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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创新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一、“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
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申报。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拥有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或纳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类平台;2.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重点实验室。同时,项目负责人应为上述研究中心/实验室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应符合上述研究中心/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报项目须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
二、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企业为主体申报。落实江苏省与以色列、芬兰、捷克、挪威、新加坡、奥地利等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双边共同资助机制下,围绕双方共同确定的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技术等优先重点技术领域,支持面向上述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三、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必须联合至少1家江苏企业参与。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合作国别不包括上文“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所指国别。
四、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
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必须联合至少1家江苏企业参与。
五、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重大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项目
本类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组织的方式。面向《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重大科技开放合作载体建设工程”所确定的载体。
2、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须是202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专业从事跨国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机构,有稳定优质的海外合作渠道;地方重点支持建设,为企业服务业绩较好;有较好的专业团队,满足业务要求的工作条件,明确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上年度有一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3、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海外研发机构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扶持政策
“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资助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资助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资助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重大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资助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