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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
苏州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苏州市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

一、直接认定
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直接认定为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

二、评审认定
1、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苏州,在苏州持续经营1年以 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实际缴付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2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5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一事一议认定
属于国际经济组织(机构)代表机构、新型贸易(或其他业务领域)功能性机构等特定(殊)的总部类型、新兴(型)业态,或者对苏州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虽未达到上述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认定标准,但本地政府(管委会)经研究认为应按市级外资总部机构政策予以扶持的企业。

扶持政策
用地支持
强化土地精准供给,重点支持有用地需求的外资总部机构。
高管人员激励
对年工资薪金高于40万元的,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开办奖励
苏州市外资总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奖励。
荣誉激励
在“苏州之友”和“荣誉市民”评选、年度外资企业表扬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机构、投资方高层和机构高管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
综合贡献奖励
对已拿满3年开办奖励的外资总部机构,根据较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按其年度国内销售收入增量的不超过5‰给予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能级提升奖励
对已拿满3年开办奖励的外资总部,实现向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升级,经评议,每次能级提升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单家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便利措施
14个便利化领域:1)便利人员出入境;2)优化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3)外籍高端人才互认;4)完善教育配套服务;5)提供国际医疗服务;6)提升贸易及通关便利化;7)优化跨境结算及投融资;8)提升税务服务质量;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0)提升人力资源服务;11)优化总部招商服务;12)完善梯队培育引导;13)强化政策宣贯落实;14)建设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
利润再投资奖励
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业务办理
序号业务名称办理时间操作
1​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跨国公司总部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22-06-23至2022-08-15办理
2​关于开展第四批市级跨国公司总部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22-08-29至2022-09-29办理
32022年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资金扶持项目预申报通知2022-05-17至2022-06-15办理
4首批苏州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2021-07-19至2021-09-03办理
5关于开展第五批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2023-05-22至2023-09-08办理
62023年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资金扶持项目预申报2023-06-25至2023-07-26办理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

一、直接认定
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直接认定为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

二、评审认定
1、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苏州境内,在苏州持续经营1年以上。独立法人: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财务需独立核算且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1亿美元;
3、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一事一议认定
属于国际经济组织(机构)代表机构、新型贸易(或其他业务领域)功能性机构等特定(殊)的总部类型、新兴(型)业态,或者对苏州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虽未达到上述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认定标准,但本地政府(管委会)经研究认为应按市级外资总部机构政策予以扶持的企业。

扶持政策
用地支持
强化土地精准供给,重点支持有用地需求的外资总部机构。
利润再投资奖励
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荣誉激励
在“苏州之友”和“荣誉市民”评选、年度外资企业表扬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总部机构、投资方高层和机构高管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
高管人员激励
对年工资薪金高于40万元的,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功能叠加奖励
对已拿满3年开办奖励的外资功能机构,实现功能叠加但不满足外资总部认定标准的,经评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综合贡献奖励
对已拿满3年开办奖励的外资总部机构,根据较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按其年度国内销售收入增量的不超过5‰给予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便利措施
14个便利化领域:1)便利人员出入境;2)优化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3)外籍高端人才互认;4)完善教育配套服务;5)提供国际医疗服务;6)提升贸易及通关便利化;7)优化跨境结算及投融资;8)提升税务服务质量;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0)提升人力资源服务;11)优化总部招商服务;12)完善梯队培育引导;13)强化政策宣贯落实;14)建设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
开办奖励
苏州市外资功能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开办奖励。
业务办理
序号业务名称办理时间操作
1​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跨国公司总部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22-06-23至2022-08-15办理
2​关于开展第四批市级跨国公司总部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22-08-29至2022-09-29办理
32022年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资金扶持项目预申报通知2022-05-17至2022-06-15办理
4首批苏州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2021-07-19至2021-09-03办理
5关于开展第五批苏州市外资总部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2023-05-22至2023-09-08办理
62023年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资金扶持项目预申报2023-06-25至2023-07-26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