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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招商
金融服务机构人才引进金融服务机构落户项目金融机构总部落户项目金融服务机构业务扶持金融机构业务总部落户项目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金融服务机构是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园区相关区域的规模以上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以及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财富管理类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
扶持政策
人才引进奖励
金融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对公司关键岗位人员1人,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金融服务机构是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园区相关区域的规模以上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以及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财富管理类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
扶持政策
开办补贴
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批准的规模以上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发展奖励
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其对园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发展奖励。
购房补贴
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租房补贴
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新引进的,在苏州工业园区相关区域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
扶持政策
开办补贴
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2%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
购房补贴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园区将合理确定挂牌价格,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租房补贴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两年100%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业务发展奖励
自营业之日起十年内,原则上按其对园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发展奖励。
人才引进奖励
对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人才,三年内按职工总数的2-10%,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金融服务机构是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园区相关区域的规模以上融资租赁、担保、典当、拍卖、商业保理、第三方支付类机构以及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财富管理类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
扶持政策
业务奖励
对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面向注册在园区的承租人、制造商或者保理客户开展业务的,给予业务奖励。首次申请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首次之后申请,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的月均业务总额比上一年度月均业务总额增长部分给予1%的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园区新引进的,在园区相关区域单独设立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等机构。
扶持政策
开办补贴
对于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独立牌照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开办补贴;对于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但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独立牌照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
平台租金补贴
鼓励园区公共数据平台引进金融机构业务后台, 经认定, 给予三年平台租金补贴或优惠, 补贴或优惠比例不超过租金的20%,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土地支持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园区将合理确定挂牌价格,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购房补贴
1、银行分行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外资银行代表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后,可按分行享受政策。总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已在园区设立的银行或其总部在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或奖励。 4、保险公司分公司或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中心支公司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外资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营销服务部(支公司)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已在园区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总部在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或奖励。 7、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苏州营业部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在园区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升格为分公司的,可按分公司享受政策。总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9、对已在园区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总部在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优惠或奖励。
租房补贴
1、银行分行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外资银行代表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后,可按分行享受政策。总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保险公司分公司或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中心支公司的,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办公用房补贴,前三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后两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外资保险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营销服务部(支公司)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已在园区设立的保险主体由三级机构升格为二级机构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元/月, 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办公用房补贴,前三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后两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苏州设立最高营业机构为苏州营业部的,对其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在园区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升格为分公司的,可按分公司享受政策。总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业务支持
对新引进的银行分行在开业初期,给予一定业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