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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政发〔2022〕6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办发〔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异议裁决,决定、处理评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2名,由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可以连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江苏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组开展具体评审等。        专家组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每届评奖活动开始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人员名单,报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工作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政府批准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江苏专利奖评选活动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专利权人。当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牵头,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后申报。        申报主体为单位的,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主体为个人的,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第八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        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所在单位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主体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本省常住居民”是指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的个人。        《办法》第八条和本细则中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在专利证书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栏中署名前三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中的“专利质量高”,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较高;        (二)专利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联度高;        (三)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四)专利权平均维持年限长;        (五)专利已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        (六)专利技术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的专利项目已获得江苏专利奖,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专利项目奖;个人已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奖、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和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件;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四)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发明人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        (二)申报人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履历,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履历及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应当由申报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三)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清单;        (四)上述专利近三年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件;如有专利许可、转让、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五)上述专利近三年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六)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等。        第十五条 申报江苏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        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省工商联等省级群团组织推荐的,遵循面向一线原则。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推荐名额对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进行择优推荐;院士推荐须同时有2位或者2位以上院士联合推荐,且每位院士只能推荐1项申报参评专利项目或者1名申报参评个人。        相同专利权人申报参评专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专利权人是高等学校或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参评专利项目不超过2项,其中,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申报参评专利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参评专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同一高等学校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发明人奖的不超过2名,其他企事业单位不超过1名。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拟推荐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进行公示;院士拟推荐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出具推荐书,并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院士个人签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书的,视为不予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参评江苏专利奖应当面向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江苏专利奖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组织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推荐。        第二十一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人员类型等进行汇总分类,并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发展前景。        江苏专利发明人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创造能力。评价:1.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有效专利数量;2.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主要专利质量。        (二)实际贡献度。评价:1.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2.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实际参与程度;3.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贡献。        (三)相关专利创新水平。评价:1.主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先进性;2.主要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        (四)相关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五)相关专利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发展前景。        第二十三条 江苏专利奖评审程序和规则如下:        (一)进行两轮初评,第一轮为网上材料评审,第二轮为现场答辩评审;        (二)网上材料评审包括客观评分和专家评审两个部分。客观评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人员对参评项目和个人的客观指标按照统一的方法采集数据并计算得分;专家评审由专利审查员专家、技术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7人的专家评审组,每位专家分别根据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独立打分。然后由评审委员办公室按照客观评分35%、专家评审分65%的权重计算参评专利项目和个人的评审得分,并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提出入围现场答辩评审的项目和个人名单;        (三)现场答辩评审包括答辩人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由专利审查员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9人的专家评审组,每位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答辩情况进行现场独立打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每个入围项目和个人的现场答辩专家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入围项目和个人的现场答辩评审得分;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网上材料评审得分40%、现场答辩评审得分60%的权重计算入围项目和个人的最终评审得分;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得分,提出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经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本单位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并代表该委员会成员进行表决。        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拟获奖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        第二十六条 拟获奖名单公示前,参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如要退出评选,应当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于 5日内,书面告知推荐方、申报方。        拟获奖名单公示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退出评奖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照评选推荐条件和标准,就拟获奖对象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对于意见存在异议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原审核单位申请复核。        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公安等部门意见。        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公安、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其中,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意见;对其他所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意见。        对社会人员重点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江苏专利奖拟获奖项目或者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扫描件。未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接到异议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收到上述处理建议后,应当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将江苏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证书奖金发放        第三十三条 江苏专利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证书颁发给获奖的专利权人,江苏专利发明人奖证书颁发给获奖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至申报主体,获奖专利项目涉及多个专利权人的,奖金分配由相关专利权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提交之后,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仍然按照申报时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江苏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与申报单位、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在推荐和评审江苏专利奖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江苏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同时,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荣誉将会严重损害荣誉声誉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奖励。        第三十九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冒名开展江苏专利奖评审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2日发布的《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苏知规〔2016〕1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提升商贸街区、行业协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优化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包括“正版正货”示范街区、“正版正货”示范行业和“正版正货”承诺企业三类,旨在引导商贸街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应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设区市设立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自律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有效服务相结合、定期遴选与优胜劣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实施组织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工商联联合成立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和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省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任务设置与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遴选、项目验收、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联联合设立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和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室。        市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推荐、立项项目实施组织工作,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助省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数据统计等材料的报送工作;承担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是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立项项目实施的具体业务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工作,并配合省、市领导小组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的,须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江苏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街区或专业市场管理机构;        (二)被认定为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街区;        (三)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第八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的,应当按本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由县(市、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版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同意推荐的,由其统一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项目的,须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江苏省内依法注册的属于以商品营销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被认定为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行业;        (三)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不要求被认定为市级“正版正货”承诺行业。        第十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项目的,应按本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由县(市、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版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同意推荐的,由其统一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省工商联直属行业协会的,直接报送至省工商联,由其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须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在当地消费者中有较高信誉度,自愿遵守“正版正货”四项承诺;        (二)近3年内未发生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应当按本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由县(市、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版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同意推荐的,由其统一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省工商联直属行业协会的,直接报送至省工商联,经其审核同意后,由其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正版正货”示范街区、“正版正货”示范行业和“正版正货”承诺企业项目实行限额管理,由省领导小组结合年度项目经费安排及工作计划,向各设区市分配相应的推荐名额。        第十四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信用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信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信用审查、评审组织、公示、立项等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立项后,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并分别授予“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称号。        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公布后,授予“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称号。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牌匾及承诺企业标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和承诺企业,应切实履行“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并通过广告牌、展示牌、宣传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下列四项承诺:        (一)不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        (二)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产(商)品;        (三)不生产、销售、传播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作品;        (四)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七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承担单位应贯彻《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4035-2021),在项目实施期内应重点完成下列任务: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团队;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质商户(企业)培育和认定;        (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活动;        (五)加强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日常监管,协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        (六)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        (七)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机制、记录制度等制度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推进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        (九)推进软件正版化;        (十)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团队;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本行业知识产权自律管理和保护;        (三)组织开展“正版正货”宣传与知识产权培训;        (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质企业培育和认定;        (五)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和处理业内知识产权投诉举报,调解业内企业知识产权纠纷;        (六)建立知识产权顾问制度;        (七)推进本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组织指导和推进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八)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经费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二十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期满后,由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称号,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和承诺企业在本项目实施期内或验收合格后,应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在醒目位置展示“正版正货”标识和四项承诺,不得擅自更改、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每3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称号,并进行公示。复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持续支持。        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每3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称号,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省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正版正货”标识使用情况、“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公示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的督导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报送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运行情况,报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可向“12315”热线电话举报。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相应称号:        (一)三次以上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二)未使用“正版正货”标识或者未公示“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三)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未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名单应及时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称号,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撤销相应称号,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费使用不规范,经责令整改仍不合规的,追缴其相应项目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苏州市级】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持续优化我市知识产权人才生态,加快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力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紧扣打造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要素集聚高地和保护高地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坚持“补短板”与“促创新”相结合,大力引进、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在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保护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苏州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知识产权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及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知识产权人才计划扶持的人才是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两大类。引进人才分为特聘人才A、B、C类;培养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目标是5年内全市引进和培养200名知识产权人才,其中,引进特聘人才50名,培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重点人才4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100名左右。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人才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特聘人才须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代理人才、运营人才、专利信息分析人才、维权服务人才、技术转移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特聘人才分为A、B、C三类。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战略眼光,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6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二)B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0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效。         (三)C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4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七条 对符合特聘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特聘人才:         (一)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三)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知识产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培养计划的知识产权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申报青年拔尖人才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才培养周期均为五年,从入选人才计划的当年度起算,至第五个年度年底为止。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水平的工作能力和统领素质,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较大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较大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带领团队服务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正高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二)重点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专业能力突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一定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不少于1项,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中等以上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带领团队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效。         (三)青年拔尖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业内认可度,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知识产权实践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2.在一定规模以上且年营收不低于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人才引进一般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培养每两年申报一次。人才引进由用人单位在人员录用到岗两年内进行申报。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原则上只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报属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省部属、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特聘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贷款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特聘人才A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参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对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五年培养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重点资助项目包括:重大活动、承担课题、标准制定、出版专著、专业培训等项目。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采取个人申请和审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工程师、总监、总裁、服务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专题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支持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六条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引进和培养人才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具体奖励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承担的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培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市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八条 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资助项目立项后,按项目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培养人才入选后须签订培养期协议书,资助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予以免责,不做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县级市(区)在申报或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扩大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奖励机制,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         1、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的政策力度。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自动纳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省级、市级和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入库奖励;对首次申请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到园区落户。对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给予一定的招商优惠政策。 第三条  集成扶持政策,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可累加享受研发机构政策支持。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资质作为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重点项目的重要条件,在推荐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         3、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本。全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按75%比例加计扣除,助力企业减负降税。 第四条  集聚资源,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优化完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主动授信,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着力提供企业流动性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专利信息资源,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夯实基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提供人力支撑。各类人才政策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在引才投入、薪资、购房、公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4、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给予适当补贴;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按照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提高园区工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系的评级,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针对园区重点领域的需求,通过合作推广等模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迁址、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省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功能板块科技部门报告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 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十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苏园科〔2018〕31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提 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0﹞15 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知 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是指为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由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具体包括:高价值专利 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重点产业专利导 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及其他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 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立项、 实施、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立项: (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年度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会商省财政厅后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后报送,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三)受理审查。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 查,具体包括:形式审查、项目查重、信用核查等。 (四)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采用网 上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现场答辩、实 地考察等程序。 (五)集体决策。省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拟立项 目、资金安排建议等进行审议。 (六)立项公示。省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目类别、名称、承 担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资金下达。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项 目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设区市知识 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 施,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 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效、资金使 用情况、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项目实施取得重大进展、需要调整变更项目内容或申请终止项目执行的, 应及时按程序上报。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规范会计核算, 专款专用,建立项目档案和账目清单。        第六条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的实 施,按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全市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告;协 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省知 识产权局报告,申请变更或终止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需对 项目负责人、任务指标、经费安排、执行进度、合作单位等进行 调整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提 出建议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由于身体、岗位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负责人职责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二)由于市场变化、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部 分经济、技术指标或项目任务、预算明细、执行进度等需要适当 调整的;(三)联合申报项目中,合作单位因合并、转让、破产、注 销、纠纷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相关任务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逐级审核提出建议后, 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因项目负责人变动且无合适的新项目负责人,导致项 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停业整顿、转产 重组、破产清算、产业转型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 履行的;(三)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项目终止申请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3 个月内且在项目合同 届满前提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的终止建议内容应当包括:项目 实施进度及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建议终止的原因和理由,以及 省级拨付资金处理建议等。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设区市知识产 权局提出的终止项目建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 停拨尾款、收回部分或全部省级拨付资金等措施终止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所在地知识产 权局应及时提出强制终止项目建议,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纪、弄虚作假、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安全、质量 事故的;(二)在项目检查、监督、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承 担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财政局、知识产权 局等监督检查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未在规定 时间内主动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强制终止项目实施的情形。 强制终止的项目应收回全部已拨省级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导 致已拨省级资金不能收回的,省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评估报告的内 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强制终止的 原因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决定收回部分或全部省级拨付资金 的终止项目,应缴还的省级财政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由市县 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督促资金退缴,并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省财政厅。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原则上 2 个月内应完成项目验 收。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项目由省知 识产权局组织验收;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可委托设区市知识 产权局组织验收,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期将验收报告报省知 识产权局。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工作组织情况及验收结果、 项目实施成效及存在问题、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原因及处理建议、 后续工作安排等。省知识产权局对委托验收的项目按照不低于项 目数 20%的比例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介绍,对相关问题质询讨论, 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形成验收意见。特殊情况, 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可采用书面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 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次。验收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为通过验收,由省知识 产权局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验收证书,按照项目合同拨付尾款或 根据评估及验收等次进行奖补。 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 超过 3 个月。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 予以终止结题。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终止 结题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对省级拨付资金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 目实施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同意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原则上,延期只能申请 1 次,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 划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确定合理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 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政策、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 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 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绩效跟踪、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 或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督促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省知识 产权局按合同约定定期对重点计划项目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进行 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各级知识产权局的绩效管理 和监督检查,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编制项目绩 效目标,按合同要求定期报送项目绩效完成进度,对绩效监控、 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项目强制终止、验收不合格、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各级知识产权局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市县知识产权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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