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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苏园经〔2021〕45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园区本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高端装备制造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1〕2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1〕3号)等文件要求,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制造业企业持续扩大有效投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以下简称有效投入奖补)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效投入奖补是指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全额安排资金预算,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牵头组织实施,对制造业企业的设备投入进行的奖补。

        第三条 有效投入奖补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范围

        第四条 奖补范围包括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两类。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选择其中一类申报一个项目,获得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改扩建项目。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尖峰企业”改扩建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基础奖补)。

        (二)技术改造项目。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基础奖补)。采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按不超过经认定的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设备投入的5%追加奖励(以下简称追加奖补)。

第三章 奖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园区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在园区纳税、纳统的制造业企业;

        (二)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改扩建项目的,应为经发委认定的“尖峰企业”。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

        (二)取得有效的立项文件;

        (三)在奖补年度内,改扩建项目单个项目购置设备的发票金额(需列入固定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含税),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购置设备的发票金额(需列入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含税);

        (四)项目实施地及设备所在地均在园区。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工业园区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企业纳税证明;

        (四)达到列统标准的项目,当年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文件;

        (六)申报基础奖补的,提供购置设备发票清单及发票扫描件;

        (七)申报智能制造追加奖补的,提供智能制造设备发票清单及发票扫描件;申报绿色制造追加奖补的,提供绿色制造设备发票清单及发票扫描件、从事节能环保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绿色制造现场审核报告。申报追加奖补的设备,不得超出基础奖补的设备范围,同一设备只可选择智能制造或绿色制造中一项进行申报。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项目购置设备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十)项目申报承诺书,企业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在申报通知日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十一)其他需进一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审核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二)企服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会计事务所、专家、专业机构等),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三)经发委根据审核报告确定拟奖补项目,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拟奖补金额,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管委会审定;

        (四)经发委将拟奖补项目及拟奖补金额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发委按照财政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奖补金额计算

        第九条 奖补金额由基础奖补金额和追加奖补金额组成。

        奖补金额=基础奖补金额+追加奖补金额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基础奖补金额基于经发委认定的企业类型、投资能级、列统情况、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总额进行计算。

        基础奖补金额=经认定的设备投入额×10%×(企业类型得分×20%+投资能级得分×80%)×列统系数×调整系数

        (一)企业类型得分(权重20%)。按照经发委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制造业重点企业库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类型赋分。(1)链主企业得1分;(2)尖峰企业得0.8分;(3)高

原企业得0.7分;(4)其他制造业企业得0.6分。

        (二)投资能级得分(权重80%)。按照企业申报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增幅及企业当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情况计算得分。投资能级得分最高不超过1分。

        投资能级得分=(投资规模得分×50%+投资增幅得分×50%+加分项得分)/100

        1.投资规模得分(权重50%)。根据项目经认定的设备投入额计算,作无量纲化处理。

        2.投资增幅得分(权重50%)。根据经认定的设备投入额占企业用于生产的设备金额的比重计算,作无量纲化处理。

        用于生产的设备金额,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认定,低于200万元的,增幅统一按照100%处理。

        3.加分项得分(满分10分)。根据省、市发文确定的企业当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情况评分,当年9月底之前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分。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总投资达到5亿元低于10亿元的,续建项目得3分,新建项目得4分;总投资达到10亿元低于20亿元的,续建项目得4.5分,新建项目得6分;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续建项目得6分,新建项目得8分。同时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另行加2分。总投资达100亿元的项目得10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列统系数由经发委根据项目列统情况评定。已列统的项目及设备投入低于列统标准的项目,系数为1;设备投入达到列统标准但未列统的项目,有效投入奖补政策兑现的第一个年度系数为0.8,此后年度逐年递减0.2,直至为0。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调整系数由经发委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当年有效投入奖补资金预算总额和申报审核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追加奖补的设备不超过基础奖补的设备范围,同一设备按照智能制造或绿色制造中一项追加奖补。

        (一)智能制造追加奖补

        智能制造追加奖补金额=经认定的智能制造设备投入额×5%×项目智能化效果得分×智能制造调整系数项目智能化效果得分由项目示范得分(20分)和项目水平得分(80分)组成。项目示范得分按照企业3年内获评相关荣誉情况评分,获评全球灯塔工厂或国家、省、市级智能化工厂级荣誉,或获评2个及以上省级智能化车间级荣誉的,得20分;获评1个省级智能化车间级荣誉,或获评2个及以上市级智能化车间级荣誉的,得10分;获评1个市级智能化车间级荣誉的,得5分。项目水平得分由第三方专家对项目智能化水平进行评审评分。

        项目智能化效果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赋1分;达到70分低于85分的,赋0.6分;达到60分低于70分的,赋0.4分。

        智能制造调整系数根据当年智能制造追加奖补资金预算金额和申报审核情况综合确定。

        (二)绿色制造追加奖补

        绿色制造追加奖补金额=经认定的绿色制造设备投入额×5%×绿色制造调整系数

        绿色制造调整系数根据当年绿色制造追加奖补资金预算金额和申报审核情况综合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拨付后,经发委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抽取一定比例的奖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的,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入社会法人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年度获得同类奖补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试行期间,如有需要,可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变更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在2020年度的设备投入,适用本实施细则进行奖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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