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园区2020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加强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苏科条发〔2017〕385号)中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含义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的技术合同,也适用于涉外技术合同。包含以下四类,故又称“四技合同”。

  1.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 技术咨询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认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所订立的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二、相关支持政策 

  (一) 国家-税收政策 

  1. 免增值税(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 减免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研发费加计扣除(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的买方,即吸纳方)

  委托开发——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来源:《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兑现程序:请详见附件3.3《技术合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要》,或咨询税务相关部门

  (二) 江苏省-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政策(适用于四类技术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省科技厅以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年度成交总额为基数,对技术转移输出方进行奖补,标准如下:

  1.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000万-1亿元的,最高奖补比例0.6‰,上限4万元;

  2.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亿-10亿元的,最高奖补比例0.4‰,上限15万元;

  3.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0亿-60亿元的,最高奖补比例0.15‰,上限30万元;

  4.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超过60亿元的,直接补助50万元。

  备注: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按 150%的比例计入奖补额度。 

  政策来源:《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8〕152 号)

  兑现程序:输出方只需登记技术合同,无需申报。奖补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系统数据直接核定公示后下发。

  (三)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 

  1.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适用于四类技术合同的买方,即吸纳方)

  普惠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市成果转化平台备案后,对技术转移吸纳方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进行补助,每年上限50万元。

  重大项目: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技术转移吸纳方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上限500万元。

  2.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适用于四类技术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但要是科技创新载体)

  技术转移输出方是科技创新载体的,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经认定,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上限50万元。

   政策来源:《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苏科规〔2019〕3号)

  兑现程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需先在“苏州市成果转化平台备案”,备案公示后,再前往“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详细要求请参见2020年度的相关通知:

  (1)关于开展2020年度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2020年度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

三、认定登记流程 

   (一)认定登记平台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均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平台”中办理,相关资料均以电子形式上传至平台,无需递交纸质合同和附件。合同认定后,企业可在该平台上自助打印认定清单。

  2. 平台登录网址为。平台运行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版本要求 4.0 及以上。

   (二)认定登记受理时间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常年申报、常年受理。但是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合同的认定登记。合同中需要注明明确的有效期(明确到“日”)。建议办理登记时距离合同结束时间至少一个月

   (三)管理原则及相关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卖方在其所在地办理认定登记。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涉及到的相关登记机构如下:

  1.区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园区内技术合同相关业务的咨询答疑、四类技术合同的初审及登记。

  2.市级: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税收优惠业务审批。

  3.省级: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军工、涉外(技术进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大额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复审等工作。

   (三)相关登记机构的联系方式 

   1.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热 线 67068000

    李铭轩 67068036 limingxuan@sipac.gov.cn

    葛俊辉 67061984 gejh@

    虞才汇  67068094  yucaihui@sipac.gov.cn

   2.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吴老师 65152050

   3.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 

    徐老师 025-83235359

   (四)详细流程步骤 (附件1.3  流程图)

  1. 账户注册:企业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填写信息,待企服中心审核。(注册流程详见附件1.1《注册操作指南》)

  2. 合同录入:企业填写填合同信息,合同文本彩色扫描上传至平台,待企服中心审核。审核状态分为“驳回”和“已登记”两种

  3. 业务申请

  (1)业务申请包括增值税业务申请、所得税业务申请、加计扣除业务申请三种,对应“相关支持政策”中的“国家-税收政策”部分。故,仅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涉及该步骤。

  (2)当合同状态变为“已登记”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的业务。

  (3)业务申请提交后,由企服中心受理。当合同状态变为“已受理待审批”时,请尽快上传承诺书。

  (4)合同及业务申请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审批。审批状态分为“驳回”和“通过”两种。

  (5)若驳回,企业可以修改调整,并重新提交合同,再重复“登记”、“申请业务”等步骤;若通过,技术合同认定步骤即基本完成。约五个工作日,系统将自动生成技术合同认定单,企业可自行下载使用。(如果是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的,市生产力中心审核通过后,还需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复审。)

  4. 军工、涉外(技术进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直接由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审核,园区不参与初审。

四、相关文件 

  1. 业务操作指南

   1.1 注册操作指南

   1.2 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使用说明

   1.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

   1.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常见问题

   2. 合同模板 (科技部制定,不强制使用,推荐使用或作为参考

   2.1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2.2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3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2.4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2.5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6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2.7 技术咨询合同

   2.8 技术服务合同

  3. 政策法规

   3.1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3.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3技术合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3.4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8〕152 号)

   3.5 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苏科规〔2019〕3号)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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