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组织外资研发中心申报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通知

各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具体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以下申请书、表格等无电子档,请根据扫描件自行制作):

1.加盖公章的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2.签字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附表;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中心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4.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6.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详见附件);

7.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详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节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心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胶状),于2月15日前将电子档发送至wyun@sipac.gov.cn、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交至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

四、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王韵67068027/6706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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