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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109号)、《关于打造“江苏精品”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质委办〔2020〕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苏府〔2020〕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1.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评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2.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微创新。围绕质量管理改善活动,在岗位、班组、团队对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管理方式、营销模式、产品包装设计等方面进行持续改进与优化,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逐步形成由点到面、由产品到产业的全面质量提升,对获得苏州市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团队分别奖励5、3、2、1万元。         4.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品牌认证。对新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通过“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品牌认证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5.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商标品牌。每家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深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         6.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增强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意识,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标准研制与创新能力的提升。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6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2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6万元资助。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给付。         7.加快培育团体标准。以服务创新驱动和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鼓励各领域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大力开展基于自主创新技术的团体标准的研制。对注册在园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团体标准,给予该社会团体每项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每个团体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         8.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60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         对主导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9.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单位深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         10.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大力发展具有标准化与产业融合研究、国际标准化指导、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研制、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功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对注册在园区,服务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成效良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的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项目,形成国内外标准化重要资源的集聚效应,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11.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园区产业和技术领军人才成为熟悉国内外标准和技术规则的标准化专家人才,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12.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资助。         本意见由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苏州市、园区其它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0〕71号)同步废止。

  • 【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任务要求,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 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经所在企业集团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建专家评审组,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工业强基工程规划布局,听取行业意见,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公告。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上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服务平台名录。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监督,支持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否则移出名录,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受理其申报,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该单位,允许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 【苏州市级】苏州市质量品牌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发展能力,对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品牌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苏州大市范围内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和市级层面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质量品牌建设奖励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市级层面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         第六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核实企业获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的资金预算安排,按照分配方案,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确定名单。根据第三条所列奖项评定机构公布结果,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企业名单。         (二)编制方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现有奖励政策,会同市财政局计算奖励金额,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三)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