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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委办发〔2021〕34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姑苏教育人才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教战略,现对《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主要根据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大力引进、扶持一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管理能力、创新水平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人才,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教育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教育高层次人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大类,目标是5年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工)学校、师范院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引进200名教育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10名教育名家、100名领军人才、500名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实施教育人才引进计划,主要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着力面向全国,从苏州大市外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教育特聘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人才。特聘人才分A、B、C、D四个层次,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需符合以下认定标准或参评条件之一:

        (一)A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制,认定标准如下:

        1.国家教学名师;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4.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B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

        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3.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4.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需评审);

        5.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6.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省特级教师;

        2.具有正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人才;

        3.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5.45周岁以下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6.45周岁以下的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地级市名教师、名校长;

        7.40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8.35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9.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

        10.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教练、业绩突出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

        11.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四)D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40周岁以下的省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市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2.40周岁以下的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3.40周岁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4.35周岁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市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5.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

        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实施教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申报培养计划的教育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中申报教育名家的可以放宽到55周岁。引进的教育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2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教育名家

        教育名家分学科类和管理类两类,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或担任校长满10年),拥有崇高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管理)和卓越的教科研能力,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申报对象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为江苏省特级教师、苏州市教育领军人才、苏州市名校长(特级校长)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或办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教师、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90%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引领和指导团队方面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且实绩突出。

        4.获得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主持1项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有反映其教育教学思想的改革实验项目,并出版学术(管理)专著,学术价值和推广价值得到认可,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

        申报管理类人才,须为正职校长,在符合以上1至3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培养青年教师、加强科学管理、引进人才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被同类学校推崇,具有一定美誉度。

        2.任校长前,被认定为所任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同行公认。

        3.担任校长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数的1/3,或每学年听课在40节以上。

        (二)领军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较深厚的教育教学功底或较强教科研能力,取得良好业绩,形成一定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课题研究、青年教师培养或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一定示范作用。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同时被认定为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青年拔尖人才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90%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3.发挥学科示范作用,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实绩突出。近5年,开设至少5次市级及以上公开课或讲座。

        4.学术水平高,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反映自己教育教学思想或教学(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具有扎实教育教学功底,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科水平,为学科发展和学校(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体条件如下:

        1.被认定为苏州市学科带头人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业绩较好,得到学生、同事的认同,满意度在90%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或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荣誉。

        3.教学功底扎实,在基本功、优质课等教学评比中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次。近5年,开设至少3节县级及以上(其中至少1节市级)公开课并获得好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承担至少5次县级及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并获得好评(其中至少2节大市级公开课)。

        4.教科研能力强,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三章 引进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市教育局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认定扶持。引进的特聘人才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分层培养人才每两年申报一次。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七条 申报人及学校(单位)向所在县级市、区相关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报送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送市教育局。

第八条 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申报教育名家、领军人才层次培养计划的,还需进行讲学答辩。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特聘人才,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市教育局根据单位考察、专家评审、讲学答辩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D类特聘人才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特聘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第十条 引进特聘人才所需编制,市本级在市属中小学教师总编制内统筹解决,各县级市、区在本级事业总编制内统筹解决。经主管部门、人社、财政批准和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人才设立特聘岗位,并可根据相关佐证材料建立特聘人才档案,由用人单位直接考核录用。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一条 对列入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分层培养人才实施项目资助,列入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在5年培养周期内,可分别享受不多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项目资助额度。项目资助每两年申报一次,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个人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具体评审管理按照相关实施办法执行。鼓励成果转化,立项的资助项目列入教学成果奖培育计划,相关项目获评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受资助人在申报下一轮资助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工作室,教育名家可直接认定领衔市级名师工作室;优先从教育领军人才中遴选领衔市级名师工作室;鼓励青年拔尖人才在各地各校设立工作室。

第十四条 助力人才持续发展,青年拔尖人才纳入省特级教师后备培养计划。对苏教名家培养对象、重大奖项获得者、奥赛教练、技能大赛指导(参赛)教师等人才,优先认定分层培养人才。鼓励人才积极参与校本研修支持计划、支持乡村学校建设、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为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搭建平台。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柔性引才,通过聘请顾问、购买服务等形式,柔性引进高端教育人才(团队)并给予补贴,相关评审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招聘引进青年储备人才,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在省级及以上师范生基本功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助标准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特聘人才安家补贴、生活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分层培养人才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项目资助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7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和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直属学校(单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由市人才开发资金统一安排,项目资助、柔性引才补贴、青年储备人才补助经费由主管部门安排。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教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和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减少下一年度分层培养人才推荐名额,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培养周期内,人才离职或符合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停止拨付相关奖励和资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有师德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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