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政策产品 > 上市企业并购奖励
苏州工业园区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上市企业并购奖励)
境内上市企业并购奖励境外上市企业并购奖励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监管部门认定申报主体在发行上市、资金募集或使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减持、证券交易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
2申报主体为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认定标准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附件1)。
3拟上市企业需已在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备案,并取得《园区拟上市企业认定通知》。
4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5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申报主体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将已获得的奖励退回。
扶持政策
境内上市企业并购奖励
上市企业并购园区内企业的,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含)到2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在2亿元到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并购园区外企业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认定标准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附件1)。
2拟上市企业需已在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备案,并取得《园区拟上市企业认定通知》。
3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4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管部门认定申报主体在发行上市、资金募集或使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减持、证券交易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
6申报主体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将已获得的奖励退回。
扶持政策
境外上市企业并购奖励
上市企业并购园区内企业的,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含)到2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在2亿元到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并购园区外企业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