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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力资源加速集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落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 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人才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市(区)人社和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才落户工作。市、县级市(区)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以下”含本数,下同) ;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 35 周岁但不超过 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 个月。        学历人才所获国(境) 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 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 ) 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3 个月。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 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第八条 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二)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三)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申请人应当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人当年及以后 3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 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单位1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申请人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情形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按规定随申请人同时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引进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才落户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审核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国家级】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近年来,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改革创新驱动、产品对标驱动、渠道对接驱动、主体引领驱动、数字赋能驱动、服务优化驱动,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高水平衔接,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改革开放、规则衔接。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和模式创新,循序渐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破除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促进制度规则衔接,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强化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         (四)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并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监管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海关国际合作,与贸易伙伴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积极稳妥推进商品检验第三方结果采信,提升通关、资金结算、纳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规则对接。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与更多贸易伙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对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标准认证衔接。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标准转化,补齐国内标准短板,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框架下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合格评定机构、政府间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水平不断提升。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提升内外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统一林草可持续经营认证标准,对接国际森林认证标准,增加优质内外贸林草产品供给。(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同线同标同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企业对其产品作出满足“三同”要求的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三同”要求进行质量评价。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企业功能。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认知度。(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         (九)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对标国际先进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种植和生产基地,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反向定制(C2M)、智能工厂等创新发展,增强企业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功能,更好对接国内国际市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丰富产品供给。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商务部牵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吸引地方特色产业集聚,带动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外贸业务。促进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外营销网络互联互通,培育一批运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商品交易市场,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增进国内外市场交流。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作用。(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支持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引导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国际海运竞争力,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引导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加快布局海外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物流运作和资产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补齐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短板。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域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协同共享,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降低内外贸商品流通成本,促进高效通达国内国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在符合多双边经贸协定规则前提下,加大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内外贸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内外贸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内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全面梳理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试点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商务部牵头建立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 【国家级】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当前,我国外贸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增多,外贸运行基础并不牢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跨周期调节,助企纾困特别是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挖掘进出口潜力         (一)进一步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积极利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促进海外仓高质量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大宗商品进口工作。积极保障大宗商品国内供给。统筹保障大宗商品进口各环节稳定运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消费品进口潜力。进一步调整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扩大进口类别,更好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适时举办国际消费季促进活动,带动消费品进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四)缓解国际物流压力。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利用普惠性金融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加强国际海运领域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收费、哄抬运价等行为。依法依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在多双边场合呼吁共同畅通国际物流。完善日常监测和应急调度机制,增强港口间协同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新培育一批外贸创新发展试点。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一批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支持创新发展离岸贸易。(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加强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培育建设,深化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合作共建,鼓励支持加工贸易重点项目落地发展。加快培育认定新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地,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至2022年底,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解决企业在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拓展贸易渠道、完善供应链网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作为稳外贸的重要抓手,用足用好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扩大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的综合效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地方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根据货物种类、来源地等,科学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研究适时组织对中资企业海外员工开展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助力企业在海外开展经贸活动。(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贸易调整援助。支持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积极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助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市场主体保订单         (十)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强化产品联动,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以及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持续培育发展短期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鼓励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外贸企业需求创新保单融资等产品,重点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再贷款+保单融资”等方式向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抓实抓好外贸信贷投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加强合作,推动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在真实交易的背景下,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授信或保证金等方式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开展针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加强宣传培训,支持、引导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意识与能力。(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清算行安排,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和推广。(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稳定外贸领域就业。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陶瓷、优势特色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各地方要落实好各项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大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等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研究建立外贸领域用工定点定期监测机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跨周期调节,特别是要稳定中小微外贸企业预期,切实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降成本,将减税降费等措施落实到位,继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多措并举稳定外贸。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完善外贸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研究解决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苏州市级】苏州市绿色工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促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省工信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扣“强富美高”目标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企业为建设主体,以绿色工厂建设为抓手,加快构建以高效、循环、低碳为特征的现代绿色工业体系,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为实现碳中和愿景作出苏州贡献。         二、建设目标         稳步推进以绿色工厂为核心支撑单元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突出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的绿色示范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县、市、省、国家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体系。         三、建设内容         绿色工厂是制造业的生产单元,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通过采取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厂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等途径和措施,加快建设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         四、评价标准         苏州市绿色工厂划分为5个等级,以“A”的数量表示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评价工作分类实施、分层管理,参照《苏州市绿色工厂评价体系》,评价分数60分(含)~70分,评为1A级绿色工厂;评价分数70分(含)~80分,评为2A级绿色工厂;评价分数80分(含)以上,评为3A级绿色工厂;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自动评为4A级绿色工厂;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自动评为5A级绿色工厂。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3A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1A级、2A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二)自主申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苏州市绿色工厂评价体系》(附件1)、工信部发布的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并形成《苏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附件2),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申报3A级绿色工厂的企业需获评2A级绿色工厂;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需获评3A级绿色工厂。         (三)评审确认。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1A级、2A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3A级绿色工厂评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分数80分以上(含80分)的企业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形成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经征信查询、网站公示等流程后,无异议的企业评为3A级绿色工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负责各级绿色工厂建设的组织协调、评价审核、指导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工厂建设过程的支撑作用。各市(区)积极组织企业按照要求制定建设计划,开展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绿色工厂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绿色工厂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绿色发展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在本方案试行期内,3A级(含)以上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获评企业按最高获评级别报送年度绿色工厂动态管理表。未按时上报动态管理表的企业,原则上不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绿色工厂。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对已获评3A级(含)以上绿色工厂的企业开展现场复核,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复核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核结果展开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苏州市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将取消相应级别绿色工厂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低碳宣传活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制造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绿色意识,为建设绿色工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定期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专题培训,提升企业绿色工厂建设能力。

  • 【园区本级】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自贸片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自贸片区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区域金融中心高地和长三角产业资本中心核心承载区,强化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功能,提升金融产业能级和创新能力,有力支撑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细则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相关企业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机构;准金融机构是指股权投资机构等各类私募基金以及地方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承担政府金融相关服务职能的其他相应主体;相关企业是指经认定开展相关金融创新试点的主体。其中:         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及专业法人子公司: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其他专业法人子公司: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持牌金融机构等为开展某特定业务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科技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功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业务总部、专营机构:指持牌金融机构对某一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机构的特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第三条 发展目标         力争未来五年,园区金融机构总数突破2000家,其中持牌金融机构达到2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30家,资金管理规模突破5500亿元,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新突破,各类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本业态的繁荣度和丰富度显著提高,金融产业能级和协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金融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持续增长,建成更高水平的区域金融中心高地和产业资本中心,为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第二章  建设更高水平的区域金融中心高地         第四条 大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集聚         对新引进的符合要求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及专业法人子公司,经认定可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下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开办补贴;实收资本在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在园区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100%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3)三年内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人才引进奖励,主要用于高层次专业人才等的引进,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取得金融领域权威资格证书CFA等最高级资格认证及会员资格的金融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硕士及以上人才等。         对新引进的符合要求的其他专业法人子公司,经认定可参照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         引导金融机构总部及各类专业法人子公司做大做强。鼓励已入驻金融机构总部及各类专业法人子公司增资,按增资金额的1%给予开办补贴,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条 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功能提升         鼓励区内各金融分支机构向总部积极争取,将集团内新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功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业务总部、专营机构设立到园区,经认定三年内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人才引进奖励。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三年内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人才引进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第六条 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升级         对新引进的银行分行以上地区总部分三年给予200万元开办补贴;其他金融机构分公司以上地区总部分三年给予100万元开办补贴,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开办补贴。对已入驻的上述机构升级的,可按照本条政策执行补差,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打造长三角产业资本中心核心承载区         第七条 支持打造标杆性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高地         落实《关于支持东沙湖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园管〔2022〕36号,对入驻小镇并经园区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存续期内按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基金规模奖励。对管理基金募集资金规模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管理费年收入的3%给予奖励;5~10亿元的,按管理费年收入的4%给予奖励;10~30亿元的,按管理费年收入的4.5%给予奖励;30亿元以上的,按管理费年收入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2~4%给予发展奖励。鼓励公司制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法人有限合伙人入驻,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2.5%给予发展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其管理注册在园区的基金规模,参照园区“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相关政策计算标准,给予一定名额的奖励。对年薪高于40万元的,可申请按个人薪酬的5%~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可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对管理注册在园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不超过其核心管理团队中1人给予奖励;10~50亿元的,按不超过2人给予奖励;5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3人给予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认定,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         (5)鼓励引导培育一批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小镇运营主体每孵化或引进一家新设基金管理人并完成中基协登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支持东沙湖基金小镇拓展延伸服务能力,与市域合作项目等联动发展,实现管理、服务标准统一,并参照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经认定对园区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八条 支持全链汇聚优质创新资本         对在园区注册的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基金、债券型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以及相关引导基金、母基金、创新试点基金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企业等,经园区金融局认定,可参照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有效引导产融深度对接         打造产金融合发展高地,加大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和项目引进的奖励力度,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园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园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累计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园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鼓励产业资本发起设立企业投资基金,开展并购和产业链投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园区政府性引导基金等参与出资有反投要求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扣除反投要求的投资金额。         (4)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其投资的企业落户园区,按其实际投资该项目金额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5)支持REITS创新发展。鼓励国际、国内优质REITs基金管理人入驻园区并开展各类REITs服务。参照本意见第六条入驻基金小镇政策,给予基金规模奖励、发展奖励、人才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等支持。相关奖励对应的口径可结合REITS行业特点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章  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第十条 支持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能力         (1)鼓励金融机构新设数字金融平台或子公司,经认定后给予数字金融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上述新引进人员经评定后享受政策三年;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数字金融项目,针对当年新引进的数字金融人才,经评定后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经认定的重大数字金融创新企业参照执行,给予数字金融人才引进经费。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2)鼓励金融机构或企业设立金融数据服务、金融征信、金融信创、供应链金融、联合创新中心等数字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平台获得国家级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         (3)引导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相关服务载体设立数字金融众创空间、开放实验室等孵化空间,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启动资金。         (4)促进数字金融创新应用示范,以应用场景为导向,鼓励金融机构或企业开发数字金融创新应用、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经认定后单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获市级评定资质的新增10万元奖励;鼓励申报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获评国家级资质增加20万元奖励。         (5)鼓励数字金融企业持续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与区内金融机构实现首单业务,给予首单10%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实现超2000万元,给予50万元成长性奖励;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突破奖励。         (6)持续推动数字金融产业基金发展,优先投资支持获评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工程的数字金融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能力         (1)引导放大科创金融融资规模,进一步做大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池,将现有资金池总规模扩大至1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自主开发满足园区需要的创新型、特色化科创金融产品,优选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2)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科创金融专营机构,针对园区科创企业融资及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风险提供行业领先的创新产品方案,经认定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政策给予开办补贴。         (3)支持提升对科创产业投资能力,拓展园区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渠道,鼓励引导本地金融机构积极向总部争取协助引入长期资金支持园区私募基金产业发展,经认定按其当年新增引入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4)大力推动QFLP试点,鼓励境外LP资金募集,实际募资规模达到1亿元等值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引入境外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5)支持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上市苗圃工程培育机制,支持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按《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加快实施上市公司参天计划,引导上市公司将首发上市、上市后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在园区,根据投资金额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责主业开展产业链并购,最高奖励300万元。设立参天基金,充分撬动社会资本,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增、业务分拆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完善产业链布局。         第十二条 支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1)引导支持绿色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向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贷款,经认定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政策给予开办补贴。         (2)引导支持绿色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照发行金额1‰给予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3)引导支持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和资金运用,鼓励企业购买绿色保险产品,按其保费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对同时符合上级政策和本级其他政策要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园区绿色产业发展,经认定按其当年新增引入保险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保险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鼓励符合地方金融监管要求的法人型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经认定可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鼓励规模集聚和增资扩股。新引进的地方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的,分三年给予共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并形成有效投放,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已入驻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参照执行。         (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做大业务规模,按当年发生业务总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业务奖励。         (3)引导融资租赁机构支持园区产业发展,融资租赁机构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按采购金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五章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园区债权及股权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对能实质推动自贸区金融生态建设的,经认定,对平台运营及功能升级发生的相关运营成本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专项补贴。支持打造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基地,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金融开放创新评价和金融创新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鼓励金融首创在园区,对在金融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创新成果的机构或研究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品牌提升         鼓励在园区举办符合园区金融发展重点方向的高端金融论坛、会展、专业会议等,经园区金融局备案,可按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园区举办规模以上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经认定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本政策的相关机构所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额度,应综合考虑其实际地方贡献。         第十八条 对园区金融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解释。经园区备案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均适用本办法。原苏园管〔2019〕92号、苏园管〔2021〕54号、苏园管〔2022〕40号废止。适用原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资助事项的,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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