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政策产品 > 跨境电商
苏州工业园区跨境电商资金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在园区注册成立,且在园区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2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3满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意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扶持政策
企业规模化发展奖励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一)企业按海关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荣誉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含)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省级公共海外仓等荣誉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企业引进落户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新落户企业,按如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落户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落户企业奖励,落户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后,分两年按50%、50%的比例兑现。
(二)用房补贴。在园区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品牌发展奖励
强化品牌发展:
(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引入国际品牌,每一品牌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元的,按照每一品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品牌方在园区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再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孵化品牌,对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元的品牌,对企业按照每一品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支持申请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
(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经认定后,最高按照综合投入的30%、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独立站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要素保障奖励
强化要素保障:
(一)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经认定后,最高按照综合投入的20%,不超过500万元对产业园区运营方给予奖励。
(二)推进海外仓建设和运营。以园区跨境电商及配套企业为主体设立海外仓,海外仓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最高按照综合投入的30%、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海外仓运营企业提供共享服务。每新增服务5家园区跨境电商企业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根据跨境电商人才发展现状和培养规律,将高端跨境电商人才纳入金鸡湖人才计划,创新跨境电商人才评价方式。
头部企业成长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如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经营奖励。对新增本地经济贡献,按最高80%、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二)用房补贴。对业务发展需要新增办公用房的,参照上述第五条新落户企业的用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服务支撑奖励
优化服务支撑体系:
(一)苏州市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园区跨境电商企业首次达100家(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平台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家,再给予平台5万元奖励,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建设“苏州制造”内外贸展销平台,最高按照平台综合投入的50%、不超过50万元对平台运营方给予奖励。
(三)鼓励跨境电商协同中心为园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新增服务5家园区跨境电商进口企业或10家园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且企业实质性开展业务的,分别给予中心10万元奖励,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建设B2B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经认定,最高按照平台建设综合投入的30%、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平台新增入驻30家(含)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且年交易额超3000万美元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宣介奖励。经认定,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宣传推广费用最高给予30%、不超过30万元奖励。参加国外展会的,支持申请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