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9日
【苏州市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共同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不定期召开高新条线碰头会议,收集、总结、推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先进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完善高企培育工作机制。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快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高企培育库入库评审工作前移,由各市、区科技局按照统一评审标准组织实施,经各市、区科技部门评审通过并推荐的企业纳入市级高企培育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三)修订高企培育实施细则。修订完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从2021年起,对市级高企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于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各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县级市承担。鼓励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四)充分落实科技奖补政策。各地科技和财政部门应及时转发省、市文件和拨付相关资金,足额兑现奖补资金。税务部门应充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五)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微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企培育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力争我市加计扣除落实企业14000家,加计扣除额500亿元。到2023年,争取加计扣除落实企业16500家,加计扣除额600 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六)加强创新企业源头培育。引导科技创新载体围绕产业和企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将研发成果与市场服务、企业孵化衍生、成果转化等密切相连,努力使科技创新载体成为创新型企业的发源地。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围绕各类科技企业成长需求,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加强科技、招商等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努力招引适合苏州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给予针对性政策辅导和全方位支持,共同推动科技型企业向苏州集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市、区政府) (七)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加快引进集聚重大科技创新团队,聚焦重点领域,提高人才显示度和产业话语权,未来三年力争引进扶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团队15个以上。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形成引进人才、培育企业、发展产业的良性循环,到2023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累计立项数争取达到2800个左右,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蓄水池和培育库。大力推进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集聚科技创业团队,整合创业资源,加快培育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努力推动初创期人才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到2023年,将人才企业入选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提高到75%左右。(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八)强化知识产权引育。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引进支持力度。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利用,有效指引研发方向,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以市场为导向实施专利布局,形成高价值专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推进知识产权运营,鼓励企业引进优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围绕苏州重点产业,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精准指引招商引智引才,引进优质项目落户。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对创新型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培育,推动知识产权赋能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九)深化大院大所合作。拓展产学研合作范围,深化产学研合作内涵,落实苏州市和中科院新一轮院市合作协议,创新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契合苏州产业发展需求的优势学科专业人才和科研资源。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创新,重点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通过大院大所合作,努力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人才(团队)来苏创新创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后备梯队。到2023年,每年引进产学研联合体100个,产学研合作项目1000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加强科技金融支持。按照《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与各银行分支机构签署新一轮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合作协议,重点开展“一行一品牌”产品创新,通过扩大政策惠及面、优化差异化的风险补偿体系,持续做优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修订《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实现风险补偿各板块全覆盖。推动各板块科技部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苏州市天使母基金向各板块科技部门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出资,努力形成科技部门招引优质初创企业,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抓手。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融资,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对金融机构推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贷通”产品提高风险补偿比例。到2023年,“科贷通”贷款累计为超过10000家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年度新增支持科技型企业超15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超10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十一)深度排摸优质潜力企业。联合相关部门整理汇总拥有有效专利企业、软件企业、专精特新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供各地排查高企培育目标企业。启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管理系统,建立泛科技型企业数据库,面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级科技部门提供一站式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管理服务平台,为挖掘潜在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分析手段。(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不断创新高企培育服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云服务”机制,第一时间推送最新的政策、培训、通知信息,随时答疑解惑,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解。鼓励各地开展网上企业培训活动,做到高企培训网络化、常态化、系列化和便利化,同时开展线下培训和现场咨询活动。鼓励各地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务,邀请财务和技术专家坐堂问诊,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拟上市培育企业等重点关注企业的辅导,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度重视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十三)部门联合加速专利审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不断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鼓励进入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共同帮助相关领域企业缩短审查周期,尽快实现成果“专利化”。构建多元化立体保护网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十四)加强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企业申报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力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企业权益,共同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强化高企培育企业专利申报质量与管控,建立科技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惩戒机制,引导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江苏省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在新一轮发展中争取优势、赢得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加大工作组织实施推进力度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符合国际惯例、注重量质并举、与贡献挂钩”的原则,突出中小企业、创新引领、系统推进、上下联动等四个重点,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快增长,总数达30000家,在全国继续保持前列;企业创新水平显著增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100%,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达60%,高新技术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5万件;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省级以上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省比重超5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45%。 (二)推进机制和措施。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快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服务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培育、认定专项经费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要充分发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推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育方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育计划,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对标找差,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任务分解和考核。以将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纳入《设区市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指标与实施办法》为契机,省级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要对照目标任务,增强担当意识,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逐级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确保完成目标。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二、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础 (一)全面梳理遴选优质中小微企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责任,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组织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逐级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对各类企业开展摸排,全面挖掘优质企业资源,分类分级建立企业培育台账,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微企业。 (二)加快孵育面广量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活动,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孵育孵化力度,推动人才向企业集聚、服务向企业集结、政策向企业集成。发挥“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及省地各类人才计划作用,吸引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高科技企业;发挥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和地方孵育资金作用,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水平,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挖掘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鼓励各地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补贴,在全省形成“发现一批、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局面。 (三)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培育。进一步优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扩大培育库规模,围绕重点发展领域,支持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千人计划”、“双创”人才、科技企业家等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入库培育。扩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规模,推动地方进一步加大培育资金投入力度,省地联动,在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入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其在入库期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分别给予培育奖励,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 (一)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计划,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加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实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完善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研发机构经费投入、人员投入、知识产权创造、关键技术突破作为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在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其参与产业规划、科技创新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创新平台布局和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深化重大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确立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立项机制,明确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资格作为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重要条件,在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共建研发基地、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等方式,有效利用高校院所的创新资源,加强以应用为导向基础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的开发,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高校院所主动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熟化、工程化,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多前沿科技成果。 (三)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引进创新人才队伍。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加大省级及各地人才工程和计划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倾斜力度,加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人才载体建设和“科技镇长团” “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在“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中重点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企业家的培育。鼓励省内外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任职或兼职,对于服务企业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优先晋升职务职称。鼓励各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入户、子女教育、医疗等倾斜性政策,推动创新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四)助推高新技术企业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开放型创新模式,通过设立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企业海外联合实验室、离岸孵化器等多种方式,开放配置全球创新资源,加强与国际一流创新机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合作,主动承接高端技术的转移,汇聚转化高水平科技成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入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突破技术和贸易壁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产品出口、投资建立境外生产基地等方式,主动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不断开拓全球市场。 四、发挥创新服务平台支撑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一)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实施科技金融进孵化器行动,推动“苏科贷”“苏科投”“苏科保”以及地方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走进创新创业载体,进一步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以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引导银行基于“六专机制”推出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专属信贷产品。加快发展省地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放大政府引导基金杠杆作用,通过让利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发行私募债券、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等,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支持地方财政提供贴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升高端创新成果汇集、供给侧需求侧对接和全链条一站式服务能力,提供线上技术产权交易、大数据分析等专业化服务。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及时动态发布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科技成果包。加强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集聚一批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机构,形成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技术创新需求。 (三)打造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建设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加大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力度,将资源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符合条件的,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一)发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矩阵”作用。充分利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教人才优势和开发开放优势,发挥核心载体功能,率先落实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路径、方式上积极先行先试。明确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自创区建设重点任务,强化任务分解和目标考核,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等情况纳入自创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自创区奖励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深入推进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挥自创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促进作用,高水平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二)提升高新区创新发展水平。实施创新型园区建设行动计划,以建设一流创新型园区为目标,着眼“一区一战略产业”,聚焦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省、地、园区联动打造高新技术企业密集区,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以创新绩效为主的高新区评价体系,优化高新区发展布局,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作为高新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省级高新区申报的重要前提条件。引导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导资金,加快构建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新机制。统筹发挥省级以上开发区各类企业培育载体作用,结合地方转型升级和区域产业优势,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省地联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三)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依托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建设高质量的创业企业孵育基地,把孵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作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奖补。加快建设创业、产业、文化和社区等功能有机融合的众创社区,创建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形成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需求,孵化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打造高新技术标杆企业 (一)加快发展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引导其开展股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其开辟上市绿色通道,支持其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做优做强,成为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的瞪羚企业。实施千企升级行动计划,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专注细分领域精耕细做做精做强,支持企业进行“四化”升级,装备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升级,支持企业上云和互联网化提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培育认定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创一批国家单项冠军企业。 (二)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深入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行动,遴选规模大、带动强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集成支持,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融入全球研发创新网络,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速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三)建设高新技术标杆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评选发布省百强创新型企业,支持各地评选发布区域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省、地联动加大宣传力度,推广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理念、创新机制,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品牌效应,为全省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七、优化政府创新服务水平,营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推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十年。鼓励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其对入驻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提供房租减免优惠。 (二)优化认定管理服务。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明确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责任分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加大对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导力度,优化评审流程,充分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审慎提出职责外否定意见,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标准,进一步优化认定服务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三)推进专利快速审查和维权。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优先审查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构建多元化立体保护网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
【国家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doc
【园区本级】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聚力推动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系列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开展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自贸区高企)认定和奖励工作,并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自贸区高企是指自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成立之日(2019年9月1日)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注册或新增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面向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成长性好、研发投入大,对相关产业发展起到较好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自贸区高企所属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要求。 第四条 自贸区高企遴选工作主要参考如下指标: (一) 技术水平及行业地位; (二)年度销售收入; (三)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 (四)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五)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比重; (六)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审议,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自贸区高企,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实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奖励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特别优秀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三年。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自贸区高企,优先申报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享受相关政策。企业同时享受自贸区高企和园区高企培育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兑现。 第七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各招商部门和功能区负责企业推荐; (二)园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经营、税务数据,进行奖励资金核算; (三)园区科信局负责推荐名单汇总,报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认定名单,并对认定企业进行奖励资金兑现; (四)园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应规范资金使用,并配合有关部门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奖励所需经费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园区科信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