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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

苏科规〔2019〕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苏州市级,风险补偿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型企业融资可得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8〕9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项目”)主要用于补偿合作银行、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称“科技金融机构”)以“科贷通”形式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所产生的损失以及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风险补偿项目资金来源为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市科创投”)负责风险补偿项目的管理以及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参与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有合作意向的科技金融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后,由市科创投与科技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七条 对于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市级“瞪羚计划”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700万元;对于其它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自身特点和经营优势,按照“一行一品牌”的原则,向市科创投提出“科贷通”科技信贷创新支持方案。

        第九条 市科创投组织专家对“科贷通”科技信贷创新支持方案进行论证完善。经市科技局同意后,由市科创投与各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贷款支持对象、贷款利率、业务流程、补偿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科贷通”的企业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发布需求,科技金融机构在线对接企业。各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市科创投确认后,科技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按期归还贷款的,科技金融机构应及时在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上完成贷款结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不能按期付息等异常情况的,科技金融机构应在出现异常情况的15日内书面通知市科创投。

        第十三条 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归还的,科技金融机构应在贷款逾期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市科创投,科技金融机构负责追偿。

        在不良贷款核销后,科技金融机构可向市科创投申请科技信贷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市科创投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核实。根据合作协议,确定风险补偿项目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经市科技局同意后,由市科创投会同科技金融机构办理风险补偿手续。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完成风险补偿后,科技金融机构应加强追偿工作,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未经市科技局同意,科技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追偿。对事后追偿所得的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科创投与科技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当单个科技金融机构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其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限额的20%时,市科创投可立即中止该科技金融机构的“科贷通”业务。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整体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限额的5%时,市科创投可立即中止全部科技金融机构的“科贷通”业务。业务中止后,科技金融机构应加强自查,经市科创投进行核查、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科贷通”业务。

        第十七条 市科创投每年对科技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科技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

        第十八条 市科创投与科技金融机构建立信息沟通与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项目管理工作。市科创投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风险补偿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和科技金融机构应当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苏科规〔2014〕1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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