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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
政策依据
进口贴息
申报条件
序号 | 申请条件 |
1 |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
2 | 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
3 | 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
4 | 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
5 |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巳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
6 | 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
7 | 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
8 | 进口产品应当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上年度年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
9 |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 |
10 | 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
11 | 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和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
扶持政策
进口贴息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位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