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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境外申请专利,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本年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指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国(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执行,获得国家资助的项目省级不予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境)外专利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实审费等费用1000元;获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二)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每项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地区)的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不超过10%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30万元。 (三)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选择部分重要项目给予奖励,每件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或苏州分理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三)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国(境)外专利的,需提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八)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3)。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20日前汇总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汇编《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4),于每年5月1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资助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参照本办法,制定修改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同时废止。 附表: 1.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境内发明实用新型) 2.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境内发明实用新型) 3.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境外发明实用新型) 4.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境外发明实用新型)

  • 【苏州市级】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精神,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质量,更好地发挥专利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特设立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为加强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中,以企业为主体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服(高端服务机构)紧密协作创新,并将创新成果形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高质量、高水准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三条  计划实施的目的是探索构建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专利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利创造高地、产业科技创新高地。   第四条  本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主要是在苏州注册、经营发展三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示范、优势)企业。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发展基础较好。规模以上的工业制造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利润近三年稳步增长,且利润每年基本保持300万元以上。   (二)项目申报主体研发创新能力较强。拥有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近三年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中小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分别达到3%、5%以上。   (三)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有效,专利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备、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已建立比较完善的专利数据库,专利信息运用良好,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0件(含)以上,已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绩效评价合格(含)以上等级的单位,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并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申报主体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在不断强化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利用产学研合作,已与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项目研发攻关等各种形式已取得良好科研成效,且专利权属清晰。   (五)项目申报主体有良好的高端专业服务合作关系。在不断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同时,发挥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根据发展需求在专业技术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战略布局、高质量高水准的专利申请代理等方面开展紧密协作,相互建立良好的长效合作关系。   (六)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和社会诚信管理机制,近三年没有出现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有关政府支持项目、污染环境、拖欠员工工资和发生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等的不良现象,社会资信较好。   (七)项目申报主体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要求。产业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技术领域属于引领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新型技术,技术特征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在我市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专利积累。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材料须包括:   (一) 《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 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文字材料。   (三)项目申报主体的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创造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基本构想、基本目标,产学研服(高端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协作创新、专利创造等情况。   (四)项目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等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的证明材料,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及高端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的协议复印件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发布《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集中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从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四)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资金”,经费从“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资金配套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自筹资金的必要条件,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实施期原则上为3年,每项项目经费安排为市本级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担单位应根据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所明确的要求进行项目经费配套安排,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市本级项目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与项目责任方签订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实施协议,市本级支持经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第一阶段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按经费的40%下达,第二阶段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按经费的30%下达,第三阶段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按经费的30%下达,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专利数据库、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产业专利竞争态势分析研究,绘制专利地图、规划专利布局,高质量专利申请代理维护、高端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专利运用或产业化小试、中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事务,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相关专利事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区(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项目实施要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组织管理体系。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加强拥有代理人资格的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形成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布局、研发方向、发明披露审查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合理安排合作各方的资源投入和专利权属,努力实现合作共享、持续发展。   (二)加大专利信息数据利用。在充分利用国家、省、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据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市场动态的个性化或定制化的以专利数据为主的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和市场竞争动态情况的收集、开发与利用,为开展战略情报分析、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三)深化专利竞争态势分析。建立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机制,运用专利技术时序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分析、技术成长率分析、专利功效图分析、专利引证分析、专利技术生命周期预测和专利组合分析等方法,确定产业专利发展和分布情况,评价企业竞争力和竞争环境,预测产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和产品市场需求。   (四)加强专利技术前瞻性布局。围绕产业创新发展方向部署专利链,依据专利分析绘制专利地图,寻求产业发展技术空白点,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部署防御性、限制性等专利申请,制定专利池等专利组合的组建方法,根据目标市场确定海外专利布局,提出参与重要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专利培育计划。   (五)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按照专利布局进行针对性的研发,建立研发管理标准体系,定期对研发过程中新增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分析评判,并及时调整研发策略、优化研发路径,在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发上取得突破。   (六)建立专利申请预审机制。完善研发成果披露审查机制,组织专家或相应机构,对研发成果的市场需求、商业风险、专利授权前景等进行评估,选择较好的研发成果,提交完整、充分的技术交底书,制定专利申请方案,对有市场缺陷的研发成果,提出改进意见。   (七)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检索全球范围内的专利信息和科技文献,提高专利文献披露度,理解发明技术内容的实质,明确技术创新点,优化权利要求配置,确定合理权利要求范围,围绕同一技术方案,从不同角度对产品和工艺申请专利,形成能够全面系统保护创新成果的专利。   (八)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沟通。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对审查意见及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与研发人员深入交流,提出申请文件修改建议,撰写意见陈述书。积极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强与审查员的沟通交流,配合专利审查,积极争取最大权益,保障专利保护范围合理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后的一个月以内,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各区(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照合同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核实,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与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 项目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发展基本设想。   (四) 项目资金决算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明确的考核内容为依据,视情可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市知识产权局视情中止其项目,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市本级下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制定印发的《苏州市重大专利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知政〔2009〕36号)停止执行。有条件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苏府〔2008〕147 号)的有关精神,表彰奖励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励专利权利人、发明人(设计人)、版权创作人创新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设下列三个奖项: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奖每年评审一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设置和奖励周期。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名推荐,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为四年。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奖项数量: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分为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分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不超过5项。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分为优秀版权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第六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授予全市范围内通过创新活动而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专利奖的专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授权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         (二)该专利为核心专利,专利布局对企业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五)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江苏省等专利奖。 第七条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授予具有较强发明创造能力、其发明创造具有显著价值的公民。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工作、生活2年以上。         (二)申报人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有效专利 1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境)外专利2件以上。         (三)其发明创造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         (四)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其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第八条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授予创作作品具有显著价值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版权奖的作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或较强创造性。         (三)申报作品已经发表,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其他版权纠纷。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候选项目须经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级市、区知识产权(版权)行政部门。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其他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推荐单位须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表。         (二)该专利的专利号,及其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授权公告文本。         (四)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已获得的奖励、荣誉和相关外围专利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申报表。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其主要有效专利的技术内容、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和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创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作品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作品的出版物、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评审小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各评审小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核实,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 第十六条 对拟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获奖奖项有异议者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异议意见后5日内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七条 拟获奖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名单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奖金为: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一等奖每项奖金 10 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项奖金10万元。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一等奖每项奖金 10 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项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         各奖项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奖励经费在当年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已获奖者被查实弄虚作假、不具备获奖条件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决定、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被查实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今后评奖活动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国和无国籍人士在本市居住、生活、工作期间获得专利权、版权,并在本市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苏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和《苏州市优秀作品版权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维野、雷筱云、马鸿雅、刘海波、徐俊峰、唐恒、常利民、袁雷峰、张杰军、张艳、杨哲、黄晶、韩奎国、岳高峰。 引言 0.1概述 本标准提供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0.2 过程方法 利用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任何一项或一组活动均可视为一个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输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过程,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环节,如图1所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输入是企业经营发展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一般包括: a)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 b)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 c) 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d) 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通过持续实施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输出一般包括: a)激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 b)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改善市场竞争地位; c)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d)系统管理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标准采用过程方法: a) 策划: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求,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 b) 实施:在企业的业务环节(产品的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中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c) 检查:监控和评审知识产权管理效果; d) 改进:根据检查结果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0.3原则 本标准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原则: a) 战略导向 统一部署经营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使三者互相支撑、互相促进。 b) 领导重视 最高管理者的支持和参与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最高管理层应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 C)全员参与 知识产权涉及企业各业务领域和各业务环节,应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0.4 影响因素 企业实施本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 a)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和政策要求; b) 企业的发展需求、竞争策略、所属行业特点; c) 企业的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产品及核心技术。 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下列愿望的企业: a)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b) 运行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c)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评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3、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08和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000011.1 3.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GB/T 21374-2008, 属于和定义3.1.1] 3.2 过程process 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活动。 [GB/T19000-2008,定义3.4.1] 3.3 产品product过程的结果。 注1:有下列四种通用的产品类别: ——服务(如运输); ——软件(如计算机程序、字典); ——硬件(如发动机机械零件); ——流程性材料(如润滑油)。 许多产品由分属于不同产品类别的成分构成,其属性是服务、软件、硬件或流程性材料取决于产品的主导成分。例如:产品“汽车”是由硬件(如轮胎)、流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却液)、软件(如:发动机控制软件、驾驶员手册)和服务(如销售人员所做的操作说明)所组成。 注2:服务通常是无形的,并且是在供方和顾客接触面上需要完成至少一项活动的结果。服务的提供可涉及,例如: ——在顾客提供的有形产品(如需要维修的汽车)上所完成的活动; ——在顾客提供的无形产品(如为准备纳税申报单所需的损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动; ——无形产品的交付(如知识传授方面的信息提供); ——为顾客创造氛围(如在宾馆和饭店)。 软件由信息组成,通常是无形产品,并可以方法、报告或程序的形式存在。 硬件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计数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连续的特性。硬件和流程性材料经常被称为货物。 [GB/T19000-2008,定义3.4.2] 3.4 体系(系统) system 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GB/T 19000-2008,定义3.2.1] 3.5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注: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 [GB/T 19000-2008,定义3.2.2] 3.6 知识产权方针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知识产权工作的宗旨和方向 3.7 知识产权手册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ual 规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1  总体要求 企业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并持续改进,保持其有效性,并形成文件。 4.2 文件要求 4.2.1总则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 b) 知识产权手册; c) 本标准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 注:本标准出现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是指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实施和保持。一个文件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4.2.2 文件控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依据,应确保: a) 发布前经过审核和批准,修订后再发布前重新审核和批准; b) 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明确; c) 按文件类别、秘密级别进行管理; d) 易于识别、取用和阅读; e)对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记。 4.2.3 知识产权手册 编制知识产权手册并保持其有效性,具体内容包括: a) 知识产权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相关文件; b)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或对程序文件的引用; c)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相互关系的表述。 4.2.4 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 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所需的控制。对外来文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记录文件应予以控制并确保: a) 对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件等外来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来源与取得时间可识别; b) 建立、保持和维护记录文件,以证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有效运行; c) 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的完整性,明确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5、管理职责 5.1 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a) 制定知识产权方针; b) 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c)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有效沟通; d) 确保资源的配备; e) 组织管理评审。 5.2 知识产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批准、发布企业知识产权方针,并确保方针: a)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b) 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相适应; c) 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运行; d) 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f) 得到全体员工的理解。 5.3 策划 5.3.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a) 理解相关方的要求,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策划,满足知识产权方针的要求; b) 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活动得到有效运行和控制; c)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得到持续改进。 5.3.2 知识产权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针对企业内部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知识产权目标,并确保: a) 形成文件并且可考核; b) 与知识产权方针保持一致,内容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5.3.3 法律和其他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批准建立、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 a)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渠道; b) 及时更新有关法律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传达给员工。 5.4 职责、权限和沟通 5.4.1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在企业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专人作为管理者代表,授权其承担以下职责: a) 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和改进需求; c) 确保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的理解; d) 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和改进需要的各项资源; e) 确保知识产权外部沟通的有效性。 5.4.2 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a)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b)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c) 参与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d) 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与本机构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5.4.3 内部沟通 建立沟通渠道,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5 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应定期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5.5.1 评审输入 评审输入应包括: a) 知识产权方针、目标; b) 企业经营目标、策略及新产品、新业务规划; c) 企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风险评估信息; d) 技术、标准发展趋势; e) 前期审核结果。 5.5.2 评审输出 评审输出应包括: a) 知识产权方针、目标改进建议; b)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改进建议; c) 资源需求。 6、资源管理 6.1 人力资源 6.1.1 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明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满足相应的条件。 6.1.2 教育与培训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a) 规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b) 组织对全体员工按业务领域和岗位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c) 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d) 组织对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6.1.3 人事合同 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 6.1.4 入职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 6.1.5 离职 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6.1.6 激励 明确员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和报酬;明确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6.2 基础设施 根据需要配套相关资源,以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 a) 软硬件设备,如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数据库、计算机和网络设施等; b) 办公场所。 6.3 财务资源 应设立知识产权经常性预算费用,以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 a) 用于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持、检索、分析、评估、诉讼和培训等事项; b) 用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运行; c) 用于知识产权激励; d) 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 6.4 信息资源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时获取所属领域、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信息; b) 对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加工,并加以有效利用; c) 在对外信息发布之前进行相应审批; d) 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有效维护和及时更新。 7、基础管理 7.1 获取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根据知识产权目标,制定知识产权获取的工作计划,明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b) 在获取知识产权前进行必要的检索和分析; c) 保持知识产权获取记录; d) 保障职务发明人员的署名权。 7.2 维护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建立知识产权分类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 b) 知识产权评估; c) 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d) 知识产权权属放弃; e) 有条件的企业可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 7.3 运用 7.3.1 实施、许可和转让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促进和监控知识产权的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评估知识产权对产品销售的贡献; b) 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转让前,应分别制定调查方案,并进行评估。 7.3.2 投融资 投融资活动前,应对相关知识产权开展尽职调查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在境外投资前,应针对目的地的知识是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风险分析。 7.3.3 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企业合并或并购前,应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根据合并与并购的目的设定对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的调查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b) 企业出售或剥离资产前,应对相关知识产权开展调查和评估,分析出售或剥离的知识产权对本企业未来竞争力的影响。 7.3.4 标准化 参与标准化工作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参与标准化组织前,了解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在将包含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向标准化组织提案时,应按照知识产权政策要求披露并做出许可承诺; b) 牵头制定标准时,应组织制定标准工作组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工作程序。 7.3.5 联盟及相关组织 参与或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及相关组织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参与知识产权联盟或其它组织前,应了解其知识产权政策,并进行评估; b) 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时,应遵守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制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涉及专利合作的联盟可围绕核心技术建立专利池。 7.4 保护 7.4.1 风险管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生产、办公设备及软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b) 定期监控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c) 有条件的企业可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评测,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7.4.2 争议处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7.4.3 涉外贸易 涉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 a) 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调查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了解行业相关诉讼,分析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风险; b) 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适时在目的地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c) 向境外销售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可采取相应的边境保护措施。 7.5 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中知识产权管理: a) 应对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并形成记录; b) 对检索与分析、预警、申请、诉讼、侵权调查与鉴定、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外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 c) 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 d) 承担涉及国家重大专项等政府支持项目时,应了解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7.6 保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等级和接触权限; b) 明确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 c) 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 d) 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8、实施和运行 8.1 立项 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分析该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各关键技术的专利数量、地域分布和专利权人信息等; b) 通过知识产权分析及市场调研相结合,明确该产品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 c) 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防范预案作为项目立项与整体预算的依据。 8.2 研究开发 研究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对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文献及其他公开信息进行检索,对项目的技术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状况等进行分析; b) 在检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规划; c) 跟踪与监控研究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适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和内容,避免或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d) 督促研究人员及时报告研究开发成果; e) 及时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明确保护方式和权益归属,适时形成知识产权; f) 保留研究开发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8.3 采购 采购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在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过程中,收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避免采购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b) 做好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c) 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 8.4 生产 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及时评估、确认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工艺方法的技术改进与创新,明确保护方式,适时形成知识产权; b) 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对外协作的过程中,应在生产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 c) 保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8.5 销售和售后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b) 在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c)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d) 产品升级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适时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9、审核和改进 9.1 总则 策划并实施下列方面所需的监控、审查和改进过程: a) 确保产品、软硬件设施设备符合知识产权有关要求; b) 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 c) 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性。 9.2 内部审核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确保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进行内部审核,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9.3 分析与改进 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以及检查、分析的结果,制定和落实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拨款资助在项目立项后分期拨付。   有偿资助在项目立项并由省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拨付。   贷款贴息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度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经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股权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协议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度年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本年度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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