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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苏园管〔2011〕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与二次创业步伐,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主要经营地在园区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年盈利;     (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五)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六)企业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     (七)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以上条件,经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     二、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成功挂牌上市四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企业股改时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企业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实际缴纳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5年内企业每年在园区缴纳的流转税,增长幅度超过上年50%的,当年奖励20万元,增长幅度超过100%,当年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此税种的地方留成,企业所得税每年缴纳与上一年度的缴纳数相比,对于增长超过10%的,按照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数全额奖励。     五、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上市的,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过户环节所形成的增加值,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六、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5%、总人数10人以内,其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人才的引进、培训等。     七、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在园区减持,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过程中缴纳在园区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个人。     八、公司以IPO、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融资,其融资额的80%投资在园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九、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时,可以申请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并奖励50万元,其他奖励暂不发放,等企业正式在境外挂牌上市时再统一发放。    十、拟上市企业如果没有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除了50万元改制奖励当年兑现外,其它改制返还、税收增长等资金奖励,待企业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后发放。     十一、对于已经在江苏证监局进行辅导的拟上市企业,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供针对性的扶持:如优先提供发展用地、优先提供优租房、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优先采购区内拟培育、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园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开展一对一的政策宣传与辅导,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十二、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并由异地注册调整为园区注册的,可采用一企一议的办法,视同拟上市企业直接上市予以支持。     十三、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和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申报和认定,可享受《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为上市引进的专业人员,如分管上市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予以猎头费用补助。对以上引进人才的住宿、子女就学等等生活问题,园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和安排。     十四、对推动企业在国内外成功上市起积极作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骨干,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视情况进行一企一议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五、以上政策适用于园区内拟上市企业本身,不包括其被投资单位及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按实施细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政策兑现手续。     十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22号)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金融科技发展实施意见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鼓励金融科技需求侧与供给侧集聚发展,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打造长三角金融科技创新与服务高地,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9〕7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金融科技项目申请和政策兑现,支持各功能区、科技载体、招商机构加大招商力度,引导设立金融科技创新载体,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在园区快速、健康、创新发展。 第二章 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项目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征信、支付、基金、互联网金融等由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证监和相关协会及下属公司属于金融监管或金融服务类机构,设立的相关机构归属持牌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总部级、分行级,或子公司、分公司等金融科技项目,需具有上级机构批准设立文件;   (三)设立的金融科技项目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持牌金融机构确认文件;   (四)项目批准设立文件;   (五)项目规划书;   (六)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政策措施:   (一)银行设立独立金融科技公司,项目人员不少于200人,给予5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每增加100人增加1亿元,最高不超过10亿元;设立隶属于总部的金融科技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等部门,项目人员数不少于100人,给予3亿元财政性存款;设立分行级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项目人员数不少于50人,给予1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审定确认时,项目人员数不足则不予兑现;   (二)金融监管机构、协会以及下属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持续三年;   (三)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相关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学士学位人员3万元/年,硕士学位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金融科技创新企业项目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服务金融业务的科技企业或机构,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营业收入中30%(含)以上来自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50%;   (二)设立的项目企业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三)具有重大金融科技发展布局意义的项目,经金融科技项目联席会议审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营业收入构成证明材料;   (五)明确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的,提供相关入驻金融科技产业载体、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的合同复印件;   (六)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金融科技创新科技企业或机构入驻金融科技众创空间、金融科技产业园或孵化器,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30元/月,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二)在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工程中,增设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三)经认定的重大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总部落户园区,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相关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学士学位人员3万元/年,硕士学位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金融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园区平台机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大学或研究机构;   (二)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建;   (三)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公共金融科技服务。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建立数据服务、金融服务、测试等方面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验室,每年给予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贴。 第五章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   第十二条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包括金融科技产业园、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   第十三条     金融科技产业园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业化的产业载体运营机构,并在园区注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具有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方案;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米;   (三)配置金融科技相关项目载体面积占比超50%。   第十四条     金融科技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业化的运营主体,并在园区注册,建立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孵化管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与产权方合作共建;   (三)配置金融科技相关项目场地面积占比超60%。   第十五条     金融科技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在园区的机构设立,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配备2名以上具有金融科技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二)具备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众创空间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   (四) 配置共享办公空间,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金融科技相关项目占比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五)场地规划及相关所有权或租赁文件;   (六)年度任务考核表;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机制:   (一)金融科技创新载体规范统计制度,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情况,取消相关资质;   (二)按年度上报年度任务考核表,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评定相关等级,给予年度运营补贴。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   (一)鼓励产业园设立金融科技产业园,鼓励载体设立金融科技孵化器,鼓励金融机构的商务楼宇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园或孵化器内引进金融科技服务团队,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给予上述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   (二)经年度考核,审定相关创新载体的金融科技专业化资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三)推荐优秀项目参与科技系统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评审,并享受相关补贴奖励。 第六章 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   第十九条     每年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科技投资资金,充实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龙头金融科技企业和投资机构等合作设立金融科技子基金,投资于符合园区金融科技发展方向的创新企业。   第二十条     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9〕79号),或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具体方案,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区内金融机构;   (二)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须金融机构与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发;   (三) 在金融应用场景上已取得成效,具有示范效应。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   (二)根据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评审等级,分别给予金融监管或金融机构项目团队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八章 金融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产学研   第二十四条     每年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培训计划,列入政府指导下项目,予以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与人才等相关管理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关于人才项目申请通知,落实高端人招聘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贴,以及博士后生活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关于金融科技紧缺骨干人才落户、社保、配偶和子女随迁、购房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优先协调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学、研究机构开设金融科技教育和培训项目,开展金融科技课题研究工作;支持举办产学研金融科技创新大赛,项目审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九章 金融科技行业展览、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举办金融科技应用博览会,主办方提交会展方案和资金预算,项目审定后给予办展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支持金融科技相关机构举办金融科技论坛,开展金融科技产业分析研究,组织参加金融科技专业展会、学术交流、技术对接活动,促进国际间、区域间和企业间的合作,项目审定后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第十章 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第三十条     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由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并负责初审,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按政策年度申报并核定相关条件,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报管委会审核,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定期召开园区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审议和决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超过本细则支持范围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经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的启动经费和运营补贴,以及入驻金融科技企业的房租补贴由本意见兑现,其他相关补贴或奖励由众创空间、孵化器政策兑现;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高端人才招聘、博士后工作站、专项培训项目、落户等相关人才政策由领军人才、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人才安居政策兑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兑现中如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十八条     政策兑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追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9〕7号)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