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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

  • 【江苏省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减征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四、工作措施        各设区市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及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等有关要求,统一确定减征政策并统一执行。        (一)切实做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衔接。各设区市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调整政策,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二)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各地执行期限不得突破5个月的上限规定。        (三)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目前全省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四)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五)优化经办服务。各设区市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强化基金管理。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报送《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见附件)。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由设区市自行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抓紧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统筹谋划,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抓好各自任务落实,做好基金统计分析,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三)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设区市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 【江苏省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学工作,现将《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抓住学生返校前的窗口期,切实加强领导,提前谋划,聚焦重点,精准施策,统筹安排,压实责任,坚定坚决抓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参照本《指引》,科学制定本地区开学工作方案,确保我省中小学春季学期安全有序开学。各县(市、区)开学方案须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批,各设区市开学方案要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备案。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代) 2020年3月2日         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返校开学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开学工作,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省中小学春季学期安全顺利开学,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制定《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一、扎实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不断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学预案,制订学校疫情防控各项制度,把学校联防联控的工作要求细化到每一个教育教学环节、落实到每一位师生员工,坚决防止疫情向校园输入扩散。        (二)精准掌握师生健康状况。继续坚持师生员工的体温检测与健康状况的“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向校长或班主任老师汇报动向和体温检测及健康状况。精准掌握如期开学复课的每位师生健康状况,以及不能如期开学复课的每位师生的健康状况、具体原因和预计返校日期。        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或旅居史的、体温有异常或有疑似病例的师生暂不返校。决不允许任何师生员工带病返校或复课工作。已经下沉到抗疫一线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14天向相关组织申请离岗进行居家隔离。外地回来的师生要向学校报告,并按照本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纳入管理。        (三)注重全员防疫培训。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全体师生员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适当的心理疏导。对班主任、医务、食堂、宿管、保洁和安保等人员,就师生体温测试、发热症状处置、食堂就餐等方面进行应急处置演练,确保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掌握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四)提前谋划教学安排。统筹考虑延期返校开学期间线上教学与原定春季学期教学计划的衔接,统筹考虑原定校历安排与调整双休日或暑假休息时间的衔接,努力做到防控疫情和“停课不停学”两不误,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加强和本地新华书店的沟通协调,确保今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五)做好物资储备和环境整治。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所有学校按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隔离区,提前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隔离服、洗手液、体温检测设备,配备足够的消毒药品和器具,尤其要高度重视洗手设施的修缮和完备,达到每40-45人配设一个洗手盆或0.6m长洗手槽的要求。开学前要对教室、课桌椅、公共教学用具、门把手、食堂、住宿区域、厕所、垃圾厢房、电梯、隔离区域等重点场所(区域)的环境卫生开展全覆盖消毒和整治。        (六)强化校园安全管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守住校园这片净土,维护校园稳定。开学前要严格落实校园封闭管理“五个一律”:        1、除应急值班值守人员,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2、学生没有经过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校;         3、 确因防控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一律进行实名登记,接受体温检测,履行报批手续,控制时间、范围、地点等;        4、学校图书馆、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室内场馆一律关闭;        5、学校所有场所设施一律暂停向社会开放。        加强实验室安全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大校车安全检查和重要设施、重要场所监管力度,做到安全管控不留死角;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堂从业人员出入健康信息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做好库存的主副食品、调料品保质期检查。        (七)明确开学的基本条件。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错峰、错区域、错层次”开学的总体要求,以及“安全第一、大体同步、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坚持“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统筹下,会同属地防疫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学校进行拉网式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一记录,列出清单,整改销号。        二、统筹安排中小学错峰开学        (八)统筹中小学生返校时间。严格把握各学校的开学条件和标准,确保疫情不解除不开学、达不到开学条件和标准的不开学、开学方案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审核和规定的报批程序确定。统筹做好区域内所有中小学的开学工作,坚持错区域、错学段、错时间分批有序安排开学,原则上同一县(市、区)所有中小学在2周内完成返校开学工作。        (九)引导师生安全返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师生员工返校开学途中安全防护要点》,通过多种途径告知每位师生员工和家长,严格按照学校通知的时间返校,落实好返校途中防护措施。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提前到校,做好师生员工返校开学的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实行错时分批次上下学(一般可按半小时/批),避免家长在同一时段接送孩子上下学造成人群集聚。提供住宿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返校距离远近实行“一生一案”。        (十)加强返校师生健康管控。返校前,所有师生员工须提前如实填写健康卡、假期行程等需要关注的事项,学校应多措并举逐一进行信息核实。学校发出正式返校时间通知后,对需要重点关注的人群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卫生健康部门出具健康证明的除外)。学校要为学生今后返校学习制定个别化的培养方案。        2、仍身处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学校要为学生今后返校学习制订个别化的培养方案。确有特殊原因需返校的教职工或毕业年级学生,需经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返程,返回当地后应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14天。        3、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旅行经历或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重点关注地区来苏人员等有密切接触的师生员工,向学校先提供由卫生健康或疾控部门开具已进行过隔离观察14天的证明,经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返校开学。        4、任何时段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且为非新冠病毒感染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经治疗无症状后,经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返校开学。        (十一)上好返校开学第一课。认真上好以“认识疫情、敬畏生命、做好防护”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生命观、价值观,自觉将个人命运和前途与祖国命运和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应急情况处置演练。        三、抓实抓细开学后防控措施        (十二)落实晨午检制度。学校每日要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晨午检(流程图见文后),检查本班学生出勤及健康情况;每天入校、离校(住校生晨起、午睡、晚寝)前,教师分工定人检查学生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学校汇总后向属地教育部门报告。如发现有疑似新冠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和异常情况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以下几方面应对措施:                 1、第一时间送医。学校应及时让学生到校内临时医学观察场所留观,或就近送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2、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配合属地做好疫情处置。         3、第一时间隔离。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隔离,加强与管理人员、师生亲属的沟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随时掌握学生健康情况。        (十三)加强门卫管制。师生入校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并佩戴口罩,发热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坚持“非必要、不外出”,因公务、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时,必须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校内一律不会客,外来人员确需入校的,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由接待人员陪同到指定场所。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门前划定家长等待区域,实行错时上下学,家长接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即接(送)即走,避免聚集。        (十四)关注重点人群。严格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江苏省学生健康监测系统”。严格复课审查制度,师生员工病愈或隔离期满后,需持医疗机构返校证明到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复核确认登记,持校医(保健老师)出具的复课证明方可复课。严格家庭健康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师生员工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按有关防疫要求处置。        (十五)科学组织教学。疫情结束前,不得组织各种大型师生集会。教学过程中注意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把握好教学内容的适量和教学时长的适当,以及师生在物理空间中的分布密度。要对学生前期线上学习质量进行诊断评估,在确保每位学生较好掌握已学知识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新的课程教学。对没有开展线上教学的年级、班级或学生,实行“零起点教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不让一个学生掉队。        (十六)实施定期消毒。教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车辆、幼儿园玩具器械、教育辅助设备、电梯、桌椅、地面等应由专人每日2次进行消毒。食堂、卫生间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教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区域要加强通风清洁,每日早、中、晚非上课时间打开门窗通风3次,每次至少30分钟。口罩等医疗废弃物应放置在专用垃圾箱,定时有效消毒处理。        (十七)加强就餐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社会配餐企业有关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应立即停止工作。鼓励条件允许的学生中午回家吃饭,在校用餐的学生应采取食堂送餐、统一配餐、预约用餐、错峰用餐等方式,尽量避免集中就餐。督促学生餐前餐后洗手,提倡自带餐具,每批用餐结束后食堂场所均应进行消毒。严格幼儿园膳食管理,一餐两点采用分时段、分区域等方式进行。        (十八)加强住宿管理。疫情结束前,鼓励有条件的学生尽量走读,努力减少宿舍人员聚集。幼儿园午休前后要加强床位消毒。学生公寓封闭管理,学校实行24小时校领导带班值班值守,确保每夜有1位校医、每个宿舍楼有1位值班人员在岗在班。        (十九)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安全。全面落实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主任班级防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各项措施,持续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杜绝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和督查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坚持用“四不两直”方式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的防控工作进行飞行督查,严明纪律要求,持续强化执纪监督问责,筑牢严密防线。        开学入校园流程图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告知书

           为帮助各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个体防护、疫情应对等工作,推动复工复产稳步有序开展,特将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告知如下:        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文化场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影剧院、校外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对外开放或开门营业。存在疫情防控制度方案不完善,疫情防控人员、物资、隔离场所未落实等情况的企业暂缓复工。        二、复工复产前的措施及要求        (一)返岗员工分区分类管理。根据苏州市、园区关于企业梯次复工的相关规定,建议目前仍然滞留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暂缓返苏复工,具体来苏时间另行通知。请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通知到位。外籍人士如有关于疫情防控相关疑问,请拨打苏州工业园区外籍人士24小时服务热线。        对持“苏城码”红码员工,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点隔离14天;对持“苏城码”黄码员工,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点隔离7天,身体无异常后复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每天询问体温及健康状况。持“苏城码”绿码员工,经核实确认轨迹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纳入健康信息管理后可直接返工返岗。对持“苏城码”绿码,从外地回苏未满7天的员工,企业应安排相对独立的工位。        持“苏城码”红码或黄码员工,如出现体温≥37.3℃、干咳等症状,企业应立即联系所对应的院前急救转运车辆,转运有症状员工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持“苏城码”绿码的员工,如出现以上症状,自行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如出现确诊病人,企业应配合园区疾控中心做好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到的密切接触者实施14天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二)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对符合要求可以进入企业复工的员工,每次进入单位厂区前,应进行体温监测,用人单位应在单位厂区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        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监测,可选用红外体温枪、耳温测试仪等测量仪器。明确1名健康管理联络员,具体负责企业员工日常健康管理,建立企业员工健康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全员登记,主动对接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受指导。要求所有外省来苏的员工每日登录“来苏人员健康申报系统”(途径一:关注“江苏疾控”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健康申报”;途径二:登陆以下网页在线填报健康信息:)。        (三)加强防控知识培训。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新冠肺炎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使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新冠肺炎的防护要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企业相关人员可通过网络收看江苏省疾控中心制作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操作技术》(http://item.jschina.com.cn/live/202002/t20200211_6504580.shtml)        (四)建立进出企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并加强对来访人员体温监测、佩戴口罩和登记等工作。针对外来人员,询问来源地、单位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情况,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或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尚不满14天的,禁止其进入厂区;对其他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并进行相关信息确认后方可入厂;对没有佩戴口罩的外来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五)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配合园区疾控中心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追踪管理。没有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三、生产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一)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        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洁净车间、有温湿度要求和其他需使用空调系统进行通风的车间,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采用全新风模式运行,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人均新风量应≥30m³/h,关闭回风系统。        无洁净度、温湿度等要求的生产车间和办公区域不宜使用有回风系统的空调系统取暖或通风,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通风;根据不同体力劳动强度,在确保室内温度不低于12~18℃的情况下,在无有毒物质的生产车间应开窗通风或定时进行通风,尽量增加换气次数;在存在有毒物质的生产车间,按防毒设施的要求进行通风;办公室应每2~4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20~30分钟,人员较多的办公室,可适当增加开窗通风次数,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        (二)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1. 生产车间和办公楼的盥洗室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肥皂、抹手纸或干手机,确保工作场所内洗手、洗眼、喷淋设施运行正常。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75%酒精搓手液。        2. 做好工作场所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针对有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频次高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允许佩戴手套操作的岗位,员工尽量佩戴手套进行操作。        3. 工作台、电梯、食堂、盥洗室、卫生间及外来人员接待室等公共区域或物体表面应进行每日消毒,物品表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擦拭,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净;地面消毒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用拖布湿式拖拭,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班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和接待室、办公室、电梯、桌椅、工作台、地面等公共区域及物体表面应由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消毒,每日2次。        (三)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必须召开的会议和培训,尽量缩短时间,时间过长时,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开窗通风,确保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之间的间隔在1米以上,并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在办公室或车间休息室用餐,有多人同时就餐时,可以错开时间就餐,并在就餐时避免交流。        (四)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五)指导员工个人防护。指导员工落实个人防护需求,减少员工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一)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责任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二)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如发现员工出现发热症状(37.3℃以上),同时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安排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立即联系所对应的院前急救转运车辆,转运有症状员工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三)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园区疾控中心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立即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如上述要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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