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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js.gsxt.gov.cn)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0年度纸质年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