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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院士工作站
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江苏省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江苏省产业院士工作站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设站单位需满足省级院士工作站定位、立项标准及《关于支持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设院士工作站的通知》(苏科条发〔2018〕328号)的要求:
1、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企业院士工作站功能定位。
2、建站企业与院士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团队研发方向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企业与院士及院士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3、建站企业有稳定的经费投入,具备一定规模,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比不低于3%。
建站企业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企业拥有与合作院士研究方向相一致的1项以上知识产权授权。
建站企业拥有一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其中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团队人员原则上为5:1。
企业院士工作站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建有院士及其团队必需的生活保障配套,配有院士专职秘书。
4、重点支持建有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
2需和院士签订建站确认书,尚未报备的合作院士需向中科院或工程院做好报备工作。
3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4申报单位的合作院士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等文件要求。
扶持政策
市级奖励
对苏州市区注册单位: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通过省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设站单位需满足省级院士工作站定位、立项标准及《关于支持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设院士工作站的通知》(苏科条发〔2018〕328号)的要求:
1、符合国家政策,符合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功能定位。
2、建站高校院系(科研院所)与院士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团队研发方向与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学科一致,高校(科研院所)与院士及院士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3、建站高校院系(科研院所)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合作院士研究方向相一致的5项以上知识产权授权。
建站高校院系(科研院所)拥有一支相适应的科研队伍,其中高级职称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建有院士及其团队必需的生活保障配套,配有院士专职秘书。
4、重点支持建有省级以上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
2需和院士签订建站确认书,尚未报备的合作院士需向中科院或工程院做好报备工作。
3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4申报单位的合作院士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等文件要求。
扶持政策
市级奖励
对苏州市区注册单位: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通过省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设站单位需满足省级院士工作站定位、立项标准及《关于支持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设院士工作站的通知》(苏科条发〔2018〕328号)的要求:
1、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产业院士工作站功能定位。
2、建站高新区(科技产业园)产业基础雄厚,具有至少一个公共研发载体,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发展优势。
3、与5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团队研发方向与园区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关联度高。
院士工作站拥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部门),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4、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或科技产业园建立产业院士工作站。
2需和院士签订建站确认书,尚未报备的合作院士需向中科院或工程院做好报备工作。
3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4申报单位的合作院士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等文件要求。
扶持政策
市级奖励
对苏州市区注册单位: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通过省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