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各区内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苏科高发〔2017〕317号)、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17〕47 号)的通知,现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
受省科技厅委托,苏州市科技局及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科技局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各自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科技局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注册审核、形式审查、入库企业抽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工作。
二、参与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三、评价过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中进行。
1. 企业注册登记。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的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注册。
2. 企业自主评价。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证明文件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且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 企业公示及入库。省科技厅对通过评价的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公告。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4. 信息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及时提醒入库企业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信息表》。
四、注意事项
1、区内企业注册登记时企业注册地应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2、2018年企业填报有关数据以2017年年末数为准(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计算),因此建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此项评价工作。
3、本次评价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4、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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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