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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技术出口贴息)
政策依据
技术出口贴息
申报条件
序号 | 申请条件 |
1 |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
2 |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
3 | 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
4 | 业务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单项业务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
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且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
扶持政策
贴息支持
以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技术出口收汇金额、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6月30日LPR(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贴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