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您找到8条结果
  • 【苏州市级】苏州市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紧紧抓住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历史机遇,根据《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推进企业科创板上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科创板设立是国家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重大改革举措,充分认识加快苏州企业科创板上市战略意义,推动形成一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科创板上市企业,加快苏州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苏州创新环境,提升苏州科技创新城市影响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五个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进一步优化、细化科创板后备企业培育机制,持续做大科创板“苏州军团”。力争2020~2022年全市新增企业科创板上市25家,储备科创板后备企业近百家。         三、重点举措         (一)细化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梯队。按企业对接科创板所处阶段,将科创板后备企业进一步细分为:“金种子”企业、储备培育企业、申报审核企业。“金种子”企业是指符合科创板战略定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储备培育企业是指符合科创板上市基本条件,并已启动科创板上市准备工作的企业,自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至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审核企业是指处于上市审核注册阶段的企业,自企业申报材料获受理至企业成功发行股票。“金种子”企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经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推荐、市金融监管局审定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纳入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库。         (二)合力培育“金种子”企业。深入实施“瞪羚计划”“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布《苏州市核心技术产品目录》,构建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以瞪羚企业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为标杆的创新梯队。建立科技、工信与金融部门的联动发掘培育“金种子”企业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度侧重从具有高成长性的瞪羚企业、具有爆发式增长的高成长创新型培育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产品企业中推荐;市工信局每年度侧重从专精特新企业中推荐。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市场化机构力量,发掘和推选优质科创企业纳入“金种子”企业名单。         (三)分类开展精准培育服务工作。根据“金种子”企业、储备培育企业、申报审核企业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培训服务。一是开展科创板普及培训。面向“金种子”企业,普及科创板知识、宣讲各项政策、培养合规理念、提升企业上市意愿。二是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每年筛选一批储备培育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针对上市政策、财务法律等方面开展专业培训,指导企业合理规划上市路径,有序开展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上市材料准备等工作,夯实企业上市基础工作。三是开展一对一咨询辅导。针对有咨询需求的后备企业,市(县)、区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苏南基地,联合相关中介机构等力量,组织专家开展“一对一”咨询辅导。         (四)建设科创板上市辅导专业服务团队。鼓励证券公司增强服务意识,发挥保荐主力军作用,成立科创板上市辅导专业服务团队,重点服务和解决好科创板后备企业在上市准备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提前介入、专业高效,辅导帮助企业尽早建立合规经营理念,提前规避合规风险,从专业角度有力支持苏州资本市场发展和科创板上市。         (五)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加快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苏南基地实体化运营,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课题研究和信息共享,为苏州企业对接科创板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个性化、高效率的培育服务,共同探索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新模式。         四、扶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企业掌握核心技术。重点支持瞪羚企业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项目。对列入《苏州市核心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19〕155号)兑现奖励政策。对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从列入名单的下一年度起,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最多连续支持五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科创板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和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二)精准靠前支持企业科创板上市。对企业科创板上市的奖励政策分段靠前兑现,科创板拟上市公司与三方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后备企业库后奖励30万元,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并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3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股票后奖励40万元。         (三)引导推动证券公司优化服务。为鼓励证券公司推动支持更多苏州企业赴科创板上市,对保荐苏州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证券公司,在企业成功发行股票后给予50万元奖励,专项奖励项目团队勤勉尽责开展优质服务。         (四)研究设立培育科创板上市专项基金。发挥国有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和政策引导作用,设立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通过战略投资性参股、参与科创板网下询价、参与战略配售、支持科创板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苏州企业科创板发行上市。         五、其他事项         (一)本培育计划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并会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培育计划实施之日起,《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19〕56号)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落实好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规范奖励工作流程,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绿色产业企业借助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省实施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予以奖励,以加大对省内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支持我省自2018年9月30日起进入上市流程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如有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中明确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方向。         三、奖励金额         根据绿色产业企业所处的不同上市阶段分别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一)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时间认定以江苏证监局辅导确认日期通知出具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出具日(科创板上市企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书出具日)、公司上市日为准。申请单位在上一年度满足两个及以上上市阶段奖励情形的,应合并提交申请。         (二)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汇总表(附件1)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组织会审,审核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请书(附件2);         3.申请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处于上市辅导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江苏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         (2)处于中国证监会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需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申请单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         (4)境外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境外交易所出具的同意发行股票上市的书面材料。         4.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实施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

  • 【苏州市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苏府〔2011〕101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金融工作总体要求,为加大资本市场对我市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上市公司集聚区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导向,坚持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政策扶持为保障,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提升核心竞争力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做强做大龙头骨干企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打造高素质企业家队伍相结合,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企业上市公司的集聚区、发展资本市场的新高地。     (二)工作目标。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照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机遇的要求,科学制定上市规划。力争每年实现境内外上市企业 10 家,到 2015 年,累计上市企业超过 100 家,努力形成多层次、宽领域、有特色、活力强的资本市场上的苏州板块。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推荐入库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行拟上市企业认定制度。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列为拟上市企业。对认定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培育和政策扶持。其基本条件为:1.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 2000 万以上;2.最近一年盈利;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5.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五)拟上市企业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基础资料。企业注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备案。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六)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业务指导。市金融办与各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推介会,为企业提供与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培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     (七)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 5 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九)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 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市区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 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十)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和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     (十一)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 50 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 30 万元。     (十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十三)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 80%投资在本市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 50 万元。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和充实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推进、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十五)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市金融办制定全市企业上市的目标任务,把新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企业、IPO 申报企业、成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数量等指标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地根据市金融办下达的考核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市金融办按《企业上市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联络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本市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和上报文件等材料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内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门人员,限时结办。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有关部门及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协调解决。     (十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上市办要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定期向市金融办反馈。通过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市、县(区)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对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供部门和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优先向企业宣传和推荐。通过《苏州金融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企业上市进展情况、企业上市工作经验。     五、完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     (十八)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的资本对接,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壮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队伍。继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对在本地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为企业制定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     (二十)积极吸引国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展多种方式的咨询、培训、辅导等上市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其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二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建立证券高级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我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引进专业人才。各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具体扶持政策按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二十二)企业借壳上市,由异地注册调整为本市注册,成功实现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我市经济发展的,比照拟上市企业享受奖励政策。      (二十三) 对本市拟上市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在改制、辅导、受理等不同阶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十四)对五年内未能获准上市的企业,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收回补贴。     (二十五)本《意见》补贴、奖励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 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