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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0〕16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活动。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省级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精品,其他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五)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广告投放和举办宣传、营销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重点扶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江苏省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优秀旅行社企业、绿色网吧企业等。

        (六)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支持新兴文化和旅游业态,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集聚区等。

        (七)其他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支出。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等,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扶持范围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法。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接主体。其中,项目事前不确定,通过申报评审程序确定的,项目承接主体即为项目申报主体;项目事前确定而承接主体不确定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程序、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资源数量、从业人口、经费投入、市县财力分类分档等情况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等为主要因素。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类型和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项目类型的特点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申报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可选)、会商、公示、报批等环节。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根据不同的项目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专项资金。省级和市县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支出、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设区市、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编制、运行监控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为2020-2024年。《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号)、《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7号)、《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5号)、《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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