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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自愿登记、诚实信用、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和运用等工作。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五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包括:        (一)数据名称。名称应包含数据主题、用途等。        (二)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人是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处理产生的数据、接受他人委托处理产生的数据,除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登记的权利属于完成处理或者共同完成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单位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取的证明;涉及单位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情况;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获取的证明。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五)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及其应用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数据结构。主要包括数据类型、数据项字段名称、数据格式名称、数据记录条数等。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登记样例数据。        (七)更新频次。说明登记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八)算法规则。说明数据处理算法模型构建及处理规则情况。        (九)存证情况。说明数据存证途径、存证编码、哈希值等。        (十)存储载体。说明数据保存的介质。        (十一)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        申请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载有上述登记事项的制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提前对拟登记数据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公证保全证据。向登记部门存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数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之外的其他平台存证的,应当提供存证基本情况、存证采用的可信技术说明等材料。经过公证保全证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机构的名称、公证编号。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或者接受登记文件送达的,应当与登记部门签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注册。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格式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登记部门通过登记系统送达登记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日以登记系统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登记部门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电子登记申请后,与登记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及手续办理均应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纸件材料、数据载体。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登记系统查看送达文件,除有证据证明无法通过电子方法送达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登记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公证编号等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登记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登记部门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异议申请。        登记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登记部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期间暂缓登记。        第十五条  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颁发。        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        登记数据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或依协议获取的其他数据,且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证书证明期为授权运营截止日或相关协议截止日。        登记证书证明期届满,申请人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证明期为三年,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核准之前,可以请求撤回登记申请,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撤回申请或声明放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理由。        申请人声明放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合法来源的;        (四)存在登记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        (五)申请登记的数据存在权属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        (六)登记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        (七)登记数据内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以转让、继承、赠与、强制执行等方式转移的,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办理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设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用于记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情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登记系统注册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对其注册账户下发生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前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复杂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相关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        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查询目的,并提供合法有效手续,不得将查询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营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促进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登记业务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6年2月20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在江苏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加速推进江苏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江苏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影响力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在江苏省内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等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服务大局,突出实务导向,激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发展促进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举措。   第五条  促进高层次人才优先发展,进一步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空间,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优待人才、服务人才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六条  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应充分征求和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交流沟通,畅通高层次人才献言献策渠道。   第七条  创造条件促进高层次人才跨地区、跨部门合理有序流动,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交流挂职,通过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能力水平。   第九条搭建高层次人才助企强链平台,推动高层次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创造活动。   第十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加入江苏省知识产权智库联盟,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人才合作与交流,实现人才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组织高层次人才参与知识产权交流互鉴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设置高层次人才专项研究课题,鼓励高层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举办高级研修班,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向高层次人才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布局、专利导航等。   第十五条 向高层次人才赠阅知识产权报等相关期刊和推送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第十六条 发挥“尚贤”热线和知识产权服务站作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咨询、转化运用、维权保护等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已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高级知识产权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评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鼓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合理提高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政策制定、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好促进人才发展的政策设计,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   第二十条  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优化经费投入使用结构,完善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促进产才对接。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按专业优势、学术特长、擅长领域等进行科学分类,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提供精准化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拓宽高层次人才使用渠道。   第二十二条  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讲人才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大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遴选,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遴选,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 【江苏省级】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开展江苏专利奖评选,对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聚焦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开展专利导航,破解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专利导航产品。(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创新技术专利获权。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助力创新主体加快专利获权进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列入科研类事业单位管理。鼓励创新主体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海牙协定等途径,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专利转化支持计划,对转化成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开展专利技术许可。对入选省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重点培育库项目的,给予资金扶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功能,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入选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等重大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推动进入重点产业链的供应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开辟挂网绿色通道,鼓励及时将挂网产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撑。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在省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下设立“苏知贷”政银合作子产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积极发挥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领域基金作用,共同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证券化、信托等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科技创新有机融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探索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专利技术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实施商标品牌培育工程,推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建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制度,发布产业目录和发展报告,建立资源配置导向目录,开展产业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和协同运用。鼓励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已备案且运营情况较好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构建产业专利池,保护产业良性竞争,提升防御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九)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探索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领域地方立法。出台重点产业以及电商、展会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实现长三角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机制一体化。(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加大对进出口环节关键领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单案件书面审理、独任审理机制,加强执法装备和手段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全省技术调查员名录,推进技术调查人员资源共享。深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治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推动设立南京知识产权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南京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审判与专利确权联动审理。推进落实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建设,为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鼓励其在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的地理标志产品加强海外维权服务供给。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动态和风险提示,提升涉外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三)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编制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打造“互联网+”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搭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推动各地在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版权工作站)。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江苏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价值信息发布活动。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的设区市、县(市、区)、园区、单位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示范的设区市、县(市、区)优先给予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激励。对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区(基地)、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给予资金支持。(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支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单位申报政府发展项目。引导企业规范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将知识产权价值纳入财务报表,按照无形资产管理或者依法转化为股份、出资比例,用于增加自有资本或者对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知识产权管理,严格落实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探索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涉及专利技术的,对无正当理由在三年内没有转化实施的,可通过国家或省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布,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许可。(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统计监测和异常问题及时处置反馈机制,对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等行为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和评优评先资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环节中,强化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导向。将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激励。(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构建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南京自贸片区建设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知识产权高品质环境         (二十)打造知识产权人才高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一级学科,设立硕士专业学位,建设知识产权学院。支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梯队培育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与区域人才优惠政策对接。建立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强链”产才对接机制,为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打造(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紫金知识产权国际峰会、中国(江苏)国际知识产权应用暨合作交流大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参加国(境)外知名展会、组织重点学术会议等活动。支持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跨国(境)服务。加大知识产权出口服务基地建设,鼓励国际创新资源在江苏集聚,吸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完善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有效落实。本通知自2023年7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8日,《省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重点版权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江苏省版权示范市”建设,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版权工作机制,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版权企业,对园区重点版权企业实施入库管理,分级分类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版权企业,是指在园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自主版权作品,全面推进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全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入库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须在园区范围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条  对入库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入库企业将作为园区重点版权企业,在政策资金、争先创优、场景开放、展览交流、人才鼓励、金融支持等方面将获得优先发展机会;         (二)重点推荐入库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版权申报项目;         (三)入库企业获得版权荣誉时,重点进行宣传报道;         (四)入库企业发生版权纠纷时,给予重点关注,协助推动依法维权。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企业分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类型。         第六条  已获得中国版权金奖、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江苏省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重点培育项目、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推进计划项目、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等各级版权相关荣誉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可申请直接入库。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评审认定入库:         (一)企业在园区缴纳社保的员工达到总数的70%;         (二)版权创造能力强,版权数量和质量高,申报年度上一年登记一般作品5件及以上,或软件作品20件及以上;         (三)版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受理;         (三)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         (四)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组织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五)入库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发文通过。         第九条  入库材料         (一)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         版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评审认定的企业:         1. 重点版权企业入库申请表;         2.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在职员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3. 申报年度上一年一般作品、软件作品登记清单及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每年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上报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报备,核验后,企业库中相关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将从企业库中退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相关信息记录其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江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序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江苏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率先启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明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职称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等创新举措在全国率先开展并得到推广,知识产权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作用大幅提升。 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向纵深发展,着力破解制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矛盾,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对于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聚焦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制度更完善、保护更严格、运行更高效、服务更便捷、文化更自觉、人民更满意的知识产权强省,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综合治理、严格保护。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构建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协同治理的保护格局,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动力。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突出重点、质量引领。发挥江苏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和制造业集群优势,突出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自主可控,以高质量创新产出为基础,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体系。 ——坚持战略协同、融合发展。加强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强化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会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构建政府、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服务等协同推进的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格局。 ——坚持开放交流、合作共赢。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全方位对外交流合作,探索搭建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着力构建江苏知识产权事业开放发展的良好生态。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运用效率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7%,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6%,地理标志产品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关键技术领域核心专利布局成效显著,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7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到2035年,我省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江苏特色、国内引领、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强省全面建成。 三、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制度,更高质量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四)健全知识产权地方法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强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研究,探索开展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中医药和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等保护规则研究。 (五)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形成教育、经济、科技、贸易、金融等部门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合力。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构建管理科学、分工合理、协同共治、执行顺畅、监督有力、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共建机制,深化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设。加强重大科技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六)健全知识产权系列政策。加快完善经济、科技、金融、文化、社会领域知识产权关联政策,形成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优化知识产权相关奖励政策,在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中突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能和运用价值的鲜明导向。探索制定江苏传统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健全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机制。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高水平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七)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入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知识产权智慧法庭建设。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检察、侦查和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提升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健全知识产权纠纷非诉化解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执法协作机制,始终保持对链条式、区域性、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推进司法审判与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有机衔接,提高协作水平和保护效率。强化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作用的发挥。 (八)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进一步优化省、市、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权力清单,明确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打造一支相对独立稳定、专业化、职业化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队伍。依法行使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强化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和处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指导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指导规范侵权判断裁决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建设覆盖全省的现代化、智能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机制,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技术支撑。加强省、市、县三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提升纠纷解决效能。积极推进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完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 (九)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建设,健全仲裁调解机制,优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效配合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构建以中国(江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牵引、13个设区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覆盖、N个快速维权中心协同的“1+13+N”产业创新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推动实体市场、电商平台、行业协会、企业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构建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健全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强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尽职调查,依法规避海外知识产权风险。 五、优化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更高效益实现创新成果价值 (十)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监管机制。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工程,加强基础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利布局,强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储备。实施商标品牌培育工程,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推进工作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强化版权发展技术支撑,加强精品版权培育。围绕生物育种等前沿技术和重点领域,加强优质农作物和林木新品种培育。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培育“专精特新”等创新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行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能。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支持企业积极布局国(境)外专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内、国际技术标准。 (十二)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打造区域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培育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各类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运营效能,实现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提升评估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打造“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平台,规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探索“贷款+外部投资”等业务新模式,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推动版权运营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建好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动态更新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强化统计监测。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对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评价研究。建立全省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公布机制。围绕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加强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共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机制,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培育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打造具有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完善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深入实施版权兴业工程,培育版权产业集群,引导版权产业发展壮大。 六、深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更高层次引领区域协调发展 (十四)促进知识产权区域协同发展。深入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长江经济带、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合作共享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共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信息互联互通、高层次人才共享。充分发挥江苏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特色优势,推动知识产权支撑服务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统筹优化苏南、苏中和苏北知识产权发展布局,促进全省知识产权供需有效对接、良性循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推动专利技术强农、商标品牌富农、地理标志兴农,促进知识产权城乡融合发展。 (十五)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下,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相关活动和项目,深化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等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推动或参与人员交流、人才培养、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等务实合作项目,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开放水平。支持高校院所、学术团体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实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引领项目,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外合作园区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设,加快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体系。高水平打造江苏国际知识产权交流平台。 七、打造知识产权服务生态,更高标准满足创新主体需求 (十六)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深化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强化知识产权政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完善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促进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与经济、科技、法律、金融等信息的对接、共享与融合,鼓励开发满足创新主体需求的智能化工具包。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省、市、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提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打造全国一流、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网络化水平。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十七)优化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推广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标准、支撑标准、产品标准和质量标准,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质量。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带动效应,培育引进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智能化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与产业发展和技术研发需求精准对接机制,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与重点产业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各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八、营造知识产权人文环境,更高品质打造人才培养高地 (十八)强化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与传统文化、创新文化、法治文化、诚信文化深度融合,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构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文化传播矩阵,打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平台,拓展新媒体宣传渠道。建设知识产权教育基地,拓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国际视野。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加大对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典型创新人物的宣传褒扬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认知度。 (十九)强化知识产权人才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布局,集聚高端人才,建设人才高地,形成我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的雁阵格局。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将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纳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才工程。优化知识产权人才使用和评价机制,按规定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效能提升工程,加强高端人才动态分析,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实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十)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认真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省内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一级学科,按照国家部署推动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建设,加强省内高校二级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支持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完善应用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优化教育和实训平台,开发精品课程。强化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实施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计划。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提升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深化知识产权基础、前沿理论研究,加强知识产权智库联盟建设。开展干部知识产权学习教育,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九、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推进力度,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制定实施本纲要的年度推进计划。各地要围绕本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统筹部署具体任务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十二)加强条件保障。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优化经费投入使用结构,加大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支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与纲要实施的衔接,统筹用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创新财政资源配置使用模式,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财政投入保障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各类投融资机构等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体系。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估。建立本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省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督促检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调整优化知识产权考核指标,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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