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认定 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直接认定为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二、评审认定 1、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苏州,在苏州持续经营1年以 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实际缴付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2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5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一事一议认定 属于国际经济组织(机构)代表机构、新型贸易(或其他业务领域)功能性机构等特定(殊)的总部类型、新兴(型)业态,或者对苏州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虽未达到上述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认定标准,但本地政府(管委会)经研究认为应按市级外资总部机构政策予以扶持的企业。
一、直接认定 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直接认定为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二、评审认定 1、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苏州境内,在苏州持续经营1年以上。独立法人: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财务需独立核算且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1亿美元; 3、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一事一议认定 属于国际经济组织(机构)代表机构、新型贸易(或其他业务领域)功能性机构等特定(殊)的总部类型、新兴(型)业态,或者对苏州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虽未达到上述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认定标准,但本地政府(管委会)经研究认为应按市级外资总部机构政策予以扶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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