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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
申报条件
序号 | 申请条件 |
1 | 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
2 | 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
3 | 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
扶持政策
免税
免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消费税。
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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