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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首发上市、再融资募投奖励)
境内上市募投奖励境外上市募投奖励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监管部门认定申报主体在发行上市、资金募集或使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减持、证券交易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
2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4申报主体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将已获得的奖励退回。
5申报主体为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认定标准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附件1)。
6拟上市企业需已在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备案,并取得《园区拟上市企业认定通知》。
扶持政策
境内上市募投奖励
1.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募投奖励最高1000万元。
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募投奖励最高1000万元。
3. 上市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或在多个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监管部门认定申报主体在发行上市、资金募集或使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减持、证券交易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
2申报主体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将已获得的奖励退回。
3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拟上市企业需已在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备案,并取得《园区拟上市企业认定通知》。
5申报主体为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认定标准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附件1)。
6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扶持政策
境外上市募投奖励
1. 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募投奖励最高1000万元。
2. 上市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或在多个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