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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共同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不定期召开高新条线碰头会议,收集、总结、推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先进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完善高企培育工作机制。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快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高企培育库入库评审工作前移,由各市、区科技局按照统一评审标准组织实施,经各市、区科技部门评审通过并推荐的企业纳入市级高企培育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三)修订高企培育实施细则。修订完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从2021年起,对市级高企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于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各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县级市承担。鼓励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四)充分落实科技奖补政策。各地科技和财政部门应及时转发省、市文件和拨付相关资金,足额兑现奖补资金。税务部门应充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五)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微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企培育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力争我市加计扣除落实企业14000家,加计扣除额500亿元。到2023年,争取加计扣除落实企业16500家,加计扣除额600 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六)加强创新企业源头培育。引导科技创新载体围绕产业和企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将研发成果与市场服务、企业孵化衍生、成果转化等密切相连,努力使科技创新载体成为创新型企业的发源地。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围绕各类科技企业成长需求,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加强科技、招商等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努力招引适合苏州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给予针对性政策辅导和全方位支持,共同推动科技型企业向苏州集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市、区政府)         (七)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加快引进集聚重大科技创新团队,聚焦重点领域,提高人才显示度和产业话语权,未来三年力争引进扶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团队15个以上。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形成引进人才、培育企业、发展产业的良性循环,到2023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累计立项数争取达到2800个左右,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蓄水池和培育库。大力推进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集聚科技创业团队,整合创业资源,加快培育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努力推动初创期人才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到2023年,将人才企业入选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提高到75%左右。(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八)强化知识产权引育。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引进支持力度。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利用,有效指引研发方向,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以市场为导向实施专利布局,形成高价值专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推进知识产权运营,鼓励企业引进优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围绕苏州重点产业,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精准指引招商引智引才,引进优质项目落户。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对创新型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培育,推动知识产权赋能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九)深化大院大所合作。拓展产学研合作范围,深化产学研合作内涵,落实苏州市和中科院新一轮院市合作协议,创新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契合苏州产业发展需求的优势学科专业人才和科研资源。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创新,重点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通过大院大所合作,努力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人才(团队)来苏创新创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后备梯队。到2023年,每年引进产学研联合体100个,产学研合作项目1000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加强科技金融支持。按照《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与各银行分支机构签署新一轮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合作协议,重点开展“一行一品牌”产品创新,通过扩大政策惠及面、优化差异化的风险补偿体系,持续做优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修订《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实现风险补偿各板块全覆盖。推动各板块科技部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苏州市天使母基金向各板块科技部门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出资,努力形成科技部门招引优质初创企业,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抓手。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融资,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对金融机构推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贷通”产品提高风险补偿比例。到2023年,“科贷通”贷款累计为超过10000家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年度新增支持科技型企业超15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超10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十一)深度排摸优质潜力企业。联合相关部门整理汇总拥有有效专利企业、软件企业、专精特新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供各地排查高企培育目标企业。启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管理系统,建立泛科技型企业数据库,面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级科技部门提供一站式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管理服务平台,为挖掘潜在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分析手段。(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不断创新高企培育服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云服务”机制,第一时间推送最新的政策、培训、通知信息,随时答疑解惑,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解。鼓励各地开展网上企业培训活动,做到高企培训网络化、常态化、系列化和便利化,同时开展线下培训和现场咨询活动。鼓励各地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务,邀请财务和技术专家坐堂问诊,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拟上市培育企业等重点关注企业的辅导,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度重视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十三)部门联合加速专利审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不断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鼓励进入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共同帮助相关领域企业缩短审查周期,尽快实现成果“专利化”。构建多元化立体保护网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十四)加强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企业申报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力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企业权益,共同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强化高企培育企业专利申报质量与管控,建立科技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惩戒机制,引导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扩大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奖励机制,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         1、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的政策力度。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自动纳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省级、市级和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入库奖励;对首次申请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到园区落户。对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给予一定的招商优惠政策。 第三条  集成扶持政策,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可累加享受研发机构政策支持。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资质作为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重点项目的重要条件,在推荐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         3、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本。全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按75%比例加计扣除,助力企业减负降税。 第四条  集聚资源,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优化完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主动授信,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着力提供企业流动性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专利信息资源,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夯实基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提供人力支撑。各类人才政策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在引才投入、薪资、购房、公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4、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给予适当补贴;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按照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提高园区工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系的评级,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针对园区重点领域的需求,通过合作推广等模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迁址、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省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功能板块科技部门报告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 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十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苏园科〔2018〕31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持续培育。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培育库入库条件和入库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培育库。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详见市科技局官网)。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条件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及公示。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培育库入库。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各地推荐入库企业纳入市培育库。         第七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报告。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如果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搬迁,应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向迁入迁出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备;如果搬迁出苏州大市,应在拟变更注册地前至少一个月向迁出地科技部门报备。         第八条  培育库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已出库企业和被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九条  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培育库入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一条  对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各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县级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给予奖补,企业无需申请。在资金下达前,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资助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培育奖补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县级市(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县级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负责服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县级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开展专业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励各地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务,邀请财务和技术专家坐堂问诊,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审查,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培育库入库企业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培育库入库评审和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加强对在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发现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