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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海关总署10条“硬核”措施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一、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二、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三、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五、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六、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七、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九、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十、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 【园区本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各企业、各工会: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重大挑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职工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及省、市、园区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和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应当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对因疫情影响职工无法及时返岗造成开工困难的,支持企业通过内部人员调剂顶岗、外部人员临时借用、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等方式解决。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保留其工作岗位。复工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二、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按照企业要求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同时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在此期间涉及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优化用工服务机制         (七)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均可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大幅精简申请材料,线上线下都可以申请,审批前不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时限从原法定20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八)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园区线上人才市场圆才网为园区企业免费发布线上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含健康)等信息,免费提供使用远程面试、线上评测等工具,免费定制企业招聘的网站页面和微信页面,免费提供对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开展线上高校春季招聘活动,为企业疫后快速引进人才做好储备。                 (九)建立用工调剂机制         向灵活就业人员、暂未复工的中小微企业及时推送用工紧缺企业需求信息,鼓励双方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灵活用工形式求职用工。畅通信息对接渠道,引导鼓励受疫情影响的餐饮等服务行业企业与有用工和服务需求的企业通过协商,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前提下,以短期借用、服务外包等形式合理调剂劳动力。         四、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          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园区劳动社保等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十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         (十二)大力开展线上培训         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对“三必需一重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企业开展疫情防护、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线上培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发布职业培训机构线上培训目录,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利用线上资源开展在岗、转业转岗和失业人员等培训,对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减免企业工会经费          园区基层工会上缴2020年度工会经费可在原上缴比例基础上减免20%,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0000元的基层工会全额免缴。         (十四)加大工会“创业贷”服务          持续开展工会“创业贷”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园区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十五)设立疫情防控工会专项资金          园区各级工会设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关心关爱防疫一线相关生产企业及医务人员、支持配合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广大职工安康权益以及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园区总工会拟拨200万元设立区级专项资金;鼓励各板块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以及各基层企业工会从工作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原则上减免上缴的工会经费应纳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五、大力开展职工帮扶         (十六)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园区各级工会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推进情况,结合不同群体特点,为受影响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为有需要人群提供心理干预,免费发放《企业职工防疫心理关怀手册》,帮助广大职工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纾解焦虑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稳定。         (十七)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         针对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问题,鼓励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尽可能采取弹性工时、居家办公、自设福利假,或者职工之间调班轮休、使用带薪年休假等措施,解决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鼓励单位工会适当给予特殊情况专项补贴,园区总工会、园区教育工会将给予适当补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 2020年2月14日

  • 【园区本级】共克时艰 园区税务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大举措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相关工作要求,园区税务局为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便利,主动积极作为,推出“十大”举措。                一、积极及时兑现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1、扶助医药医疗机构生产服务        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支持疫情防控医疗产品科研攻关,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对防疫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支持医防人员全力投入防治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社会公益慈善捐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等疫情防控一线单位或人员无偿提供服务的,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支持保障生活物资供给        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防疫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积极向企业宣传,及时告知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二、 全心全力落实因疫情受损行业的政策扶持        5、受困企业延报缓缴税费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加重处罚,其中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6、纾困受疫情影响的亏损企业        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及时办理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而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申请;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不达起征点的,免除其纳税义务。        7、重点关注帮扶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缴费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为应对疫情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稳字当头促进创业就业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者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 努力优化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        9、便利企业发票供应开具        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代开发票。疫情期间,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实现信用等级为A、B、C、M级纳税人均可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方式领用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微信及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不受行业限制。引导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增值税抵扣凭证,选择确认用途后办理申报等事宜。        10、拓展“非接触式”服务渠道        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办理税费业务。纳税人确有需要实体办税的,推行预约办税服务,提倡纳税人非接触式确认办税资料齐全后再赴办税服务厅,避免资料不全多次跑,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减少办税服务厅人流聚集。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快速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 【园区本级】园区税务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大举措操作指引

           一、积极及时兑现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运输税收优惠        属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税收优惠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园区税务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2.农业生产者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3.公益捐赠        (1)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流转税申报: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4.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        (1)符合文件规定予以免征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在申报表免税所得栏目中填列即可。        (2)单位发给个人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不需要进行税务操作。        5.“四技转让”收入免税        提供防疫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6.医疗服务免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7.增值税简易计税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简易计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8.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及发票开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二、全心全力落实因疫情受损行业的政策扶持        9.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申报需报送资料清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报);(2)经办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3)代理委托书(条件报送);(4)代理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        10.延期缴纳        纳税人存在以下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需报送资料清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报);(2)经办人身份证件(必报);(3)代理委托书(条件报送);(4)代理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必报)。(注:资料清单中第5点如对账单中有大额支出(缓缴金额10%以上的)的,需提供交易合同协议以及对应的银行回单。)        延期缴纳税款为全程邮寄办 “不见面”事项。本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资料可先简化为电子资料申请,银行对账单可采取网银打印方式加盖公章。后期补正后统一寄送。纳税人可直接联系园区税务局征管部门,联系电话许晖66962033或杨静思66963356,也可将申请材料电子资料发送至yqswzgk@sina.com。        11.房产税困难减免        除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外,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会计利润的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其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情形。        2019年度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送资料清单:(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必报);(2)减免税申请报告(必报);(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条件报送);(4)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必报)。        1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019年度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报送资料清单:(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必报);(2)减免税申请报告(必报);(3)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必报);(4)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复印件(必报);(5)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必报)。        1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定期定额调整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需报送资料清单:(1)个体工商定额核定审批表(必报);(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条件报送)。注:纳税人不是因为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而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需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4.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期延长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重点关注帮扶中小企业        (1)增值税减免: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需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者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该优惠。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缴费人自行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直接享受。        16.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备案后申报享受。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次扣减。        三、努力优化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        17.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        申领发票,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选择需验旧的发票,点击【验旧】按钮对所选择的发票进行验旧,完成发票验旧后,关闭【发票验旧】窗口。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进入功能模块。根据实际情况,纳税人在线申请邮寄发票。若纳税人没有需要验旧的发票,可直接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进入功能模块进行业务在线办理。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使用时间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可至当地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设备领用发票。        18.预约取号        如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预约办税】-【线下办税预约】,选取要去的办税服务厅及具体时间进行预约。        19.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        (1)实名认证。假如需要办理实名采集,可关注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中的【实名认证】,可实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线上实名采集。目前线上实名采集的证件仅支持中国居民身份证,实名验证的手机号码需归属地为江苏的本人号码。        (2)预约取号。如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可进入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服务厅办税】-【预约取号】,选取要去的办税服务厅及具体时间进行预约。             20.开辟直通办理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月1日起,所有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22. 一般纳税人确认增值税发票用途        一般纳税人均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并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用途。自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可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        23.“不见面”办税        为积极应对疫情,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园区税务局推行“不见面”办税。涉及纳税人的157项事项可通过网上办理或邮寄办理的方式全程实现“不见面”办税,具体办税操作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疫情期间,省局发布新政、更新金三系统后,园区税务局都将第一时间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官方微信和官方网站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官方微信的信息推送。纳税人在办税过程有中如有疑问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园区税务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24.出口退税办理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2)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3)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4)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 【园区本级】园区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务楼宇和载体安全有序复工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指导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的工作方案》(苏园肺炎防控〔2020〕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苏园肺炎防控〔2020〕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商务楼宇和载体特点,现将园区商务楼宇和载体安全有序复工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各商务楼宇和载体业主为主体责任人,负责指导委托物业公司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和租户(商户)严格遵守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其中,分割销售的商务楼宇和载体由各业主按照产权范围承担疫情防控相关主体责任,遵守物业公司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商务楼宇和载体物业公司为具体责任人,受业主委托制定商务楼宇和载体的疫情防控方案,收集审核租户(商户)的复工申请材料,督促并汇总报送租户(商户)防疫工作日报表,并向政府提交商务楼宇和载体的复工申请材料,负责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管控,加强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加强疫情防控宣传等。        各商务楼宇和载体租户(商户)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企业防控方案,做好本企业人员排查及疫情防控,并向物业公司上报防疫工作日报表和复工申请材料,做好本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等。        持有并自用整栋商务楼宇和载体的企业,要全面承担本栋商务楼宇和载体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商务楼宇和载体疫情防控支出的费用由业主、物业公司、租户(商户)通过友好协商合理确定。        二、安全有序复工        1. 复工实施备案制。商务楼宇和载体复工前,业主须委托物业公司按规定提前2天向相关部门提交商务楼宇和载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复工备案,审核通过后,商务楼宇和载体方可复工。未经备案审核的商务楼宇和载体,不得擅自复工。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负责组织指导本商务楼宇和载体内租户(商户)安全有序复工。租户(商户)须提前1天向物业公司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复工备案,物业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工。未经备案审核的租户(商户),不得擅自复工。        2. 审核备案责任分工。国资办负责园区国有商务楼宇和载体的复工备案审核,功能区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商务楼宇和载体、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复工备案审核,街道、社工委负责辖区内其他商务楼宇和载体的复工备案审核。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负责本商务楼宇和载体内租住(商户)的复工备案审核。        3. 有序组织复工。按照“能少则少、能近则近”的原则,物业公司、租户(商户)要优先安排春节期间在苏且未接触湖北、浙江温州和台州等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第一批复工;安排其他地区来(返)园区且居家隔离7天以上后无异常的职工第二批复工。通知目前仍在湖北、浙江温州和台州等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暂缓返回园区,返回时间待通知。已从(经)湖北、浙江温州和台州等重点疫情地区来(返)园区的企业职工,物业公司、租户(商户)要督促职工落实14天医学观察,隔离观察后健康状况无异常,方可复工。        4. 加强复工后核查。业主、物业公司、租户(商户)要主动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全力支持、协同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复工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复工后工作秩序稳定。国资办、各功能区、街道、社工委要对已批准复工的商务楼宇和载体开展“回头看”,园区企业指导组将对企业复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于存在私自提前复工、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的商务楼宇和载体,将立即责令停工,业主、物业公司及有关租户(商户)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应的疫情处置工作。园区企业指导组将及时推广相关好经验、好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落实防控措施        业主、物业公司、租户(商户)应严格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和载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见附件一)相关要求,落实好复工前、复工后、发现病例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必需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确保做到组织机构到位、防控预案到位、资金物资到位、健康排查到位、人员管理到位、环境消毒到位、日常管理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 组织机构到位。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商务楼宇和载体,由业主牵头建立由业主、物业公司、租户(商户)组成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组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2. 防控预案到位。物业公司、租户(商户)须分别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落实防控措施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实现人员全覆盖、措施无遗漏。        3. 防控物资到位。业主、物业公司、租户(商户)须保障疫情防控必要的经费和物资,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物资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并保证后续能够持续供应。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尽力协助保障企业的疫情防控物资。        4. 健康排查到位。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开展全体企业职工假期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回园区的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职工返程。建立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工人员返苏前需报送前 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对近两周有湖北、浙江温州和台州等重点疫情地区旅行史、居住史的职工,由租户(商户)登记并及时反馈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汇总上报至功能区、国资办、街道、社工委,扎实做好隔离观察、体温监测、轮换休班、每日报告等工作。        5. 人员管理到位。物业公司、租户(商户)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督促商务楼宇和载体内人员科学佩戴防护用品并做好个人防护。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到重点疫情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重点疫情地区招聘职工,不得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出差,具备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网络办公,优化工作组织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染风险。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物业公司每日要在人员进入商务楼宇和载体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商务楼宇和载体并通知租户(商户)采取相应的措施。        6. 环境消毒到位。物业公司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楼道、电梯、空调、公用卫生间等公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和药物消杀,公用卫生间等应设置洗手设施或消毒用品,公共区域和物体表面应由专人负责每日不少于2 次消毒,定期开窗通风,减少使用空调并做好空调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空调使用参照《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试行)》(苏园肺炎防控办〔2020〕1号)(见附件二)执行。        7. 日常管理到位。物业公司、租户(商户)要加强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做好个人卫生,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物业公司、租户(商户)要为各自职工配备口罩,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职工禁止进入商务楼宇和载体。做好口罩的定期更换,妥善处理使用后口罩。倡导错峰上下班,尽量减少同一部电梯乘坐人员。设置食堂的商务楼宇和载体要注意食物安全与卫生,加强对餐具消毒及管理,制定落实错时用餐方案,提倡盒饭供应,餐桌保留单侧座椅,尽量分散就餐、减少交流。食堂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园区其他楼宇和载体的安全有序复工与疫情防控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附件:        1.苏州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和载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2.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试行)        3.功能区、局办、街道、社工委联系人(点击大图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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