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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苏环规〔2019〕5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国家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第四条  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四)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

        (五)其它按规定应当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事业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求,鼓励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重新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并签订环保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第九条  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环境行为信用记分的有效期自信息产生后15日起计算,根据不同的环境行为信息设定不同的记分有效期。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在其它信用平台上公开的期限设定,可依此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环保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

        绿色等级(诚信):环保信用分值12分;

        蓝色等级(一般守信):环保信用分值6分—11分;

        黄色等级(一般失信):环保信用分值3分—5分;

        红色等级(较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1分—2分;

        黑色等级(严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

        第十一条  环境行为信息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后,由产生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公众可通过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奖惩措施由具体实行单位确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公布机制,按规定落实信任保护原则,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安排补助资金,执行管控豁免等政策。

        第十四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和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黄色等级

        1、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红色、黑色等级

        1、执行黄色等级企业同等惩戒措施;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3、建立定期公布机制;

        4、执行《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2018〕124号)、《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环保信用等级长期为黑色、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规程,强化监督管理;对信用建设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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