、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情况。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六)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市税务部门。         (七)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机制,加快集聚国际高端创新人才,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苏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旨在奖励为我市先导产业、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苏州自贸片区急需紧缺人才由苏州工业园区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三条 本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         (一)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二)从事我市重点前沿科技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         (三)承担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         (四)已获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 类)》持有者、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团队核心成员)或前沿科技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骨干,连续从业满一年,年工资薪金 40 万元及以上,依法在苏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针对第四条所列人才,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 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每人每年最高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不超过 40 万元。         第六条 已享受《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5 号)、《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 号)等针对性奖励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并在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中进行抵扣。         第七条 奖励计划采用每年集中申报、部门审核认定的方式,年内公布奖励名单。         第八条 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申报手续,统一登录“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申报系统。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无须提供);         (四)申请人上年度在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银行流水、工资单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九条 当年度奖励名单确认后,于下一年度兑现奖励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应足额保障投入,确保政策兑现到位。其中归属地为县级市的,市级财政承担 10%;归属地为市辖区的,市级财政承担 3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市县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推进奖励计划实施;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核企事业单位资质和境外高端人才资质;市人社局负责年度部署通知,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关键技术骨干资质;各地按照属地化原则,初步审核申报单位和人才资质。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杜绝重复享受、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现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奖励奖金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苏州市级】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旅游项目积极走向世界,根据《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3〕5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苏州市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或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从事文化、旅游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苏州市文化“走出去”项目是指我市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展演、展览、展销的文化旅游项目,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弘扬苏州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反映苏州当代文化发展优秀成果,提升苏州文化旅游海外知名度和影响力有积极作用。         第四条 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内容为:项目策展费用、海外推介费用;场地租借费用;展品、道具等设计制作及运输保险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补贴性扶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的 15%至 4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 万元。         (二)奖励性补贴。对由邀请方或主办方全额出资的申报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视活动的人数、规模、影响给予奖励性补贴。         (三)已经财政专项经费全额列支的项目,或已由市本级财政其他专项经费给予补贴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补贴或奖励。         (四)每年度补贴总额以财政预算为准,各项目最终补贴额度由市文广旅局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调整。         第六条 补贴流程。         (一)项目申报。         1.时间范围:上年度 10 月至当年度 9 月。需提前 2 个月向市文广旅局或通过各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文广旅局预报备案。         2.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封面使用统一模板。统一采用 A4 纸、胶装,推荐使用彩色印刷。         (2)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经费列支明细表;申报单位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图片及视频资料;项目资金决算明细及收支凭证、发票复印件(与经费列支明细表对应);邀请函、人员职称证明、项目批文、海外主流媒体报道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中应明确项目出访人次、出访国家及地区、出访任务、出访费用承担情况、活动举办场所、举办场次、活动名称、邀请方和主办方等具体信息。         3.申报程序:市文广旅系统直属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旅局提交申报材料;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将申报材料送至单位注册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由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作为申报责任主体,向市文广旅局统一报送。         (二)项目评审及公示。市文广旅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评审结果经市文广旅局、财政局审定后予以公示。         (三)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在项目评定中弄虚作假、拒绝监管及其它欺诈行为的,将视情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进行处罚,并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文广旅局组织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艺术基金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文件要求,更好地推动苏州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讲好苏州故事,设立苏州艺术基金。为管理使用好苏州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安排和使用,应体现市委、市政府关于文艺事业、文化产业工作的政策要求,坚持“导向鲜明、择优资助、突出重点、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艺术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同类财政资金组成的苏州市艺术专项经费组成,用于苏州文化艺术的创作生产、展示展演、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激活体制内外创作热情,形成良好艺术创作氛围,推出更多坚持正确创作方向、具有鲜明苏州特点的文艺精品。         第四条 艺术基金申报主体:         在苏州从事或管理指导文艺创作生产的单位,以及从事关于苏州题材的文艺创作生产的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艺术基金项目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资助和匹配资助,项目资助包括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展示展演、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等,匹配资助是指对获得国家、省级以上专业性奖项的奖励性资助。         第六条 艺术基金使用范围:         属于文学(包括网络文学等)、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戏剧、曲艺、舞蹈、广播剧、音乐(歌曲、交响乐〈含民族管弦乐〉)、书法、美术、摄影、民间工艺、文艺评论等文艺门类之一,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重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繁荣苏州文艺事业、传播苏州城市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文艺精品项目。         第七条 市属文艺院团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请,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联等单位开展组织评审、论证、遴选,提出资助项目立项方案。         第八条 艺术基金的项目资助申请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申报单位在每年的 9 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苏州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请表》,如实提供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绩效预期分析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助项目组织论证审核,并对优选项目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联席会议例会讨论审定同意后,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对个别特殊或紧急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条 艺术基金匹配资助,是对获得中宣部、文旅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类专业奖项按照不超过 1∶1 比例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艺术基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基金实行项目绩效管理,受资助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自评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资金拨款。         第十三条 建立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检查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规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终止资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

            为统筹招商资源,创新招商机制,激发招商活力,提升招商成效,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出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苏州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苏州市本级财政每年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2亿元。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市重要项目引进的主要引荐者和贡献者。         第三条 项目基本要求。         (一)百亿级项目。投资总额在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产业项目。         (二)规模型项目。投资总额在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产业项目。         (三)创新型项目。         1.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突出我市四大先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投资总额在 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前沿型新设或增资的制造业项目。         2.投资总额在 5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3.经认定估值超过 70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含)的高成长创新型项目,或市级以上高成长创新型培育企业。         第四条 奖励因素及标准。         (一)项目综合质量。原则上以申报项目当年到账金额为主要依据,结合项目税收贡献、就业带动、专利获得、技术创新、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标准。         (二)实际招商贡献。根据招商机构或人员在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百亿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机构或人员重奖,规模型项目最高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 1%给予相关机构或人员奖励,创新型项目最高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 3%给予相关机构或人员奖励。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主体。由各市(区)政府作为申报人,向苏州市政府提交奖励申请。项目所在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向所在市(区)政府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奖励对象名单、奖励对象发挥作用、建议奖励金额等内容,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申报时间。各市(区)政府在项目注册后即可申报奖励。         (三)审核评定。各市(区)政府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苏州市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联席评审工作机制,对各板块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苏州市政府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奖励决定。         第六条 根据申报审核结果,在项目实际到账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 10%以上后分期兑现奖金,最长不超过 5 年,苏州市下达奖励资金至各市(区),由各市(区)兑付到具体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本政策中所提投资总额和实际到账金额均不包括苏州市各级政府投资平台及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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