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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条件
序号 | 申请条件 |
1 |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19 年10月31日之前。 |
2 |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3 |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
4 |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
5 |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
6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
7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
8 |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
扶持政策
园区资金支持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0万的一次性奖励。
园区绩效奖励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每年按照A类150万元/家、B类80万元/家、C类50万元/家给予绩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