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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届“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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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申报截止
2020-10-09   申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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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第四届“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推荐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省内登记注册、纳入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文化企业,均可参加推选。民营文化企业是指我省行政区范围内除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等。

  2、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属于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领域,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主要分5个类别进行推选:(1)内容创作生产。主要指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包括出版、影视、演艺、动漫等领域的文化企业。(2)传播渠道类。主要指以文化信息传播为主业,包括广电传输网络、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等领域的文化企业;(3)投资运营类。主要指以投资、资产运营为主业,包括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等;(4)文化科技类。包括数字创意、移动多媒体制作与经营、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文化软件及文化装备制造等企业;(5)综合经营类。主要指主营业务涵盖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四个类别中两个及以上的文化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坚持正确导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经营状况和社会反响良好,近三年内未受到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理。

  2、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包括2017年以来获得全国、省级奖项情况,承担相关社会责任情况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纳税总额(含减免税)和出口总额,其中,内容创作生产类中的演艺、影视制作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过3000万元、净利润过300万元为标准,其余类别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和净资产双过亿,净利润过千万为标准。

  3、各项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年报数为审核依据。

三、申报材料

  1、《“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申报表》(见附件),须推荐单位盖章,并附电子表格;

  2、2017年以来获得全国性和省市级奖项的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2018、2019年度出口收入所涉及的业务合同、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主要业绩及推荐理由。

四、申报程序

  1、书面申报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F)

  2、电子材料。访问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http://sme.sipac.gov.cn)--登录--用户中心--业务征集平台--“第四届“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申报”,下载模板申报汇总表,上传附件(申报表(附件1)及证明材料),将所有申报材料整合成一个pdf,以申报单位命名。

  3、报送时间10月9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咨询电话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热线 67068000,许老师 67068015

  园区文体旅游局:王老师66681869

  系统技术支持:4008696086

苏州工业园区宣传部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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