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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府办〔2009〕194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苏州市级,风险补偿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

苏府办〔2009〕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 号),设立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首期资金为5000万元。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管理运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七条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产业化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区注册,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贷款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每个项目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和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合作银行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并联合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的还贷能力。对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无法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暂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承担单位追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风险补偿资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付的贷款损失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风险补偿资金中核销。具体核销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项目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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