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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环办〔2018〕413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绿色发展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 息化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 上产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量大,仅靠末端治理不仅成本较高 且效果有限,难以实现环境质量的根本性好转;一些地区的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绿色化改造的融资渠道偏窄,资金成本高, 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 结构、转方式、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 激励金融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更大力度服务我省生态环境高 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 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要 求,运用系统性思维,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精准有效的激励政 策体系,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多层次、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供给体系,显著提高金融服务生态环保和绿色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强化问题导向。针对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激励帮扶政策 不足,绿色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绿色金融产品缺失,绿色投融 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精准发力。

        坚持系统思维。综合运用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针对各 领域、各种性质、各类规模的绿色项目,实施多层次、多元化的激励帮扶举措。

        突出改革创新。解放思想,深入调研,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制 度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供给, 提升服务水平。

        严守风险底线。提高对绿色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建立绿色 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 目标任务

        促进绿色转型发展。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倒逼和服 务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抑制对高污染行业的投资, 推动经济平稳持续增长。 

        提升环保基础设施。引导各地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大力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能源清 洁化利用、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四个能力”。

        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激励金融资本参与环境综合整治、污染 场地修复、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探索公益性生态项目的盈利模式, 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的通道。

        培育发展绿色产业。鼓励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 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绿色产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为生态环 境保护提供产业支撑,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四) 鼓励绿色信贷创新。鼓励在苏银行通过合理分配经济 资本、信贷资源等有效方式优先支持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在风 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开辟绿色信贷研发、 审批、推广专项通道。将全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纳入 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定期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引导金融机 构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五) 坚决抑制污染性投资。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 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 ]4号), 银行机构不得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 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对环保信用评级为红色、黑色等级 的企业在其环保信用等级修复之前,暂停向其新增贷款。(责任 单位:江苏银监局)

        (六) 建立环保项目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扩大“环保贷”风险 补偿资金池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 基础设施建设等生态环保及环保产业发展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补 偿,发生风险损失后,按一定比例对贷款本金损失进行补偿。(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七) 对绿色信贷进行贴息。研究绿色信贷贴息政策,对符 合条件的绿色信贷进行适当贴息,贴息后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 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八) 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针对生态文明国家战略提供 的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利用国际贷款强化生 物多样性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 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省财政厅) -

        三、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九) 积极利用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各地统筹 安排新增债券资金和预算资金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探索试点 发行生态环保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生态 环保项目;优化债券的发行程序,加快债券发行、使用拨付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以 环保产业园区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省内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培育力 度,对取得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取得证监会首发上市申请受理单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成功上 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财 政厅)

        (十一)开展环境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支持对建成的城镇 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工业固废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 权开展资产证券化,按发行利率给予不高于30%的贴息,进一步 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企业负债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责任 单位: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

        (十二)对绿色债券进行贴息。支持各地发行长江生态修复 债券等绿色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年度实际支 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2年,单支债券每年最 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环保厅)

        四、支持发展绿色担保

        (十三)对为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 进行风险补偿。对为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 构,担保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1%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十四)对为绿色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给予 奖励。对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募投 项目应为省内项目)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每支 债券奖励30万元,同一担保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十五)建立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为 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出现代偿后按 照实际发生损失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支债券最高补偿不 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

        绿色发展基金,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十六)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 府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政府出资部 分可通过社会资本优先分红或放弃部分收益等方式,向社会资本 让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用好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支持省生态环保发展基 金会同地方政府、相关行业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保子基金, 促进省内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保产业发展、环保基础设施 建设等。对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投资省内环保、节能、资源循环 利用、新能源等成长期科技型绿色企业出现损失后给予损失金额 30%的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200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十八)创新PPP项目运作模式。鼓励将黑臭水体整治、污 染场地修复、矿区生态修复等项目和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健康 养老等有稳定收益的项目打捆实施,优先纳入省级PPP项目储备 库,优先选为省级试点PPP项目,对其中符合奖补条件的落地项 目,奖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六、加快发展绿色保险

        (十九)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沿海、沿江化工园 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 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江苏保监局、省金融办)

        (二十)建立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企 业投保情况与环保信用评价、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方面挂钩。加 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不高于保费的40% 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 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 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利 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 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 时提示风险隐患。(责任单位:江苏保监局、省环保厅) "

        七、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开展环境权益交易。推行碳排放权、 排污权、节能量等交易。通过建设绿色产业块数据中心,集聚资 本、技术、产业、中介、研究、咨询等各类资源,为绿色企业提 供金融服务,为政府提供污染治理、节能减排、低碳转型等综合 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三)推动建立用能权交易市场。建立全省统一的用能 权交易平台,利用能源消耗总量市场化运作机制,将“减煤、减 化、去产能"过程中节约出的用能指标、省级统筹能耗增量指标、 设区市节余能耗增量指标纳入交易范围,合理保障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用能权需求,以较低成本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 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探索发展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探索发展碳基金、 碳债券、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 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排污权租赁。探索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 及公示系统,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监局、 省金融办)

        八、支持各地开展绿色金融创新

        (二十五)支持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 持宜兴市发挥区位、产业、资源、生态优势,以环保科技为主题 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现节能环保、清洁生 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的深度对接。支持其他有意 愿、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相关申报创建工作,成熟一家,申报一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十六)鼓励各地复制推广绿色金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省“1+3”功能区和各类生态区(带)发展定位,鼓励各地积极 复制和推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大力探索绿色 金融促进我省供给侧改革、产业转型升级、长江经济带建设、一 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等领域的新路径、新模式。(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环保厅)

        九、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七)建立完善绿色投资风险监管体系。加强对与绿色 投资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 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 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有效防范绿色 债券的违约风险。(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鼓励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鼓励金 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定期开展融资客户环境和社会风 险排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二十九)加强绿色金融产品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金融机构 加强对获得绿色金融产品支持企业的后续管理,监督产品资金按 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存在资金违规挪用情况的,应及时采取必要 风险控制措施。(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十、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财 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 度。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财政 厅共同牵头组织,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 成员单位具体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处室负责人担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三十一)完善沟通机制。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和相关金融机构建立“金环"对话机制,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共同 研究解决推进绿色金融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将企 业环保信用评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金融机构定 期向环保部门、财政部门通报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绿色 金融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财政部门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予以 支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三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在现有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的 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统计指标,加强对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的统 计监测。依托“一行三局”统计信息交流机制,主动扩大统计监测 范围,采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等相关业 务数据,探索建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的我省绿色金融统计指 标体系和绿色金融统计工作制度,按季采集相应数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三)编制操作指南。按照精准选项、易于操作、方便 使用的原则,定期组织收集整理各类绿色金融的成功案例,编制 绿色金融服务项目操作指南,重点围绕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环保产业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运用绿色金融政策和工具 的做法,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政策的操作性,便于各类项目选用符 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绿色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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