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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稳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更好发挥外资在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一)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深入实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制造业领域开放举措落地见效,支持南京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推动出台我省外商投资条例。继续清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二)实施好鼓励类产业目录配套政策。全面落实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釆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稳岗就业、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等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类助企纾困政策,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可及性和企业感知度。积极兑现向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导机制和专利重复侵权行政处罚等制度,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加大涉外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证、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实施精准招商,鼓励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加大“请进来”和“走出去”力度,对出国开展招商活动的团组在出访批次、人员数量和经费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争取引进一批标志性制造业外资项目,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完善外资总部政策,加大总部经济招引,支持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各地结合实际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重要开放平台引资功能。组织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企业家太湖论坛等活动,积极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务实有效开展招商促进活动。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国家级新区、重点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提升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能级,强化我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招商引资职能,打造地市、园区、驻外代表处“三位一体”的招商引资平台。各地要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科学确定产业投资合作重点领域和项目,做好投资促进活动保障和成果落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外资项目落地实施。更好发挥省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省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等机制作用,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能耗等政策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推进。推动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省级及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用地计划全额保障,在报批阶段直接安排用地计划,其他重点外资项目由各地在地方用地计划中予以合理安排,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措施满足引进高端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需求。优化外资项目能评环评审批服务,依规积极给予排污总量指标支持,压缩项目节能审查时限。支持各地通过汰劣上优、能耗等量减量替代等方式腾出用能空间。各地要及时梳理储备一批重点制造业外资项目,提前介入、定期调度,全流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投资促进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稳定发展         (八)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落实便利人员跨境往来措施,优化对入境人员的服务保障措施,依法为外籍商务人员及其家属来苏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加快补齐物流枢纽设施网络建设短板,优化物流空间布局,保障物流稳定畅通。推动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纳入“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县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工作,推进企业开办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开展常态化走访活动,举办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协会等沟通交流,积极响应诉求、强化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江苏边检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加大稳岗就业政策宣传力度,搭建政校企对接合作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机构积极开展劳动力供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用于解决员工住房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步提高绿电供应量。加强电力保障,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鼓励各类用户自愿消费绿色电力,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绿色电力进入市场。探索跨省购入绿电模式,推动跨省交易绿电比重逐年提升。在统筹考虑电力缺口等级、企业能耗水平和负荷特性等因素的条件下,对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鼓励企业在自有场所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全省拟上市企业后备库,推动企业加快上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在有条件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业务。对企业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鼓励外资银行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银合作信贷产品,加大对制造业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积极向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宣传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落实好递延纳税、税收协定等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实施并完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三年行动计划,鼓励地方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土地、能源等要素保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市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组织开展规则宣传培训,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灵活选择运用原产地等规则。完善自由贸易协定(FTA)智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供RCEP最优关税税率查询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RCEP企业服务中心。落实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做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协调员的专属对接工作。(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着力提升外商投资质量         (十四)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推动外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发展战略,鼓励外资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产业强链行动计划。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在现代服务业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领域。在节能环保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加快出台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鼓励外资在江苏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引导外资研发中心用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简化核定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外资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动外资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积极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团队,对“高精尖缺”外国人才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限制。(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引导外资积极参与我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参与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绿色工艺、循环低碳等技术改造,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省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各项工作要求,细化完善政策举措,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落实,不断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更好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外资大市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增强对全省稳外资的带动作用。

  • 【江苏省级】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提升小微企业政策供给和集成服务水平,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程序认定发布,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针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平台,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集聚空间。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的双创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园中园;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高校建立的大学科技园、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的创业创新载体等均可申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示范基地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内注册且运营管理本基地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无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设能力。示范基地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运营单位拥有明晰的所有权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租赁证明,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条件,可以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商务洽谈、会议培训等基本服务需求。         (三)培育能力。示范基地实际入驻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基地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以文化创意设计、软件和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基地从业人员可放宽至500人以上)。建立梯度培育机制,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有成效,近两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或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企业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省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1个以上,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6件以上、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满意度测评在85%以上。         (四)服务能力。运营单位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从事惠企政策宣传和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合计数占总服务工作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集聚优质双创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服务,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提供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才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管理咨询、数字化赋能等服务功能至少4类以上。上年度主办或承办各类服务活动10次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五)运营能力。示范基地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建立明晰、完整的服务台账,建立入驻企业信息统计制度,有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掌握企业生产运营信息。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有重点、有特色地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申报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特色服务要求。         (一)普惠型公共服务。由政府统一规划,产业定位明确,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健全,具有固定政策咨询窗口,可集中代办公共服务事项,企业入驻成本优惠,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效果突出,具有准公共属性。         (二)产业集聚型特色服务。基地主导产业集聚度高,自建或联合建立研究院、技术平台、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具有该产业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引导推动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三)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基地开展大中小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供需对接,帮助入驻企业提升配套支撑能力,促进大中小企业在技术、产品、人才、金融等方面的深度交流合作,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四)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基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紧密,以解决入驻中小企业技术难题、共性技术为重点,搭建产学研合作对接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引导合作高校和入驻企业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高校科研人员担任技术顾问,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诊断、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企业为高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和创业导师服务。         (五)数字化赋能服务。基地加快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引进一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入驻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和咨询诊断服务,入驻企业上云数量持续增长。         (六)金融资本赋能服务。基地设立自有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上市培育辅导及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帮助入驻企业“企升规、规转股、股上市”,助力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示范基地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信用审查、实地抽查、会审报批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在江苏省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可延长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如发生变更,须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设区市、省级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基地运营和服务情况。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绩效、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年度报告和考核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对服务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地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三)运营单位主体变更或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         (四)不按要求报送服务情况和年度报告,或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         (五)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         (六)基地运营异常,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 【苏州市级】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走在前,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现就进一步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以下简称“一区两中心”)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区域协同联动创新。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打造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核心区,推动其他县级市(区)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建设一批人工智能特色产业集聚区,培育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格局。强化市域统筹协调,支持“两中心”与各县级市(区)开展产业化基地共建、孵化基金共设等合作,共同为产业项目提供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创新载体布局建设。鼓励建设各类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载体,分别按对应政策予以资助。对获批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根据运营成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绩效补贴。大力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创新主体引进培育。支持重大项目招引落地,对符合我市相关产业政策的,按照对应政策执行,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第三代半导体企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市独角兽培育企业、上市企业的,分别按对应政策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对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的前沿技术研究、“卡脖子”技术突破、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两中心”组织实施的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的“揭榜挂帅”重大项目,市、区按1:1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支持通过全聘、兼职和协议顾问等多元化形式开展人才引进。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在申报条件、评选认定上给予倾斜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赋予“两中心”人才举荐名额,举荐的人才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立项支持。对引进的高端和急需人才,在人才职称评定、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建设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建平台按建设总投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鼓励平台对外开放共享,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绩效补助。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室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化论证服务,对新建概念验证中心按建设总投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应用示范场景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项目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及服务部分的投资总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加快场景创新,探索特定区域内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广,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强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10%~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属于医疗器械及医药制造范围的上浮20%。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按年度销售总额10%~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金融资本支撑保障。设立苏州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形成“市—县(区)”股权投资联动模式。加大国有资本直接投资力度,聚焦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加快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向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创新企业首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覆盖面,引导银行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创新贷款审批模式。对企业支出的科技保险费、科技贷款利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损失,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苏创投集团,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营造产业创新生态。对使用苏州算力平台服务的本市企业,按实际支付人工智能算力费用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专利池运营等工作。支持举办高水平、国际化、全国性产业博览会、论坛、大赛等活动,按照举办活动费用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数据集团,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更大力度推动全市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主动赴海外参加线下展会,广泛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大阪展等197个境内外重点展会,实地拜访客户、全力争取订单。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和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补贴。加强与海外经贸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合作,联合举办各类经贸、投资对接活动,带动企业国际联络和团组互访。充分发挥“苏州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研究人员出入境、展品托运、物流配送便利化措施,全力帮助企业赴海外维护客户和参加各类展会。(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外办、市贸促会、苏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稳外贸主力军作用,持续开展重点外贸企业走访服务工作,加强用工、用电、金融、信保等方面要素保障。鼓励和协助重点企业争取更多总部订单、扩大有效产能,对重点企业争取增量订单给予一定支持。支持重点企业在苏州增设分拨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型机构,优化企业国际分拨能力、全球供应链资源配置能力和资金结算功能,提升整体效益。(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金融监 管局、市人社局、市外汇局、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加工贸易稳量提质发展。发挥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示范效应,推动加工贸易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稳定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加工贸易链主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带动全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维修、再制造、检测等业务,支持苏州自贸片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围绕苏州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优势,引入半导体分拨中心等保税物流服务型企业,重点培育具有进出口分拨功能、渠道控制能力的半导体供应商集群,提升全球调拨能力。(市商务局、市工信局、苏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推动进口量质齐升。利用太仓港口岸功能,发挥集聚中转优势,持续招引总部型、龙头型、税源型物贸项目,大力引育跨境物流、仓储、法务、审计等贸易型服务机构,开拓大宗商品及海鲜、农产品、水果等消费品进口通道。推动建设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引进服务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的国际物流配套企业。推动昆山加快落地咖啡豆贸易主体,力争年进口咖啡生豆5万吨。支持张家港化工品等交易市场扩大辐射面,做强张家港保税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力争年进口汽车超5000台。用好常熟港纸浆保税物流分拨中心,扩大纸浆保税进口量。加强贸易型企业招商力度,将进口贸易主体招引纳入市级高质量考核指标。积极对接北京、上海大型贸易商、进口商,努力引进区域采购中心、分拨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动新模式新业态贡献外贸增量。做优做强“市采通”平台功能,加大对“市采通”的政策支持,提升全省宣介推广力度,组建全市“市采通”工作专班,积极推动全市中小微商户上平台。推动各专业化市场应用“市采通”平台拓宽出口渠道,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海外仓”等创新模式。组织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培育一批优质出口试点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国内车源整合、国际营销网络构建。(市商务局、苏州海关、市外汇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取得新突破。实施跨境电商“攻坚突破年”,加大对跨境电商重点项目的招引力度,对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定位的跨境电商重点项目给予支持。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推动9810模式出口退税、跨境电商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新突破。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带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化发展,支持创新品牌独立站、跨境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强化跨境电商人才的院校专业培养和社会化培训。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和部门协同机制,做好评估结果应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苏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跨周期逆周期调节作用,加大企业支持力度,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渗透率。鼓励各地加大对全市自行投保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专项支持,持续扩大全市中小微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承保支持,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对一专人服务。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满足企业在手订单的合理限额需求,加大重点出口企业限额支持力度,确保中信保苏州营业部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7%。(中信保苏州营业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金融服务保障。进一步发挥“苏贸贷”合作银行作用,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进一步倾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保单融资的增信作用,力争2023年中信保苏州营业部保单融资增信规模不低于120亿元。2023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设立400亿元外贸产业专项信贷投计划,外贸产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2%。对小微企业通过进出口银行的转贷款进行贴息支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促进出口。(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苏州营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加强企业汇率风险服务能力。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扶持拓展行动,进一步降低汇率避险的门槛和成本,提升企业汇率避险能力。2023年全市参与外贸套保避险的企业不少于4000家,首次办理外贸套保企业不少于1200家。鼓励外贸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力争全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提升5%。(市外汇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推进智慧海关、智慧口岸建设,利用数字化科技手段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外贸发展新动能。推广“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通关模式,大力推进“先放后检”“依申请检验”“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措施,推动苏州中欧班列加入中欧“安智贸”项目,继续压缩通关时长,提高通关效率。积极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各地进一步延伸优势进口商品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升进口商品全链条综合服务能力。(苏州海关、市交通局、市商务局、苏州港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贸易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引导外贸企业应用数字化手段和互联网工具开展海外精准营销,探索跨境直播、社交电商、短视频、搜索引擎等新模式在贸易营销环节的应用。密切跟踪碳关税、碳足迹等国际绿色贸易政策走向,在信息披露、碳排放核查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帮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培训,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和能力。(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苏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企业用好RCEP等自贸协定。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关于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若干措施》,提升“RCEP企业服务中心”运行水平。进一步开展RCEP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工作,帮助企业用好用足RCEP等自贸协定关税优惠,提升累计原产地规则等政策的综合利用率。引导外贸企业积极拓展RCEP市场,鼓励扩大优势产品出口,建立工业中间品、原材料、大宗商品以及优质消费品的稳定进口渠道。引导服务企业“走出去”,促进企业利用RCEP享惠水平,加大AE0认证培育力度,助力企业享受“经核准出口商”便利政策。(市商务局、市贸促会、苏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妥善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应对工作机制,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企业建档立卡,一对一指导企业妥善应对,加强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优化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布局,加强集成电路、光伏、纺织服装等重点外向型产业预警体系建设。落实多主体协同应对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摩擦,稳妥开展贸易救济调查,推进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稳外贸工作考核激励。持续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各板块落实好稳外贸工作具体举措,确保完成全市稳外贸发展目标。加强考核激励力度,对先进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加大对稳外贸促工业的定期督查和调度,形成工作合力。(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苏州市级】苏州市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数字贸易是发展国际化、开放型数字经济的主要载体,是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苏州深度融入数字经济背景下全球经贸市场的战略契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推进全市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探索构建数字贸易特色发展路径,推动苏州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创新发展、开放发展理念,紧抓数字技术为引领的新一代技术革命机遇,立足苏州开放型经济发展优势,积极把握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重大契机,坚持高点定位,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的数字贸易创新集群,推进全市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数字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数字贸易创新集群建设效应进一步加强,建成一批产业集聚、技术领先、贸易便利、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数字贸易创新发展集聚区,数字贸易发展新格局基本成型。 ——数字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25年,数字贸易规模始终保持全省首位,数字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不断提升。 ——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到2025年,培育20家具备创新驱动和辐射带动能力、年贸易额超亿美元的数字贸易重点企业,培育200家年贸易额超千万美元的数字贸易骨干企业。 ——数字贸易创新载体进一步集聚。到2025年,高标准建成一批省级及以上数字贸易特色基地,一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服务能力强的省级及以上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数字贸易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加快推进试点改革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数字贸易要素流动机制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效、透明、便利、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体系,形成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融合,完善数字贸易多元化产业链条。 充分发挥苏州制造业强市的领先优势,推动贸易业态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大力推进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贸易快速发展。 1.加快服务外包数字化高端化发展。促进服务外包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有机融合,力争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发展有所突破。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服务贸易企业向“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提升外包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出口能力强、与制造业融合度高的数字服务示范企业。鼓励制造业企业与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合作,应用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及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重点模式,拓宽发展空间,打造竞争新优势。创新服务外包交付模式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外包新模式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大力推动数字技术贸易。突出数字产业化方向,加快推进软件、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技术的跨境贸易。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服务范围,打造完整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增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建设完善数字技术贸易促进体系,支持关键技术进口、消化与创新。探索数字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的新模式新机制,支持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技术服务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3.培育数字内容服务新增长点。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数字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形成以“数字创意产业”为核心的产业布局,努力建成全国数字文化产业高地。全面打响“江南文化”品牌,高标准、高水平打造“江南文化”特色传播体系。积极发展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数字娱乐、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贸易。大力发展游戏直播、电子竞技、云游戏等新业态,鼓励举办大型国际电竞赛事。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和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 4.积极探索发展数据贸易。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开展数据确权、质量评估、数据资产定价等数据价值化研究。打造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探索协议转让、挂牌等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模式。推动苏州大数据交易所创新发展,打造具有苏州特色的运营模式和商业模式,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有机融合。推动“服贸通”中新数据专线、“商贸通”中日国际数据通道拓展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 5.促进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物联网核心技术及产品在物流、储运、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示范应用,鼓励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跨境结算领域的深度应用。拓展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维护和维修、加工服务等传统服务贸易领域开展数字化改造,大力发展智慧物流、在线教育等新业态。依托数字贸易公共平台,整合数字化转型资源,全面提升传统服务贸易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二)分类培育,壮大数字贸易多层次市场主体。 依托苏州四大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契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企业,引导企业在新兴领域布局全球产业生态体系,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 1.强化数字贸易头部企业引进。面向数字贸易重点产业方向,编制产业招商地图,加强产业链招商,制定全市招引目标。加强数字贸易外资总部企业引进和认定,吸引跨国企业的研发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苏州落地。支持数字贸易领军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积极开拓新业务、新领域和新市场,带动服务、技术、标准输出,引导企业平台化、国际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2.加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培育。遴选重点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善于创新的中小型数字服务贸易企业。扶持全球价值链中具有成为“独角兽”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鼓励和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加强与头部企业协作,实施跨行业跨部门“借船出海”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分工,融入全球价值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3.孵化数字贸易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和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推动苏州创客育成中心孵化一批数字贸易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鼓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实训基地、科技型企业等开辟数字贸易创客空间,形成项目初选、产业化发展、资本运作的全链条一体化数字贸易孵化促进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三)统筹布局,建设数字贸易多要素促进平台。 充分发挥苏州各类开放创新平台、基地集聚的资源优势,结合数字贸易特点,加快各类载体要素整合,提升数字化服务综合能力。 1.提升数字贸易载体能级。加快苏州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等3个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提升基地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支持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创建国家数字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按照“信息集聚、要素集聚和资源集聚”的原则,在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鼓励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与运营数字贸易特色基地,支持申报省级数字贸易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级市人民政府) 2.建设数字化转型平台。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分行业、分阶段打造与产业发展实际相匹配的数字化改造推进行动。聚力打造“数智赋能”融合基础设施,加快融入“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加速工业互联网全域赋能。聚焦生物医药、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群领域,汇聚资源、创新机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3.推动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提档升级。积极对接区域全面经济关系协定(RCEP)、抢抓自贸区发展机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作用的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政府和运营主体双向赋能的平台建设运营合作模式,在国际供应链、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积极对接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字贸易应用版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开放共赢,拓展数字贸易多渠道国际合作。 根植苏州优质的外资生态圈和开放合作环境,积极拓展合作伙伴、优化国际布局、深化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机制。 1.构建多元化国际市场格局。围绕数字贸易重点领域,着力开拓欧美日及中国香港等数字贸易传统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并购、设立分支机构或研发中心等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深度合作。以“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为总揽,以高效落实区域全面经济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加强与东盟国家在科技创新、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与非洲国家在网络通信、金融服务等领域合作,深耕当地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 2.打造国际数字贸易会展品牌。依托中新、中日、中德等重要国际合作平台,做强金鸡湖国际会展周、中德太仓职业教育合作等国际合作项目。鼓励“电博会”“创博会”“旅博会”等一批国际会展平台建设,提供国际化、专业化、便利化的数字内容、服务与产品的展示、对外交流和对接等服务。支持“太湖论坛”举办数字贸易相关国际高端会议、论坛,利用中新合作服务贸易创新论坛成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虹桥国际经济论坛分论坛的契机,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组织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国家级展会,展示“苏州服务”形象。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参加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利用会展大数据等数字科技创新,提升展览设施和技术数字化水平,精准对接国际展览和采购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太仓市人民政府、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对标国际,探索建立数字贸易多领域规则标准。 发挥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开放创新平台优势,推动多双边服务规则协调,建立健全产业数字化标准体系,促进数字贸易领域开放合作。 1.加快国际规则对接。积极对接区域全面经济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在数据交互、分级分类、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发挥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平台作用,在DEPA框架下,争取苏州与新加坡的数字身份互认体系试点。支持数字贸易基地和重点企业参与各层次数字贸易、数据治理机制和区域性数字领域经贸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贸促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2.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数据跨境传输公共服务平台,出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办法,制定跨境数据流动安全保障和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商业数据跨境流动、跨境交易模式,构建数据跨境流通便利化体系,争取国家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管理试点。深化跨境数据保护规制合作,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贸促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3.开展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数字贸易领域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人才标准等多层次的产业数字化标准体系建设。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积极推动数字贸易领域团体、行业和地方标准立项。支持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主导或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制定和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4.开展数字贸易前瞻研究。推动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家组筹建数字贸易研究小组,为产业发展战略决策、专题研究等提供智力支持。支持在苏高校等各类机构加强数字贸易研究,针对DEPA协定、数字贸易秩序规则变化趋势和对策、数字贸易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等课题开展前沿性研究探索;针对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统计、争端解决机制、新型规则影响等应用型研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优化环境,加强数字贸易多维度支撑。 进一步做优“硬环境”,提升“软实力”,加大要素服务保障力度,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为高端资源集聚提供优质空间,为数字贸易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产业环境、营商环境和安全环境。 1.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5G网络为核心的下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5G基站大市范围全覆盖,推动5G、IPv6等技术在工业互联网领域深入拓展,同时加快推动申报国家级骨干直联点,提升苏州网络架构地位。构筑基于NB-IoT等主流通讯技术的城市级全面感知网络,提升城市“触觉感知”“通信感知”能力。支持国际互联网专线建设,加速数据中心等存储计算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数字化升级成本。优化新型绿色数据中心布局,启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起步区(吴江)建设,起步区内数据中心平均上架率不低于65%,起步区内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指标控制在1.25以内,形成一批“东数西算”典型示范场景和应用。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试点工作,构建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和空天地一体化数据服务体系,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大数据局、市通管办) 2.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统筹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与扩大开放,促进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相结合、“边境上”准入与“边境后”监管相衔接,努力形成全球资源要素强大引力场,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负面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监管模式,减少服务进出口企业合规成本。适应数字贸易企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外汇收支管理措施。探索专业人才职业资格国际、国内互认,根据全省部署推行技能人才“一试三证”评价模式,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签证、停居留及永久居留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 3.加强数字监管与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对涉及关键数字技术、重要数据、大量个人信息等重要领域加强监管,提升数字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认证等工作,推动相关配套产业发展,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做好服务引导,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市场监管局) 4.打造数字贸易发展生态环境。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苏州分中心建设,不断完善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及法律库,加强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跟踪研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支持数字化服务机构面向市场主体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推动企业数字化赋能计划,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科学推进“上云用数赋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数字贸易企业融资便利度。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南方运营总部的作用,立足苏州、服务长三角,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的数字贸易企业发展,扩大对数字贸易企业的专项扶持数额和对重点区域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引进数字贸易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对国际型高端人才的住房、子女就学等配套服务按规定给予保障;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育机制,举办数字贸易各领域的专业培训班,依托高校和企业探索设立数字贸易学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和决策功能,及时会商研究,推动解决地方和企业数字贸易发展的难点堵点,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强化任务分解,推进责任落实。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数字贸易业务培训。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行业统计、专题调研、重点企业联系、办会办展等活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营造数字贸易良好环境和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策引导。 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各级产业支持和优惠政策,发挥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软件投入、研发投入,支持参与数字贸易标准制定、开展规则研究、开拓海外市场等,研究制定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特点的创新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为数字贸易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和外汇收支专项服务。探索数字贸易出口信保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出口信保公司) (三)完善统计监测。 联合统计、外汇管理、海关等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数字贸易统计监测,建立数字贸易重点企业数据库,完善数据核查、退回和通报制度,提高填报数据质量。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字贸易统计数据分析,定期编制和发布苏州市数字贸易发展研究报告,为数字贸易发展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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